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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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023-11-17 0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大家好,我是爱游泳的蜜獾,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内容及基本要求很简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复杂的问题,比如如果患者是在门、急诊死亡的,按照要求要科室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那么这种情况的话应该是哪个科室负责组织讨论呢?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卫健委的解释是门、急诊死亡患者由最终接诊医师所在科室完成死亡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患者1周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这里的1周内指的是5个工作日。

基本要求里提到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这里讲的讨论结果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等。

注:死亡原因是指“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即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而不是指患者临终前的状况,不可以含糊填写为“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等。例如:

·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的患者,住院期间并发“食管、胃静脉破裂”致“上消化道大出血”死亡。死亡原因选择“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不可选择上消化道大出血。

·患者在公路上因汽车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选择“交通事故”,不可选择“重型颅脑损伤”。

关于死亡原因的确定,详细情况参见ICD-10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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