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款人无力还款 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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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款人无力还款 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2024-06-21 0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不应该找我,不是我借的钱,跟我没关系......”担保人韦某激动地说道。近日,龙州法院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韦某正是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担保人。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雷某承包龙州某石头场的爆破工程,并聘请余某负责开采施工作业。期间,余某因资金不足向农某借款周转,余某以欠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条,雷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后来,余某与雷某无力偿还此笔借款,在与农某协商后重新达成《余某欠油款处理办法协议》,雷某的妻子韦某以第三方担保人名义签名。直到2022年,余某都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农某将其起诉至龙州法院。龙州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余某偿还原告农某借款10万余元,被告韦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余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韦某承担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农某向龙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余某为外省人员,如今下落不明;而韦某名下登记有不动产商品房一套。

韦某是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余某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但韦某拒不认同担保义务,且诸多借口,提出其未收到民事判决书,对生效判决书有异议;当时担保并非真实意愿;借款均为余某使用,应当由余某偿还等。面对蛮横无理的韦某,吕云法官一方面耐心向其解释如果代余某履行了还款义务,仍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余某进行追偿;另一方面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院不仅可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还可通过网上司法拍卖其名下不动产偿还欠款。

韦某履行首期款项及缴纳执行费证明

在吕云法官软硬兼施的释法析理下,韦某心理防线终于被突破,自知其借口无法逃脱法律责任,主动提出希望能与申请人和解。在与申请人沟通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长期履行,韦某主动履行首期款项2000元,缴纳执行费1000余元。至此,案件顺利达成执行和解。

法官说法

生活中如要发生借款担保事项时,担保人一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理性选择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切不可碍于亲戚、朋友关系情面,不计后果,盲目担保,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条链接

担保人的责任根据其担保的方式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两种。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是当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如果未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一般担保责任。

1、《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文:黎华强

编:周思仪(部分图源网络)

一审:农小兰

原标题:《【以案说法】借款人无力还款 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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