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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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2023-07-19 03: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沪价费〔2013〕15号

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现就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招生考试收费管理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

1.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标准由市教委根据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制定或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须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的成本监审,严格审批程序。

2.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各高等学校应根据生均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档次,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后执行。

3.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学分设计方案和学分收费标准,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4.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1000元。

5.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同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二)研究生教育住宿费

高等学校为全日制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200元。各高等学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满足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要求的前提下,对条件较好,且收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学生宿舍,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

其他类型研究生的住宿费,由各高等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三)研究生教育报名考试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教育考试机构或各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水平考试,可收取报名考试费。

硕士研究生报名费标准为每生16元,考试费标准为每生每科28元;博士生报名考试费每生最高不得超过250元。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名考试费为每生每科80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为每生每科100元。高等学校研究生考试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制定或调整研究生报名考试费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规范研究生教育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可为在校就读研究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费。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等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1.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必须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具体标准和退费办法。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严禁高等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2.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3.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服务性收费、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服务场所(点)醒目位置公示。

高等学校要建立规范化的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其他管理规定

1.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以顺利完成学业。

2.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参照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本市接受研究生教育,与本市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3.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报名费(含必要的入学考核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4.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其相关收费政策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 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教育成本核算,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和调查工作,严格收费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收费申报和备案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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