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乐翻唱(Cover)及词曲管理(Music Publisher)的音乐版权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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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翻唱(Cover)及词曲管理(Music Publisher)的音乐版权法律解析

2024-07-13 16: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翻唱必然要涉及到版权的法律问题。虽然翻唱是大家最熟悉最贴近生活的音乐名词,但是翻唱背后的法律版权确是最复杂的法律问题,甚至比抄袭、采样、机械表演、公播音乐、同步许可、公共版权等音乐版权概念要复杂的多。

Richard Rodgers和Lorenz Hart创作的经典爵士歌曲《My Funny Valentine》被各种殿堂级歌手翻唱了无数次。

那么,唱片公司是如何解决翻唱的版权问题呢?

在流行音乐领域,周杰伦的经典歌曲非常多,被翻唱的频率非常高。

我从家中翻出19年前购买的周杰伦的首张同名专辑《Jay》(大陆引进版)。打开唱片内页,内容如下,其中的OP是什么意思?

这些巨头唱片公司版权部门大佬才搞的清楚的东西,今天慢慢说给大家听。

Part 2

首先熟悉一下国际音乐行业通用术语,也就是唱片巨头Major Label(索尼/环球/华纳)经常会使用的国际法律的概念。

Publishing Right。即词曲版权,对应国内法律概念词曲著作权。 Master Right。即录音制作者权。对应国内法律概念邻接权,约等于作品法律地位被降级了。 Music Publisher。即词曲版权管理(或代理),Publisher并不是发行商,这个概念被用错或翻译错了很多年,今天务必澄清,Distributor,才是真正的发行,而不是Music Publisher。 OP,即Original Publisher词曲版权管理人。上面的例子,周杰伦的词曲版权属于Alfa Music Production阿尔发公司(专辑发行当时的状态,之后阿尔发被JVR杰威尔公司收购,商业股权和知识产权并购此文不表)。 SP,即Sub Publisher词曲版权代理管理人。SP获得OP的授权,在特定区域内发挥自己的优势对音乐版权进行管理。

周董的歌曲《等你下课》被播放量是天文数字,也被翻唱无数次,版权信息中的OP是指周杰伦的词曲版权由自己的公司JVR杰威尔公司管理,交由SP环球音乐进行代理管理。

Part 3

了解了上面的概念后,第一个小测试来了。

在大陆版《范特西》专辑封底所记载的这些内容中:

阿尔发音乐事业有限公司是什么角色? BMG香港是什么角色? 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是什么角色? 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是什么角色?

思考时间…….

揭晓答案。

阿尔发音乐是词曲版权管理人(Music Publisher),阿尔发音乐同时也是录音版权的所有人(Owner of the Master Recording)。 BMG香港是发行公司之一(Distributor),同时包括BMG台湾(Distributor)。 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是出版方(提供大陆ISBN版号)。 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是大陆地区的发行公司(Distributor)。

大陆版唱片的词曲版权及录音版权的授权链条为:

Alfa Music 授权 BMG香港 授权 广东美卡 合作 国际文化出版社 = 大陆正式出版

Part 4

音乐的发表、版权管理、发行、销售、版税及结算是非常复杂的流程。那么下面回到主题,翻唱是怎样的流程呢?

严格意义上的翻唱,应该是只使用原作品的词曲,不涉及原作品伴奏(伴奏应当自己重新制作)及录音版权(不涉及原曲的演唱表演录音)。

上面的概念似乎与音乐爱好者的习惯存在一些理解偏差。

网上不是可以下载原版伴奏吗? 有的原曲专辑不是提供官方Instrumental吗? 为什么还要自己重新制作伴奏?

需要明确的是,网上所谓的原版伴奏几乎都是其他音乐制作人通过扒带和还原音色重新制作的伴奏(Remake)或者重新编曲,都不是真正的原版。

当然有些歌曲官方会提供真正的原版伴奏Instrumental,但是真正的原版伴奏是提供给大家欣赏或欣赏同时私下演唱用的,并不是提供进行商业翻唱使用的。直接拿来录制翻唱是侵权的行为,必须同时获取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的授权才可以。

当然,全世界翻唱周杰伦的朋友不可能人人都去找周杰伦或者阿尔发或杰威尔,不然他们的邮箱肯定要爆炸了。

翻唱授权和许可费用是两个非常头疼的问题,假如周杰伦禁止自己的歌曲被翻唱,那么他的歌曲原则上全世界只有他自己可以演唱,这合理吗?

上面的问题如何解决?

为了鼓励音乐的传播,限制一首歌全世界只能由一个人唱的情况出现,法律对翻唱有特别开恩,法律术语叫做法定许可。

翻唱出版实体唱片,可以不经过原曲的Music Publisher的授权。在美国法定许可(Compulsory Mechanical License)制度下,每复制一次原曲,5分钟以下的歌曲支付9.1美分,或每分钟支付1.75美分,向著名代理公司HFA(Harry Fox Agency)通知并付费,就可以翻唱复制原曲的词曲。

国内也是有法定许可制度的,法定许可的标准参照音著协的公开标准:

翻唱属于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上面只是理论上的价格,音乐版权涉及国家地区、法律制度以及代理关系的影响,非常复杂,并不代表参照上面标准就可以解决所有歌曲的翻唱。一些跨国际的音乐版权授权,出现非常高额的版权授权费用也是很正常的。在此,并不建议普通音乐人自己处理翻唱的版权事宜,交由专业人士处理更为妥当。

对于具体歌曲的翻唱版权处理(Copyright Clearance)最好还是选择专业机构处理。

Part 5

总结

翻唱应当向词曲版权管理人支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应当根据版权地区及法律进行判断。 翻唱应当根据版权地区及法律确定是否可以使用法定许可,是否应当获取词曲版权人的许可。 翻唱应当根据具体形式使用形式,如录制唱片、录制视频、综艺节目、网络视频或个人学习合理使用来判断具体的支付费用及授权方式的是与否,以及多与少。 非音乐版权管理专业人士尽量不要自己处理翻唱的版权授权问题,很容易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为避免侵权的风险,应该交给专业人士去处理。

谢谢音乐创作者为我们创作的好作品,也感谢优秀的翻唱让好作品永久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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