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人死亡,也会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请务必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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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事故”,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则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那么,贾某为何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此“重大”非彼“重大”! 实际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三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包括三种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可见,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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