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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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案

2024-07-01 10: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是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还是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15时45分,执法人员在某高速公路改建工程第三合同标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桥面铺装层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瘦身钢筋”,即钢筋网片重量不符合要求。经查,该钢筋网片分12个批次进场,规格是D6型(间距10*10厘米),共计360吨。根据规范要求,当事人应按照每批1次/60吨的频率自检,而未自检即投入使用。本机关委托杭州市某检测公司随机选取12处抽检,检测结果均显示重量偏差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该违法行为对桥梁路面的耐久性产生影响,直接影响桥面铺装分项工程。3月25日,当事人对桥面凿除返工,不合格的钢筋网片全部退场处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2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浙江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

【案涉法律规范】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罚款基数的,工程合同价款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标段工程范围确定。

【法律分析】

1.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并且在施工中使用了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情形,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需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制目的、规范对象具体分析。

(1)从条文设置的目的来看,两个条文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检验、检测制度的要求,防止把不合格材料、构配件使用到工程上。该条强调的是对检验检测制度的落实,具体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施工单位未检验但尚未使用建筑材料;二是施工单位未经任何检验即使用建筑材料但该建筑材料仍属于合格材料。

第六十四条则是强调对将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具体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施工单位未经任何检验即使用建筑材料,该建筑材料后经检验属于不合格材料。二是施工单位经过检验,明知是不合格材料但仍用于工程施工上。

(2)从处罚程度来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重于第六十五条,因为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必然严重危及工程质量,需要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综上,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并在施工中使用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2.工程合同价款基数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桥面铺装过程中使用不合格钢筋网片,直接影响桥面路面的耐用性,易导致路面发生破损和病害,但并不影响桥梁结构质量和安全;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已经使用的不合格材料进行了凿除处理,不需要变更原设计,违法程度一般。从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出发,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的工程范围,违法后果及改正情况,处桥面铺装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裁量基准运用适当。

【典型意义】

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会降低交通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甚至降低结构承载力,影响结构安全,属于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为建设人民满意、人民有获得感的品质工程保驾护航。

关于材料或构配件是否合格问题,是查明本案事实并决定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第六十五条处罚的关键。关于工程合同价款基数的选择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关乎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关系到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职权的问题。在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基数时,主要考量违法行为直接或可能影响的工程范围、危害程度。比如桩基出现断桩、下沉或者其他类型的不合格桩基,将对桥梁的整体质量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或存在潜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此时宜选择以桥梁为整体的单位工程作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同时,还应考虑违法情节、后果及改正情况,合理运用裁量基准,防止处罚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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