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梁丽彻底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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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26日终于尘埃落定,检方判定梁丽无罪,免于诉讼。检方判定梁丽捡金案无罪有两点理由:一是原告方金龙公司证据不足以判定梁丽有侵占罪;二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梁丽捡金案此类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捡金案的原告因失物找回,并不执意追究梁丽责任。 但我国《刑法》专家表示,捡金案梁丽虽获自由,但其行为有失道德,且捡金行为属于法律的“擦边球”,稍有逾越性质将会改变成刑事案件。 检方认定梁丽侵占罪 梁丽事件发生后,对于其究竟是“捡”还是“盗”,到底应该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25日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解释说,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珠宝公司不追究责任 而受害人、案中价值300万元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26日诚恳地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 “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东西找回来了,其他的我们都不想管。”刘先生说。 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认为,这就意味着,梁丽已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彻底自由了。 新闻延伸 警方为何立案侦查? 警方接报后必须立即行动方能查清事实。 尽管本案最终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既有必要,也不违反立案管辖的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必须依法受理并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认定的事实,梁丽有盗窃嫌疑,对其立案侦查并不违反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采取行动,是不可能查清事实并追缴回相关物品的。 检察机关为何批捕梁丽? 当时有证据显示梁丽有犯罪证据且涉案数额巨大。 首先,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的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起诉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显然较起诉的要求有质的差别。因此,不能将起诉的证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环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梁丽时,检察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案件事实,认为有证据证明梁丽有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从而批准逮捕梁丽,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事件回放 女清洁工捡走黄金 去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小王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00余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一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王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开始行动,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小王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14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民警后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最后民警将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黄金首饰追回。 (本报综合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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