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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可向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当然,目前仅有买卖合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它类型的合同暂时没有明确规定)或主张损害赔偿,即缔约过失责任(法定责任,不过其负有证明其自身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要获得完全赔偿存在一定困难)】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无强制执行力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其内容仅仅表明了合作的愿景,没有实质内容(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不明确),这样的框架协议自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框架协议,在其中条款就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类似约定,有这样约定的框架协议当然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对于此类合同,可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律师提醒:起草框架协议前应当考虑该协议需要达成哪种目的,如果不希望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或类似条款,以便双方明确协议的法律性质;如果希望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不要使用“框架协议”或“意向书”作为合同标题,以免使对方误会,同时明确规定合同的违约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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