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规范解读: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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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规范解读: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

2024-07-12 19: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面积计算;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走廊等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术语的解释:

旧版规范删除的术语:回廊、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眺望间、永久性顶盖。删除了按使用功能命名的术语。

新版规范新增的术语:建筑面积、建筑空间、结构净高、结构层、门廊、楼梯、主体结构、露台、台阶。

修改的部分原有术语:层高、架空层、走廊、阳台、飘窗、骑楼、过街楼等。

新增的术语:

明确了栏杆、栏板等不属于围护结构。围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主体结构即我们俗称的承重结构或受力体系,是承受“所有上部荷载”的体系。

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修改的术语:

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二是阳台应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窗;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

阳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外墙和主体结构外,属于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另一种是在外墙外、主体结构内,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有时,设计将外墙内、主体结构内的部分也标注为阳台,但根据定义,阳台是外墙外的附属设施,外墙内的阳台实际上不应称呼为阳台。本规范为了能够表述清楚不同情况的规则,避免大家混乱,故对此种情况归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好了,言归正传,现在开始为大家上第二课: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原文: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旧版规范】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分析解读:

什么是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详见下图:

1、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层、多层,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例如复式房屋。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不能重复计算,因此,应从二层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加清楚的听懂我究竟在讲些什么,在此做了一个小小的例子:

【例】以上图为例:假设局部楼层①、②、③层高均超过2.20m,计算该建筑物建筑面积。

解:首层建筑面积=50×10=500㎡

有围护结构的局部楼层②

建筑面积=5.49×3.49=19.16㎡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局部楼层③

建筑面积=(5+0.1)×(3+0.1)=15.81㎡

合计建筑面积=500+19.16+15.81=534.97㎡

本文所涉及到的术语: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这样理解: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文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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