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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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3

2024-07-09 09: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建筑采光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利用天然光,创造良好光环境、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构建绿色建筑,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天然采光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采光设计。

1.0.3 建筑采光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视觉工作和身心健康。

1.0.4 建筑采光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术 语

2.1.1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1.2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之商。

2.1.3 室外照度 exterior illuminance    在天空漫射光照射下,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的照度。

2.1.4 室内照度 interior illuminance    在天空漫射光照射下,室内给定平面上某一点的照度。

2.1.5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参考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1.6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

2.1.7 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 design illuminance of exterior daylight    室内全部利用天然光时的室外天然光最低照度。

2.1.8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interior daylight illuminance    对应于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和相应的采光系数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上的照度值。

2.1.9 光气候 daylight climate    由太阳直射光、天空漫射光和地面反射光形成的天然光状况。

2.1.10 年平均总照度 annual average total illuminance    按全年规定时间统计的室外天然光总照度。

2.1.11 光气候系数 daylight climate coefficient    根据光气候特点,按年平均总照度值确定的分区系数。

2.1.12 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 critical illuminance of exterior daylight    室内需要全部开启人工照明时的室外天然光照度。

2.1.13 采光均匀度 uniformity of daylighting    参考平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与平均值之比。

2.1.14 不舒适眩光 discomfort glare    在视野中由于光亮度的分布不适宜,或在空间或时间上存在着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的视觉条件。本标准中的不舒适眩光特指由窗引起的不舒适眩光。

2.1.15 窗地面积比 ratio of glazing to floor area    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对于侧面采光,应为参考平面以上的窗洞口面积。 

2.1.16 采光有效进深 depth of daylighting zone    侧面采光时,可满足采光要求的房间进深。本标准用房间进深与参考平面至窗上沿高度的比值来表示。

2.1.17 导光管采光系统 tubular daylighting system    一种用来采集天然光,并经管道传输到室内,进行天然光照明的采光系统,通常由集光器、导光管和漫射器组成。

2.1.18 导光管采光系统效率 efficiency of the tubular daylighting system    导光管采光系统的漫射器输出光通量与集光器输入光通量之比。

2.1.19 采光利用系数 daylight utilization factor    被照面接受到的光通量与天窗或集光器接受到来自天空的光通量之比。

2.1.20 光热比 light to solar gain ratio    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与太阳能总透射比的比值。

2.1.21 透光折减系数 transmitting rebate factor    透射漫射光照度与漫射光照度之比。

2.2 符 号

2.2.1 照度    Ew——室外照度;    En——室内照度;    Es——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    Eq——年平均总照度;    E1——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    C——采光系数,用(%)表示;    K——光气候系数。

2.2.2 计算系数    Kc——侧面采光的窗宽系数,为窗宽度与房间宽度之比;    Gc——侧面采光的窗高系数,为窗高度与层高之比;    Kj——天窗或采光罩的井壁挡光折减系数;    τ——窗的总透射比;    η——导光管的采光系统效率;    CU——采光利用系数;    Tr——透光折减系数;    τ0——采光材料的透射比;    r——光热比;    τc——窗结构的挡光折减系数;    τw——窗玻璃的污染折减系数;    τj——室内构件的挡光折减系数;    ρ——材料的反射比;    ρj——室内各表面反射比的加权平均值;    ρp——顶棚饰面材料的反射比;    ρq——墙面饰面材料的反射比;    ρd——地面饰面材料的反射比;    ρc——普通玻璃窗的反射比。

2.2.3 几何特征    Ap——顶棚面积;    Aq——墙面面积;    Ad——地面面积;    Ac——窗洞口面积;    At——导光管的有效采光面积;    Az——室内表面总面积;    dc——窗间距;    Dd——窗对面遮挡物与窗的距离;    Hd——窗对面遮挡物距窗中心的平均高度;    hc——窗高;    hs——参考平面至窗上沿高度;    hx——参考平面至窗下沿高度;    l——房间的长度或侧窗采光时的开间宽度;    b——房间的进深或跨度;     θ——天空角,从窗中心点计算的垂直可见天空的角度。符号为θ,单位为°。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应以采光系数和室内天然光照度作为采光设计的评价指标。室内某一点的采光系数C,可按下式计算:

C=(En/Ew)×100%      (3.0.1)

式中 En——室内照度;     Ew——室外照度。

3.0.2 本标准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应为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各类场所的采光系数和室内天然光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3.0.3 各采光等级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各采光等级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Ι 5 750 5 750 Ⅱ 4 600 3 450 Ⅲ 3 450 2 300 Ⅳ 2 300 1 150 Ⅴ 1 150 0.5 75 注:1 工业建筑参考平面取距地面1m,民用建筑取距地面0.75m,公用场所取地面。       2 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采光系数标准值是按室外设计照度值15000lx制定的。       3 采光标准的上限值不宜高于上一采光等级的级差,采光系数值不宜高于7%。 3.0.4 光气候分区应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应按表3.0.4采用。所在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K。

 

表3.0.4 光气候系数K值

 

光气候区 Ι Ⅱ Ⅲ Ⅳ Ⅴ K值 0.85 0.90 1.00 1.10 1.20 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Es(lx) 18000 16500 15000 13500 12000 3.0.5 对于Ⅰ、Ⅱ采光等级的侧面采光,当开窗面积受到限制时,其采光系数值可降低到Ⅲ级,所减少的天然光照度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

 

3.0.6 在建筑设计中应为窗户清洁和维修创造便利条件。

3.0.7 采光设计实际效果的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采光标准值

4.0.1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4.0.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0.3 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Ⅳ 厨房 2.0 300 Ⅴ 卫生间、过道、餐厅、楼梯间 1.0 150 4.0.4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lx。

 

4.0.5 教育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教育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Ⅲ 专用教室、实验室、阶梯教室、教师办公室 3.0 450 Ⅴ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4.0.6 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0.7 医疗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医疗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Ⅲ 诊室、药房、治疗室、化验室 3.0 450 2.0 300 Ⅳ 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候诊室、挂号处、综合大厅 2.0 300 1..0 150 Ⅴ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0.5 75 4.0.8 办公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办公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Ⅱ 设计室、绘图室 4.0 600 Ⅲ 办公室、会议室 3.0 450 Ⅳ 复印室、档案室 2.0 300 Ⅴ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4.0.9 图书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图书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Ⅲ 阅览室、开架书库 3.0 450 2.0 300 Ⅳ 目录室 2.0 300 1..0 150 Ⅴ 书库、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0.5 75 4.0.10 旅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旅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Ⅲ 会议室 3.0 450 2.0 300 Ⅳ 大堂、客房、餐厅、健身房 2.0 300 1.0 150 Ⅴ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0.5 75 4.0.11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Ⅲ 文物修复室*、标本制作室*、书画装裱室 3.0 450 2.0 300 Ⅳ 陈列室、展厅、门厅 2.0 300 1.0 150 Ⅴ 库房、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0.5 75 注:1 *表示采光不足部分应补充人工照明,照度标准值为750lx。                                 2 表中的陈列室、展厅是指对光不敏感的陈列室、展厅,如无特殊要求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使用要求优先采用天然采光。       3 书画装裱室设置在建筑北侧,工作时一般仅用天然光照明。          4.0.12 展览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展览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Ⅲ 展厅(单层及顶层) 3.0 450 2.0 300 Ⅳ 登录厅、连接通道 2.0 300 1.0 150 Ⅴ 库房、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0.5 75 4.0.13 交通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13的规定。

 

表4.0.13 交通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Ⅲ 出站厅、候机(车)厅 3.0 450 2.0 300 Ⅳ 出站厅、连接通道、自动扶梯 2.0 300 1.0 150 Ⅴ 站台、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0.5 75 4.0.14 体育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14的规定。

 

表4.0.14 体育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Ⅳ 体育馆场地、观众入口大厅、休息厅、运动员休息定室、治疗室、贵宾室、裁判用房 2.0 300 1.0 150 Ⅴ 浴室、楼梯间、卫生间 1.0 150 0.5 75 注:采光主要用于训练或娱乐活动。

 

4.0.15 工业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4.0.15的规定。

 

表4.0.15 工业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Ι 特精密机电产品加工、装配、检验、工艺品雕刻、刺绣、绘画 5.0 750 5.0 750 Ⅱ 精密机电产品加工、装配、检验、通信、网络、视听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零部件加工、抛光、复材加工、纺织品精纺、织造、印染、服务裁剪、织造、印染、服装裁剪、缝纫及检验、精密理化实验室、计量室、测量室、主控制室、印刷品的排版、印刷、药品制剂 4.0 600 3.0 450 Ⅲ 机电产品加工、装配、检修、机库、一般控制室、木工、电镀、油漆、铸工、理化实验室、造纸、石化产品后处理、冶金产品冷轧、热轧、拉丝、粗炼 3.0 450 2.0 300 Ⅳ 焊接、钣金、冲压剪切、锻工、热处理、食品、烟酒加工和包装、饮料、日用化工产品、炼铁、炼钢、金属冶炼、水泥加工与包装、配、变电所、橡胶加工、皮革加工、粗细库房(及库房作业区) 3.0 450 2.0 300 Ⅴ 发电厂主厂房、压缩机房、风机房、锅炉房、泵房、动力站房、(电石库、乙炔库、氧气瓶库、汽车库、大中件贮存库)一般库房、煤的加工、运输、远煤配料间、原料间、玻璃退火、熔制 1.0 150 0.5 75

5 采光质量

5.0.1 顶部采光时,Ⅰ~Ⅳ采光等级的采光均匀度不宜小于0.7。为保证采光均匀度的要求,相邻两天窗中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参考平面至天窗下沿高度的1.5倍。

5.0.2 采光设计时,应采取下列减小窗的不舒适眩光的措施:    1 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    2 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    3 可采用室内外遮挡设施;    4 窗结构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5.0.3 在采光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宜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窗的不舒适眩光计算,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不宜高于表5.0.3规定的数值。

表5.0.3 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DGI)

 

采光等级 眩光指数值DGI Ι 20 Ⅱ 23 Ⅲ 25 Ⅳ 27 Ⅴ 28 5.0.4 办公、图书馆、学校等建筑的房间,其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宜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反 射 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棚 0.60~0.90 墙面 0.30~0.80 地面 0.10~0.50 桌面、工作台面、设备表面 0.20~0.60 5.0.5 采光设计时,应注意光的方向性,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

 

5.0.6 需补充人工照明的场所,照明光源宜选择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5.0.7 需识别颜色的场所,应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5.0.8 博物馆建筑的天然采光设计,对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消除紫外辐射、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陈列室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

5.0.9 当选用导光管采光系统进行采光设计时,采光系统应有合理的光分布。

6 采光计算

6.0.1 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对Ⅲ类光气候区的采光,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可按表6.0.1进行估算,其他光气候区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K。

表6.0.1 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

 

采光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窗地面积比(Ac/Ad) 采光有效进深(b/hs) 窗地面积比(Ac/Ad) Ι 1/3 1.8 1/6 Ⅱ 1/4 2.0 1/8 Ⅲ 1/5 2.5 1/10 Ⅳ 1/6 3.0 1/13 Ⅴ 1/10 4.0 1/23 注:1 窗地面积比计算条件:窗的总透射比τ取0.6;室内各表面材料反射比的加权平均值:Ⅰ~Ⅲ级取ρj=0.5;Ⅳ级取ρj=0.4;Ⅴ级取ρj=0.3; 2 顶部采光指平天窗采光,锯齿形天窗和矩形天窗可分别按平天窗的1.5倍和2倍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            6.0.2 采光设计时,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1 侧面采光(图6.0.2-1)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典型条件下的采光系数平均值可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1取值。         1) 图6.0.2-1 侧面采光示意图         2) 式中:τ——窗的总透射比;      Ac——窗洞口面积(m2);      Az——室内表面总面积(m2);      ρj——室内各表面反射比的加权平均值;      θ——从窗中心点计算的垂直可见天空的角度值,无室外遮挡θ为90°;      τ0——采光材料的透射比,可按本标准附录D附表D.0.1和附表D.0.2取值;      τc——窗结构的挡光折减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D表D.0.6取值;      τw——窗玻璃的污染折减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D表D.0.7取值;      ρi——顶棚、墙面、地面饰面材料和普通玻璃窗的反射比,可按本标准附录D表D.0.5取值;      Ai——与ρi对应的各表面面积;      Dd——窗对面遮挡物与窗的距离(m);       Hd——窗对面遮挡物距窗中心的平均高度(m)。     2 顶部采光(图6.0.2-2)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图6.0.2-2 顶部采光示意图

 

        1)采光系数平均值可按下式计算:

 

Cav=τ·CU·Ac/Ad       (6.0.2-6) 式中:Cav——采光系数平均值(%);      τ——窗的总透射比,可按式(6.0.2-2)计算;      CU——利用系数,可按表6.0.2取值;      Ac/Ad——窗地面积比。         2)顶部采光的利用系数可按表6.0.2确定: 表6.0.2 利用系数(CU)表           3)室空间比RCR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x——窗下沿距参考平面的高度(m);      l——房间长度(m);      b——房间进深(m)。         4)当求窗洞口面积Ac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C′——典型条件下的平均采光系数,取值为1%。      A′c——典型条件下的开窗面积,可按本标准附录C图C.0.2-1和图C.0.2-2取值。    注:1 当需要考虑室内构件遮挡时,室内构件的挡光折减系数可按表D.0.8取值;        2 当采用采光罩采光时,应考虑采光罩井壁的挡光折减系数(Kj),可按本标准附录D图D.0.9和表D.0.10取值。     3 导光管系统采光设计时,宜按下列公式进行天然光照度计算:

 

式中:Eav——平均水平照度(lx);      n——拟采用的导光管采光系统数量;      CU——导光管采光系统的利用系数,可按表6.0.2取值;      MF——维护系数,导光管采光系统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Φu——导光管采光系统漫射器的设计输出光通量(lm);      Es——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lx);      At——导光管的有效采光面积(㎡);      η——导光管采光系统的效率(%)。6.0.3 对采光形式复杂的建筑,应利用计算机模拟软件或缩尺模型进行采光计算分析。

7 采光节能

附录A 中国光气候分区

A.0.1 中国的光气候分区可按图A.0.1确定。

A.0.2 各主要城市的光气候分区可按表A.0.2确定。

表A.0.2 光气候分区表

 

  光气候区 省/直辖市 城市 Ι类 青海 格尔木 玉树 云南 丽江 西藏 拉萨 昌都 林芝 新疆 民丰 Ⅱ类 云南 昆明 临沧 思茅 蒙自 内蒙古 鄂尔多斯 呼和浩特 锡林浩特 宁夏 固原 银川 甘肃 酒泉 青海 西宁 陕西 榆林 四川 甘孜 新疆 阿克苏 吐鲁番 和田 哈密 喀什 塔城 Ⅲ类 山西 大同 太原 广东 汕头 云南 楚雄 内蒙古 赤峰 通辽 天津 天津 北京 北京 台湾 高雄 四川 西昌 甘肃 兰州 平凉 辽宁 大连 丹东 沈阳 营口 朝阳 锦州 吉林 四平 白城 安徽 毫州 河北 邢台 承德 河南 安阳 郑州 商丘 陕西 延安 黑龙江 齐齐哈尔 新疆 乌鲁木齐 伊宁 克拉玛依 阿勒泰 Ⅳ类 上海 上海 山东 济南 潍坊 山西 运城 广东 广州 汕尾 阳江 河源 韶关 广西 百色 南宁 桂林 台湾 台北 四川 马尔康 甘肃 天水 合作 辽宁 本溪 吉林 长春 延吉 安徽 合肥 安庆 蚌埠 江西 吉安 宜春 南昌 景德镇 赣州 江苏 南京 徐州 河北 石家庄 河南 驻马店 信阳 南阳 陕西 汉中 安康 西安 浙江 杭州 温州 衢州 海南 海口 湖北 武汉 麻城 湖南 长沙 株洲 常德 黑龙江 牡丹江 佳木斯 哈尔滨 福建 厦门 福州 崇武 Ⅴ类 广西 河池 四川 乐山 成都 宜宾 泸州 南充 绵阳 贵州 贵阳 遵义 重庆 重庆 湖北 宜昌

附录D 采光计算参数

附录B 窗的不舒适眩光计算

附录C 采光计算方法

附录E 采光节能计算参数

E.0.1 各类建筑全部利用天然光时数tD应符合表E.0.1的规定。

表E.0.1 各类建筑全部利用天然光时数tD(h)

 

光气候区 办公 学校 旅馆 医院 展览 交通 体育 工业 Ι 2250 1794 3358 2852 3024 3358 3024 2300 Ⅱ 2225 1736 3249 2759 2990 3249 2990 2225 Ⅲ 2150 1677 3139 2666 2890 3139 2890 2150 Ⅳ 2075 1619 3030 2573 2789 3030 2789 2075 Ⅴ 1825 1424 2665 2263 2453 2665 2453 1825 注:1 全部利用天然光的时数是指室外天然光照度在设计照度值以上的时间。                                  2 表中的数据是基于日均天然光利用时数计算的,没有考虑冬夏的差异,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E.0.2 各类建筑部分利用天然光时数t′D应符合表E.0.2的规定。

 

表E.0.2 各类建筑部分利用天然光时数t′D(h)

 

光气候区 办公 学校 旅馆 医院 展览 交通 体育 工业 Ι 0 332 621 248 0 621 0 425 Ⅱ 25 351 657 341 34 657 34 450 Ⅲ 100 410 767 434 134 767 134 525 Ⅳ 175 429 803 527 235 803 235 550 Ⅴ 425 507 949 806 571 949 571 650 注:部分利用天然光的时数是指设计照度和临界照度之间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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