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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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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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我校已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学校涉及事项的开票、计税、会计核算都有较大变化。现将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按规定在收取横向科研经费后,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学校可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2种,分别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具体区分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对方(付款)单位可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是一般纳税人。

2、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单位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可以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即免税)。符合免税政策并办理免税的科研项目,在开具普通发票之前,必须先到省科技厅进行免税认定审批,并到国税局备案后,才可以开普通发票,否则不免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对方(付款)单位有限制,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需出具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2、开具专用发票,对方单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开具专用发票,不能申请免税。

二、增值税发票税率

    横向科研项目收入的增值税税率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增值税额的7%、3%、2%,因此合计税率为6.72%,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签署合同时,合同总额应考虑税金因素。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流程:

1、项目负责人首先要向付款单位核实所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票),如果要求开专用发票,付款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2、准备材料:

⑴科研处开出的《科研项目信息卡》;

⑵本校财务处网页的“资料下载”栏,下载《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确认表》并按要求填写完整。

⑶如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付款单位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⑷科研经费未到账,原则上不得预开增值税发票,如特殊情况确需预开发票,要到财务处财务科填写《预开发票申请表》,经相关领导签批后可预开发票。

3、开具发票:

⑴学校原则上每个月月底最后5个工作日不办理开具增值税发票手续,此时间段用于将当月已开发票送至税务局进行业务处理。

⑵项目负责人确认科研经费已到学校账户后,携带项目合同,并提交以上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材料的到财务处财务科开增值税发票。

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需要财务处开具税票的财务人员加盖“发票专用章”。

⑷增值税发票开出后,请在3个月内将该发票交给付款单位做账,避免发票自动过期无效,且过期发票已缴税金不能退回。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

1、为了合理减轻税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收款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提交到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报国税局认定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温馨提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在购置材料、设备、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开支业务中,选择的供货单位须是一般纳税人,并要求供货单位开出“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2、抵扣的法定期限为发票开具日后180天内,其中还需包括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时间。因此,学校规定,已开出增值税发票的项目负责人科研开支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票之日起150天内提前向财务处申请报销和发票认证抵扣。

3、供货(收款)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其中“记账联”是留给供货(收款)单位记账用,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交回学校财务处,“发票联”粘贴到报销单上给财务报销,“抵扣联”交由财务送去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并抵税。在此强调, “抵扣联”要妥善保管,票面必须清晰、干净、平整,不能粘贴在报销单上、不能有签字、不能折叠。

4、取得专用发票,但不允许进项税抵扣的情况:

⑴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造成不能抵扣。因此,学校规定,专用发票从发票开具之日起150天内,提前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以免发票超期无法认证,不能抵扣。

⑵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不能跨月抵扣, 因此,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后需当月抵扣。

⑶所取得的专用发票票面不清晰或有污渍折损,造成无法认证而不能抵扣。因此,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不能有签名或别的字迹、发票信息打印位置要对齐不能压线超格、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在发票信息上、发票不能有污渍或褶皱。

⑷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信息不全或有误,造成无法认证而不能抵扣。因此,取得发票后,需仔细检查发票信息八项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准确,具体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买方税号、销售方税号、不含税总金额、价税合计、密文等。

⑸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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