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2023〕10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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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23〕10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7-16 1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会商

3.2.3分区预警

3.2.4 预警发布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启动

4.2 响应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4.2.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4.2.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4.2.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4.2.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4.2.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4.2.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4.2.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4.2.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4.2.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4.3 响应终止

5总结评估

6职责分工

7应急保障

7.1清单修订

7.2 联络保障

7.3 其他保障

8奖惩问责

9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下级预案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有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各相关企业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广播电视台,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2.2 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部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部门、辖区实际,认真制订部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公布后3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专家组涵盖气象、大气科学、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专家组成员名单由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有关单位会同市气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本市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积极整合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做好数据收集处理、资源共享、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以上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3.2.2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有关单位会同市气象局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会商机制,进行空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报告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当预判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2.3分区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影响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可以分区预警。当部分区域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启动标准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提示信息,相关区人民政府收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启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4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本市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发布的区域预警通知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或根据本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和措施建议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副指挥长报经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副指挥长报经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解除或者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照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将预警信息以短信方式推送给各手机用户。

4.2 响应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条件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4.2.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一般人群减少或者避免室外尘埃,室外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加大轨道交通、新能源车辆等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2)尽量引导公众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驻车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大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力度。

(3)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停止使用私家车,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5)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在合适气象条件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2.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均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全市停止建筑物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隧道挖掘除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做好裸土覆盖等防尘压尘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上述作业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

(3)全市停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运输车和混凝土搅拌车上路行驶(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5)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载货车辆(含燃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

(6)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4.2.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在Ⅲ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

(3)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2.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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