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的含义、认定标准和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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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的含义、认定标准和主要表现形式

2023-12-18 2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行为和事件。

“校园欺凌”强调的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欺凌,而“学生欺凌”既包括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欺凌,也包括发生在校园外的学生欺凌。

“欺凌”,是指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行为和事件。

二、学生欺凌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文对“学生欺凌的”定义,认定一种行为或事件是否属于欺凌,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标准。

1、主体范围:欺凌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准确把握学生欺凌的主体范围,需要注意:(1)无论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当事者双方都是中小学生,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工读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具有相应学籍的学生;(2)双方既可以是个体与个体,也可以是群体与群体,或者是群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3)实施欺凌的一方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而另一方相应的处于劣势。

2、地域范围:欺凌发生在校内及校外。根据相关调查和统计数据,学生欺凌更多的或主要发生在校园外尤其是学校周边。

3、主观要求:欺凌是故意为之,且属于蓄意或恶意。过失(无心之过)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欺凌。

4、行为方式:单次或多次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他人实施欺负、侮辱。

5、损害后果: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造成损害,包括对被欺凌者的身体、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害或伤害。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标准的欺凌行为和事件,才能认定为学生欺凌。在认定学生欺凌时,不能仅从表面、形式上判断,而是应当着重根据被欺凌者的感受进行判断,即只要被欺凌者遭受身体或财产损害,精神上感到痛苦,该学生就是受到了欺凌。欧美、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省也都将“被欺凌者感受到痛苦”作为判定学生欺凌的核心标准之一。相关研究发现,欺凌行为对学生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是潜在的、深远的,其负面影响可以持续到中年以后,经常受欺凌的孩子在中年后患抑郁、焦虑、自杀的风险更大。

三、学生欺凌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

学生欺凌属于典型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民事侵权行为,其后果严重者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防治学生欺凌,应当抓早、抓小,应当从娃娃抓起,幼儿园、小学阶段比初中、高中阶段更重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学生:举止文明,不说谎话、不骂人,不打架;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但是,现实中,父母和学校、老师对于幼儿及中小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行为往往不够重视,甚至将欺凌行为错误的认定为同学之间的嬉笑打闹或者是打架斗殴行为。这样处理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一方面导致欺凌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处理,欺凌者得不到及时的提醒、教育,使其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酿成大祸;另一方面,导致被欺凌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可能会持续的受到欺凌,进而导致严重的身体、财物或精神损害后果;此外,让众多的旁观者无法从欺凌事件的处理中找到正确的行为指导,甚至得到错误的启示,旁观者最终可能发展成为欺凌者、欺凌者的帮凶、冷漠的旁观者,甚至是被欺凌者。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学生欺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欺凌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学生欺凌划分为轻微型欺凌、一般型欺凌、严重型欺凌。根据诱发欺凌的原因,可以将学生欺凌划分为主动型欺凌、追随型欺凌、反应型欺凌。根据被欺凌者的特点、原因,可以将学生欺凌划分为受嫉妒型欺凌、受轻蔑型欺凌。根据学生欺凌具体展现的行为方式,可以将学生欺凌划分为身体欺凌、语言欺凌。根据欺凌借助的媒介不同,可以将学生欺凌划分为关系欺凌、网络欺凌。根据欺凌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不同,可以将学生欺凌划分为财产欺凌、性欺凌。接下来,本文就对几种常见的欺凌类型进行简要介绍。

1、身体欺凌(肢体欺凌)。身体欺凌是指以动手动脚等方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的欺凌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推撞、殴打、拉扯、脚踢、抓咬、扼喉、掐、捏、抓挠、吐口水、扯头发、扇耳光等肢体攻击行为。数据显示,身体欺凌呈现参与人群女性化的特点。

2、语言欺凌。语言欺凌是指通过语言活动实施的欺凌,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辱骂、羞辱、嘲弄、威胁、恶意中伤、起侮辱性绰号、恶意评论他人(外表、穿着、行为举止、兴趣爱好、家庭环境、身体缺陷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邮件、信件等。语言欺凌可以当面直接实施,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实施。语言欺凌对学生心理和人格会造成长期、持续的负面影响。粗暴恶俗的语言无异于一把“软刀子”,杀人不见血。

3、关系欺凌(社交欺凌)。关系欺凌是指学生运用社会关系实施的欺凌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歧视、孤立、恶意排斥(挤)、疏远、边缘化被欺凌者,阻止其加入某个社团、集体或社会活动等。不被同学接纳、甚至被同学嘲笑,会造成学生心理深层次的伤害,比一记耳光带来的负面作用更大。数据显示,关系欺凌发生的高峰期是中学时期,女生较男生更擅长,欺凌者通常还会在学校或班级中拥有一定的地位或者个人魅力,甚至是优秀学生领袖,擅长操纵同伴。

4、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是指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欺凌行为。欺凌者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媒介,以电子邮件、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谩骂、嘲讽、侮辱、威胁、、骚扰等人身攻击,导致被欺凌者精神、心理受到损害。

2008年,美国发生了一起13岁少女梅根··梅尔因不堪忍受网络欺凌自杀的案件。梅根··梅尔朋友的妈妈为了报复梅根··梅尔,杜撰并冒充英俊男孩通过网络与梅根··梅尔热恋,当两人关系开始亲密之际,突然翻脸并在网络上不断羞辱梅根··梅尔,最终导致梅根··梅尔不堪忍受而自杀。这一事件直接推动美国在2009年4月通过第一部反网络欺凌法--《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2018年4月12日,浙江一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网络欺凌引发的诽谤案。受害人王女士从高一年级即遭受同学网络欺凌,毕业十年后同学蒋某仍通过网络传播谣言,不堪忍受之下,王女士通过提起刑事自诉,最后蒋某被以诽谤罪判刑。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

5、财产(财物)欺凌。财产欺凌是指通过勒索、故意毁坏被欺凌者财物的方式实施的欺凌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故意毁坏他人衣物或其他学习、生活用品;以借钱、武力威胁、揭露个人隐私、孤立排挤他人等方式向学生勒索钱财等。2017年3月19日,青岛一公园内发生一起财产欺凌案,某中学一名初一学生因被多名学生索要100元钱没给而遭到殴打致死,此前这名学生曾多次遭受勒索钱财的欺凌。

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现阶段,学生欺凌行为以语言欺凌为主要形式,发生率高于身体、关系和网络欺凌,其中尤以取侮辱性绰号、嘲笑生理缺陷、故意讥讽和挖苦等行为作为常见;关系欺凌最具有重复性的特点;身体欺凌是小学阶段的重要欺凌形式,到高年级后占比逐渐下降,但发生在高年级学生的身体欺凌对受害者造成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网络欺凌不易发生在低年级,但逐渐成为高年级学生欺凌的主要类型;语言欺凌、关系欺凌在各年级均存在。

学生欺凌与学生暴力、学生打架斗殴、学生嬉戏打闹有相似之处,但是三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防治学生欺凌需要法治的力量和智慧。多学法律,少走弯路。

刘刚石,山东法旗律师事务所 主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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