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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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377,4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01%。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392,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0%;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4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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