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出税收知识模糊、错误的一个问题:个人所得税可以跨月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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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出税收知识模糊、错误的一个问题:个人所得税可以跨月申报吗?

2024-01-27 05: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0月申报9月的工资个税时就可按5000元作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吧?

我们发工资都是15号以后,当月申报的个税是上上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话10月份申报的是8月的工资,那岂不是我8月的工资表都应该按5000扣除了,这样对吧?

难道不是吗?从10月1日起执行,是按申报时间点说的,10月份申报时肯定可以按5000元作为费用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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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如何理解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这一规定呢?

就税收实体政策而言,大凡规定自何年何月开始执行,均是指的税款所属期,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的政策,相信大家都会知道,这是指的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应税所得。没人或很少有人会认为在2018年1月至5月申报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就可适用。

再如,对“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样相信没人或很少有人会认为税款所属期在5月份以前的土地使用税也能享受该政策。

那么,为何到了个人所得税施行新政策时,就会有这么多的误解呢,除了主观因素外,主要还是与个人所得税计税及申报的特殊性有关。

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员工当月取得的工薪所得为计税依据,计算出应扣缴税款后,在下月15日前解缴入库。但 对于工薪发放,又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普遍都是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二是有些单位是当月发放本月的工资。

就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这种情形而言,就会出现前文说的“当月申报的个税是上上个月的工资”这种认识。如,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同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待到次月(10月)再申报解缴。这样一来, 就出现了大家常说的,10月份申报的是8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这一习惯说法。其实, 准确的说法应该是,10月份申报的是所属期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 税款所属期与该税款对应的工薪属期是几月份并无什么关系,而是指的税款形成的时期。

据此,按照规定,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的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税款计算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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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个人所得税解缴时点的正确打开方式

文/段文涛

在 《计缴工薪个税扣除费用5000元究竟何时开始?》 一文发出后,读者反映很热烈,发出后半天时间的阅读点击就达20000多次,现在已过30000次,留言也非常踊跃。从公众号推文留言以及微信和微信群里大家的发言来看,有极少部分网友所在的单位呈现出以下这种情况:

★上月(9月)计提、次月(10月1-30日之间)发放(扣税 ),次月(10月)申报。

★同样是10月份发放九月工资(10月扣税),有的企业是10月份申报个税,有的却是11月申报。

★我10月10号发放9月份工资(扣税),在10月15号申报时适用5000的标准吗?

★10月份发放9工资(扣税),10月就申报的,按哪个?

★我们公司9月份的工资是10月10日发放(扣税),并在10月15日之前申报个税。

★由于某些原因9月份工资改为10月8日实际发放(扣税),则10月份申报9月份所属期的个税时,能用5000元吗?

★我们10月份(15日以前)申报的是10月10号发放(扣税)的工资,是我们提早申报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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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9月)计提、次月(10月1-30日之间)发放(扣税 ),次月(10月)申报。

★同样是10月份发放九月工资(10月扣税),有的企业是10月份申报个税,有的却是11月申报。

★我10月10号发放9月份工资(扣税),在10月15号申报时适用5000的标准吗?

★10月份发放9工资(扣税),10月就申报的,按哪个?

★我们公司9月份的工资是10月10日发放(扣税),并在10月15日之前申报个税。

★由于某些原因9月份工资改为10月8日实际发放(扣税),则10月份申报9月份所属期的个税时,能用5000元吗?

★我们10月份(15日以前)申报的是10月10号发放(扣税)的工资,是我们提早申报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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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部分网友所述,都集中体现了一个事情,那就是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的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当月15日前即申报解缴税款。

比如,乙公司2018年9月5日发放员工工资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该公司紧接着又在同月的(9月)15日之前,即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申报并解缴了当月代扣的税款8000元。

我们来看看相关税法规定是如何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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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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