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确认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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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确认一网通办

2024-07-13 08: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要提示

1.请开发建设单位在申办项目房产实测面积图件审核环节时,到市民之家2楼D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综合办事窗口D56号提前咨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政策,同时,按照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含未售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交存)标准预先筹措足量资金,以便在规定时点及时交存。

2.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武汉市楼盘表确认告知书》后,及时到市民之家2楼D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综合办事窗口D56号申办维修资金缴交确认事项,取得交存通知书。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及时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金额,以及应作为业主交存未售房屋首期维修资金。

3.购房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维修资金,未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违规代收业主应交存的维修资金;不得要求业主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供的三种交存服务方式(见后述)以外的其它方式交存维修资金。

办理部门: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武汉市民之家2楼D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综合办事窗口D56号

办理电话:027-65770631、85482437

联 系 人:姚霏  余慧琳

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119.97.201.28:4000

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7-85482519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服务QQ群:568343253

维修资金缴交确认事项办理

一、办理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条件是完成项目实测楼盘表的建立,领取《武汉市楼盘表确认告知书》。

二、申请材料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确认申报表

2.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含分层图、分户图)(实测)

3.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4.物业管理区域图测绘技术报告

5.武汉市楼盘表确认告知书(实测)

6.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

①第1项材料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办事服务—表格下载—物业管理类”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fgj.wuhan.gov.cn/,或在“武汉维修资金交存服务”QQ群(568343253)群文件中下载填写,提交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第2-7项材料如已按武政数〔2019〕21号文件实现电子证照共享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当获取不到时需提交该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业务系统在线送达)。

四、办理时限:纳入省政务网一网通办。自材料齐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

五、办理结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定交存通知书。

系统操作

一、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武汉市民之家统一受理平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后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自动注册开发建设单位账号,账号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社会信用代码后六位。同时到市民之家2楼D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综合办事窗口D56号提交前述申请材料。

二、打印办理结果(交存通知书)

1.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结后,开发建设单位登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119.97.201.28:4000),在首页右侧快捷入口点击“通知书打印”。

2.勾选需要打印的交存通知书和交款清册(可勾选单户打印或勾选多户点击批量打印),点击“打印(或批量打印通知书)”即可打印。

维修资金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照交存通知书核定金额,将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金额、未售房屋作为业主应交存金额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市管银行专户(江夏区、蔡甸区除外)。资金进账后,开发建设单位持交存通知书、交款清册到项目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或市房管局二楼交通银行(江夏区、蔡甸区除外)领取专用票据。

二、购房业主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业主发放维修资金业主交存通知书,并通知业主任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依法交存:

1.关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武汉住保房管”在线交存,或直接扫描交存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在线交存。《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会实时通过图片格式发送至业主预留的邮箱。电子专用票据查询和打印方式是:进入“武汉住保房管”-“维修资金”栏目“维修资金交存”页面查询,或进入微信小程序“电子票夹”-“票夹”页面查询、打印。

2.业主或委托人前往房屋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全市网点,出示交存通知书(纸质、照片、图片、PDF格式文本均可),也可口头告知交存通知书编号即可交存,实时领取纸质专用票据。                

3.专户管理银行依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到房屋交付现场设点提供交存服务,实时领取纸质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违规行为处置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按照《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的规定,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扣3分;拒不改正超过整改限期或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10分,并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的规定,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扣4分;拒不改正超过整改限期或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10分,并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的规定,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扣5分;拒不改正超过整改限期或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10分,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维修资金交存政策

一、政策依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16号)

二、交存主体: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

三、交存范围: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四、交存时点:

1.2011年8月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2011年8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含未售房屋);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交存标准:

(一)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按照2.5%)交存。现行标准为(武国土房发[2009]241号):

1.砖混结构住宅10元/㎡

2.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2元/㎡

3.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25元/㎡

4.有电梯15层(含15层)以上框架结构住宅30元/㎡

(二)购房人交存标准: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现行标准为(武国土房发[2008]477号):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按购房款的2%交存。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交存标准为:

1.砖混结构住宅49元/㎡

2.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

3.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

4.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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