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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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

2024-07-09 1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

一、综合

1.什么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是指政府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住房困难且住房支付能力、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的工作。本质上来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行为,是重要的民生工作。

2.什么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已并轨统称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合作建房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以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房)、国有垦区(危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实施与资金的关系是什么?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年初预拨,以年度为周期核算,“干多少活、给多少钱”。专项补助资金可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货币补偿、征收奖励和过渡安置费、租赁补贴发放等,也可以采取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项目应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范围,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专项建设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前期手续完备,项目单位不存在失信联合惩戒或被拉入失信黑名单问题,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不存在引起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两个责任”落实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是怎样实施的?

自2008年起,财政部新疆监察局采取抽查方式对廉租房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对各地、州、市进行抽查。2016年,覆盖至全疆所有地、州、市及各区、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方式主要是函证为主、实地核查为辅。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规定,每年2月28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台账资料分别报送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察局审核。地、州、市应在1月15日前将有关台账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有哪些构成要素?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

资金管理20分。其中资金申请5分、资金下达5分、自治区安排5分、合法合规5分。

项目管理15分。其中规划计划编制5分、政策和规划公开5分、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和完整5分。

项目效益55分。其中开工目标完成率15分、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15分、当年符合分配条件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分配率10分、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10分、工程质量5分。

居民满意度10分。其中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5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5分。

7.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是如何运用的?

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县(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影响本市、县(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付额度。简单来说,就是拨付给市、县(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额度,由核定的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交付)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对于上年度超计划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如果上年度没有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且已列入当年度计划任务,可视同为当年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

8.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是怎样实施的?

自2012年起,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持续性审计工作。实行“三年滚动”工作机制,即2012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2020年。审计方式有上审下、交叉审、本级审、普审、抽审等。审计结果逐级征求意见、上报汇总。审计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并通过住建、审计两个渠道上报整改情况。

9.使用自治区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时有什么要求?

债券安排的资金必须在3个月全部形成实际支出,年底不准形成结转结余;严禁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平衡年初预算。同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台账;专项资金不得拨付单位实有账户或财政专户,虚列支出;对未按政策、制度、程序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是谁?

按照“谁设置目标、谁进行自评”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自评;各地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由各地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自评;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由部门单位自行进行绩效自评。

11.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一是要针对具体项目实施效果,按“一项目、一评价、一报告”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是切实发挥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财务与业务部门衔接,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2.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监控工作流程是什么?

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监控节点为5月底、8月底、11月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监控节点,安排各地(州、市)完整填报《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于6月10日前、9月10前、12月10日前,将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报的《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电子版、盖章纸质件报送财政厅对口处室。

二、棚户区改造

13.什么是棚户区?

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另外,还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14.如何牢牢把握棚户区改造的初心?

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我区棚户区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防止和克服单纯算经济账、避难就易、签订空头协议、只顾当前不顾长远等偏离棚改初心的问题。

    15.如何准确把握棚户区改造的历史变迁和改造范围?

2007年,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国发〔2007〕24号)。

2009年,将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改造(建保〔2009〕295号)。

2011年,将改造范围延伸到建制镇(国办发〔2011〕1号)。

2013年,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建保〔2013〕52号)。

2014年,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国办发〔2014〕36号),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2015年,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国发〔2015〕37号)。

2017年,国家六部委:新一轮棚改优先改造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

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安全隐患突出、使用功能不全、脏乱差、群众改造愿望强烈的棚户区。

16.如何确定棚户区改造的方式?

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改造方式。除货币化补偿、实物安置外,其他方式如改建、扩建、翻建等。实物安置要根据本地区商品住房供应情况和居民意愿,房少多建,房多少建。

17.棚户区农村户籍、外地户籍、公职人员身份等可否享受政策?

城市规划区的住房,应纳入城市住房体系进行管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范围,主要看其居住条件是不是符合棚户区(危房)的条件,与房屋所有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是干部职工还是普通市民没有关系。如果改造过程中对房屋实施征收,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18.城市棚户区或城中村夹杂的原农村安居富民工程能不能纳入棚改?

原农村安居富民工程、灾后重建工程等一般不宜再次进行改造;夹杂在城市棚户区(城中村)的原农村安居富民工程、灾后重建工程,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综合利用需要,需拆除新建安置房或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将土地征收为国有。

19.城市棚户区或城中村夹杂的非住宅类建筑能不能纳入棚改进行征收?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面积较小、零星分布、与住宅区穿插交织、难以分割的底商等非住宅类建筑,且非住宅建筑征收补偿投资占比和面积占比均不高于20%的,可以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转移支付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费。社会资金或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作限制。

20.城市道路拓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修缮能否纳入棚改?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棚户区改造基本原则中规定:“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同时明确:“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17〕551号),实际是新一轮棚改的政策性文件,其中规定:“棚户区改造要保护历史老街和古建筑,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同时,明确:“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改范围。其中,符合棚户区条件的居民住房拆迁改造,可纳入棚改计划”。

认真分析上述政策规定:对城市规划保留的房屋,是可以纳入棚改的,并重视保护传统风貌和历史;对单纯为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而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如果拆迁房屋本身不属于棚户区或城市危房,是不能纳入棚改的。

简而言之,两种情况可以纳入、一种情况不能纳入。即:就地改造的和拆迁的房屋本身是棚户区或危房的,可以纳入棚改;拆除迁出的不能纳入棚改。

21.怎样严格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监督管理?

棚户区(危房)改造实施清单式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上报自治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实施棚户区改造。改造任务和项目清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方式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报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更新项目信息清单,确保项目管理精准。

22.原计划实物建房安置项目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的,已经拨付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如何处理?

原计划实物建房安置项目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的,拨付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征收补偿款、过渡期安置费、租赁补贴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

23.对列入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但未征收的,能不能将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改造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进行发放?

棚户区改造的方式有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安置补偿方式有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列入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但未征收的,不得将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改造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进行发放,也不能作为改造任务进行统计。

24.如何严格管理棚户区改造自拆自建项目?

棚户区改造中通过自拆自建形式,可以有效保留传统风貌、控制改造成本、减轻财政压力,但更应立足长远,将棚户区(危房)改造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疏解老城区压力、构建嵌入式居住环境、健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城市管理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别是杜绝在棚户区改造中利用自拆自建的方式,少拆多建、盖高楼大厦,为今后城市建设和管理埋下隐患,严重偏离棚户区改造的初心。

25.如何计算棚户区改造任务套数?

实物建房套数按实际建房或购买套数计算;既有实物建房又补偿差额资金的,分别统计,其中补偿款要累计后按公式法计算。采取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既公式法和协议法。

公式法是:

                  货币补偿款总额

货币补偿套数=                 上年度新建商品房均价×80平方米    

注:结果取整不进位;商品房均价以房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报告为准。

协议法是:按照公式计算核定的开工套数小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时,可以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套数。

26.一个家庭两处以上参加棚改是不是重复享受政策?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如果一个家庭的两处以上住房同时或先后纳入棚户区改范围并实施改建,首先,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由政府主导确定的,房屋所有人并无过错。其次,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发挥的是公益性作用,不应在划定的改造范围内选择性进行改造。再次,即使另一处住房一般为非本人居住,但是,另一处住房只要有人居住,就必然发挥着住房的居住和使用功能,应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而不能认为是重复享受政策。

如果实施房屋征收,则是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交换、转移,有征收必有补偿是法定原则,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进行评估、征收、补偿,同样不能认定是重复享受政策。

27.参加棚改又租住公租房是不是重复享受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不能认为是重复享受政策。

三、公租房建设分配管理

28.什么是公租房?

是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的简称。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9.公租房现行政策和发展趋势是什么?          

筹集方式多样;保障范围扩大,使用广泛;加大新市民保障力度,人口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增加供应,新市民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公租房不能转为商品住房。

30.公租房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新建(集中建设、配建)、翻新改建、回购(政府采购)、长期租赁(至少五年以上)等。

31.公租房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实物配租为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当地公租房供应情况,结合申请人意愿,可以进行实物配租,也可以发放租赁补贴。

32.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受理方式有哪些?

市、县人民政府设置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委托基层社区(用人单位)和其他第三方受理等。

33.公租房(含租赁补贴)申请主体有哪些?

家庭、个人、用人单位(社区)、新市民多人合租申请等。     34.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和保障要求是什么?

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解决。要进一步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将新入职的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重点发展产业青年职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和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统筹予以保障。

 35.公租房(含租赁补贴)申请准入要求是什么?

县(市、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彰显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按照条件公开、程序公正、机会均等、公开透明、技术支撑、社会监督的住房保障准入原则,采取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政务一网通办,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确保住房保障准入公平、公正、高效。

36.公租房(含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产符合当地确定的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县(市、区)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

37.我区公租房(含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中为什么要取消对新就业和对外来务工人员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条件?

住建部于2012年印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自治区2016年印发的《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也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设定了“在申请地连续居住满2年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等条件。我区取消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条件,主要考虑是:首先,当时设定的条件,是基于公租房供应不足、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所设定的。其次,新疆不同于内地,对各类人力资源有着更加迫切的需求。再次,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取得了《居住证》,应与城市原有居民同城同权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38.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准入条件中为什么要用“住房支付能力”取代“家庭收入”?

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准入条件中,将“家庭收入”作为准入条件之一,有其合理性,但并不科学。缺点在于未考虑不同保障对象家庭所承担的养老、抚幼、患病、教育等支出不同。对于住房保障准入以及租金、租赁补贴核定,不仅要看家庭收入,还要看家庭支出,从而更加精准、更人性化的做好住房保障准入工作。

39.公租房保障对象在租赁期要不要每年进行复核,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怎么办?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但是,并不是说在租赁期内只要发现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增加了,就要退出或增加租金。应鼓励保障对象在租赁期通过合法劳动增加收入和财产,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为维护政府契约精神和公信力,除发现准入前故意隐匿收入和财产以及在合同期内取得其他住房外,不宜因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增加而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以及提高租金标准,宜在下一个租赁期进行调整和约定。

40.公租房租金应如何确定?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等确定,并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应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县(市、区)可将公租房租金划分为若干个基准租金价,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41.公租房租金缴纳周期和租金用途是什么?

县(市、区)应与公租房承租人约定租金缴纳周期。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42.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期限如何掌握?

公租房制度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问题,租期一般为2一3年,最长不超过5年。但是,并不是期满必须退出,如果保障对象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仍可租住。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住房价格、财政承受能力等,对新市民设定最长保障期限。要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充分发挥保障效益。

    43.已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能不能减免租金?

因保障对象已实物差别化的租金,一般不宜再减免租金。个别因无劳动能力、大病或长期患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较大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没有上述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市(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减免租金。

44.公租房保障对象能不能提出换房申请?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予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45.公租房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得公租房的或在申请地获得其他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房租及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必要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五)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的;

(六)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七)破坏所承租公租房主体及承重结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46.公租房能不能改变用途?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公司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因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公租房可以用于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受灾群众临时安置,使公租房充分发挥公益性作用。但应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使用期限。

47.公租房如何加强退出管理?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自治区将建立住房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对公租房建设、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惩戒对象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48.房地产经纪机构能不能提供公租房出租等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者,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49.公租房用于棚改征收安置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市县城市棚户区内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大,改造紧迫性与改造资金缺乏的矛盾突出,市县将公租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导致。为了防止损害群众利益,应积极主动研究解决:能够还建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化补偿的,要及时退还原公租房。无力落实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资金、且当地公租房无相应需求的,可按有关盘活政策办理。

50.回购大户型房屋一顶二或一顶三的问题,是否有好的合规政策解决?

公租房解决的是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应与居住人口相对应,最大应控制在60平方米。2合1、3合1,不仅增加了建设成本,而且必然导致建设计划与实际的不符。应积极主动研究解决:能分割的应分割;不能分割的,应按1套计算,并按照人房适配的原则合理使用,一般不宜作为家庭居住用房,而应作为集体宿舍使用。

51.如何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工作?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张贴公告等形式,畅通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地、州、市要加强对市、县(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52.如何做好住房保障工作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着力提高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53.公租房合同管理过程中为什么推荐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网签备案?

公租房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租赁合同网签,有利于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构建规则明晰、程序规范、数据准确、信息共享、便民利民的公租房管理机制。

《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已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并公开,可在网上下载。

租赁合同网签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规〔2019〕3号)执行。

四、租赁补贴制度

54.什么是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在社会上租住住房时,政府给予其一定补贴,以减轻其住房支出压力。租赁补贴是公租房的货币化保障形式,是公租房实物和货币保障的“两只手”。

55.国家为什么鼓励发展租赁补贴制度?

切实做好租赁补贴有关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市、县(区)要健全机制,完善措施,确保租赁补贴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56.如何计划租赁补贴?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要对本地租赁补贴需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制定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并列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公租房实物保障不充分的地区,要根据租赁补贴实际需求,加大租赁补贴计划力度,满足住房保障需求。累计发放多少,就申报多少,不对租赁补贴发放计划进行逐年新增累加计算。租赁补贴年度计划一经纳入国家计划,必须完成发放,不得挪用、截留、滞发。可少计划多发放,不能多计划少发放。

57.租赁补贴的准入标准是什么?

申请人在当地无住房,住房支付能力和财产符合当地设定的准入标准,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取得了居住证,经申请,可纳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市、县要针对不同群体,合理确定相应准入条件,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58.租赁补贴的优先对象有哪些?

无住房的各类抚恤优待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扶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退役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预备役人员承租社会房源居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优先保障,其申请租赁补贴不受住房支付能力和财产规定限制,根据其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59.如何确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市县应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实行分档补贴,收入高、家庭支出小的家庭,少发一些;家庭收入低、支出大的家庭,多发一些,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60.如何筹集租赁补贴?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租赁补贴资金来源,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公租房租金收益等筹集本级租赁补贴配套资金,增强租赁补贴的吸引力,保障住房困难群体承租到适宜的住房。

61.如何受理租赁补贴申请?

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可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与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一并进行。县市应根据公租房供应情况、申请人意愿等,确定提供住房保障的方式。

62.租赁补贴合同内容有哪些?

市、县应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合同期限以及最长保障期限。住房保障部门在发放租赁补贴前,应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时限、发放方式、调整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条件、违约失信责任等。

63.租赁补贴的发放要求是什么?

租赁补贴必须按按月或按季发放,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完毕。具体发放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经办机构、银行服务网点,通过“一卡通”发放给承租人本人。个别市县将租赁补贴完全交由民政部门发放给低保家庭作为生活补贴,是租赁补贴的违规挪用行为,应立即纠正。

64.租赁补贴发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已经租住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不得再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不得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用于城市低收入人员生活补贴进行发放;不得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用于棚改过渡期安置费进行发放;公租房供应充裕的县(市、区),应优先进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应控制租赁补贴计划和发放。

65.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能不能实现互相转化?

保障对象因就学、就业等需要,申请转化保障方式的,为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可以通过简易办理程序实现互相转化。同时,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以变更承租社会房源,且在房源变更期不停发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承租到更适宜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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