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斌诉广州律协案现转机 原审裁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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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诉广州律协案现转机 原审裁定被撤销

2024-07-10 02: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审法院称律协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权涉及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与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属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撤销广州越秀区法院驳回杨斌起诉的裁定

  二审裁定书写明:律师协会行使的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权是《律师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该管理权涉及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与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有关,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复核制度仅为律师协会内部的权利救济规定,不能据此限制和剥夺申请人的法定救济权利。财新记者了解到,此前,海南、福建、温州三地中级法院相继在二审时认定类似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目前只是解决了诉权的问题,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我辞职到现在差不多一年了,广州律协仍然没有是否予以实习登记的回复,按理说,这时候都该结束律师实习,拿到执业证了。”杨斌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感慨到。

  杨斌诉广州律协一案源于后者一项有关“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2015年4月,有着23年从业经历的检察官杨斌从广州市检察院辞职后加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4月27日,她向广州律协递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全部材料,其中包括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而广州律协要求杨斌提供“自14周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不予实习登记。由于各地派出所均只能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杨斌至少需跨省、前往五个派出所才能证明自己无犯罪记录。

  “这一要求于情于法于理毫无依据,属于额外增设的条件,无端制造公民就业困难。”杨斌拒绝提供完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广州律协也未发是否准予杨斌实习登记的任何书面通知,杨斌无法从事律师执业实习。

  同年7月24日,杨斌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州律协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在杨斌看来,广州律协向杨斌出示的行政依据为《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这两份文件显示,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确需要“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但未特别强调需要出具“自14周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广州律协的规定给实习律师增设额外的行政许可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被告广州律协辩称自己的做法并无不妥。理由是,广州律协属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属于行业管理行为,杨斌要求广州律协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律师法》的规定,申请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明。

  不开庭、不询问,越秀区法院直接驳回了杨斌的起诉。法院认定,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只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依照其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杨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杨斌在内的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协实习登记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复核的方式行使救济权。

  杨斌对这份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表示不服,并于2016年今年1月7日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要求该院撤销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驳回她诉广州律协的裁定,指令该院继续审理此案。

  “实习登记活动不是律协的自律管理,而是法律授权律协的行政管理,涉及对申请实习人员劳动就业的宪法基本权利。法院将本案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既不符合案件事实,也不符合国家行政诉讼法律的精神实质。”杨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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