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森林新昌”建设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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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森林新昌”建设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3-15 21: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现将《“森林新昌”建设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5日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          2023年6月25日   

 

“森林新昌”建设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森林新昌”建设,振兴新昌林业产业,规范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林业防灾减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第一条 国土绿化

1.补助标准

每亩补助不高于2000元,主要以片林绿化造林为主,面积不小于20亩,完成当年任务的乡镇(街道)奖励5万元,项目建设以合同为准。(应在宜林地、一般灌木林等非林地上造林,否则不予补助)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发展油茶新品种连片面积5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1500元/亩的奖励,其中种植当年奖励1000元/亩,次年完成抚育奖励500元/亩;套种油茶连片面积5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1000元/亩的奖励,其中种植当年奖励600元/亩,次年完成抚育奖励400元/亩;油茶抚育改造连片面积5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1000元/亩的奖励,其中种植当年奖励600元/亩,次年完成抚育奖励400元/亩。如省林业局出台新政策,则按照省局拨付资金及标准予以补助。

2.补助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企业、个人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2)经乡镇(街道)核实签字盖章后上报当地林业部门。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对大户申请面积进行逐户核实后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拨付。经验收通过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条 森林质量提升

1.建设内容

森林质量提升包括战略储备林、美丽生态廊道和健康森林。

战略储备林包括中幼林抚育、珍贵树种和大径材林培育及木本油料林抚育。建设方式:1.中幼林抚育以省级以上森林抚育补助项目为载体,对全县乔木林中的幼龄林、中龄林开展森林抚育。2.珍贵树种和大径材林培育通过选择一批立地条件好、具备培育基础、经营方式科学的人工用材林基地,按照森林抚育补植改造方式建设。3.木本油料林抚育以油茶、香榧、薄壳山核桃等规模经营区为重点,通过加强水、肥、劈抚、修剪等措施,提升生态功能与经济效益。

美丽生态廊道建设主要以常台高速和杭绍台高速两侧的山体为主,对沿线重要生态保护区位开展生态修复提升,全面落实生物防控、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林相改造,补植珍贵彩色树种,结合自然保护地统筹安排。建设方式:生态廊道宜封则封、宜林则林、宜补则补、宜改则改,建设任务50%以上应用在高速两侧山体,按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及相关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林绿〔2021〕51 号)中的生态廊道建设指导意见执行,要求作业实施面积应占划定生态廊道总面积的30%以上。其他可以封山育林管护,单段建设总长度不小于5公里。

健康森林包括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和松林主动改造。建设方式:加强疫木除治力度,补植乡土阔叶树种,优化森林结构增强森林御灾能力,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稳定。

2.补助标准

战略储备林、美丽生态廊道每亩补助不高于600元,单个面积不小于50亩(非林地上苗木不属于补助范围)。健康森林具体事项见《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2023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9号文件)。

3.补助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企业

4.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5.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7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对申请主体申请核实后上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面积进行再次核实,汇总申请上报省林业部门;

(4)省级批复。省林业部门同意并下拨资金;

(5)项目实施。所在地林业部门按省级资金分解任务到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并开展项目作业设计;

(6)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地林业部门委托中介进行验收并完成落地上图,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7)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三条 义务植树

1.补助标准

义务植树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全县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补助对象

各乡镇(街道)等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主体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核实。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条 古树名木

1.补助标准

按省级补助标准开展古树保护(包括危险古树清理、修枝)补助工作,古树保护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县财政给予补助:权属国有古树按保护经费90%补助,权属集体古树按保护经费60%补助。省级古树保护任务按省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补助对象

古树管护单位。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3月底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林业部门现场核实,审核通过的下达保护任务;

(3)项目实施。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古树管护单位开展古树保护工程;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属地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由林业部门进行验收;

(5)资金拨付。验收通过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其中危险古树清理、修枝不设时间限定,发现危险古树即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实施。

第五条 “揭榜挂帅”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发展项目

1.补助标准

对通过“揭榜挂帅”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项目验收的建设主体,根据验收考核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已享受上级资金补助的不重复奖补。

2.补助对象

“揭榜挂帅”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项目揭榜建设主体。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揭榜挂帅”任务文件发放后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县级验收。所在地林业部门现场验收后,汇总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六条 林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

1.补助标准

对培育或引进林业优良品种、创新带动产品加工及销售、推进林业产业转型提升的林业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2.补助对象

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7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核实后,汇总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七条 林业创建类奖励

1.补助标准

(1)新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20万元;

(2)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特色产业强镇、森林康养名镇的,每个奖励20万元;

(3)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森林城镇每个奖励15万元;

(4)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森林人家,每个奖励10万元;

(5)新获得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生态文化基地、生态文化村、森林文化小镇等)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5万元、10万元;

(6)新获得森林氧吧称号的,补助1万元;

(7)新获得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8)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9)新建立生态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学校(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以上奖励已享受上级资金补助的不重复奖补。

2.补助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3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市局;

(3)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八条 林区道路

1.补助标准

新建砂石林道,在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工程量小的给予每公里2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工程量大涉及到土石方挖填的给予每公里4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工程量以审计为准。

砂石林道提升改建,新建硬化林道以竹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等重点经营区域优先,工程建设与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中长期规划(2021—2030)〉的通知》(浙林规〔2021〕22号)》文件,新建给予每公里20万元的县级补助,改建给予每公里15万元的县级补助。

以上补助标准不含退化林修复改造香榧项目林区道路。

项目建设期间存在违法处罚情况的,一律不予补助。

2.补助对象

有关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文本;

(3)项目施工图;

(4)承诺书。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7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对申请主体申请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无异议后立项;

(4)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所在地林业部门资源保护科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审批,所在地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监管,不得违规超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做好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管理。

(5)项目验收。申请主体上报项目验收表及项目竣工资料,由所在地林业部门委托中介进行验收,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6)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一村万树

1.补助标准

一村万树项目每个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补助对象

行政村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文本;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10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后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村庄设计文本进行审核;

(4)项目实施。村庄按设计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5)项目验收。申请主体上报项目验收表及项目竣工资料,由所在地林业部门委托中介进行验收,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6)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根据《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文件实施。

第十一条 森林消防

1.补助标准

加强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要求蓄水量不少于 50 立方米),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奖补不超过 20 万元。对全县已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及新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设备)进行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补助对象

新昌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或全县已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及新组建的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新增森林消防装备的单位。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2)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蓄水量、竣工验收材料;新组建队伍的文件、队伍名单、新增装备(设备)的发票、支付凭证和装备(设备)照片等能够证明项目符合补助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10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包括现场核实)后签字盖章上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也可视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

(4)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有新政策,参照上级政策办理。2021年12月9日发布的《“森林新昌”建设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新自然资规[2021]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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