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飞行情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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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飞行情报区?

2023-05-25 17: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球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 又称飞航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简称FIR,是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所划定,区分各个国家或地区在该区的航管及航空情报服务的责任区。根据实施空中交通业务的需要,大多数国家将其所辖空域划成若干飞行情报区。公海上空的飞行情报区,则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地区航行协议划分的,并委托《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提供空中交通业务。区分各个国家或地区在该区的航管及航空情报服务的责任区。

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次修订),“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航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根据实施空中交通业务的需要,大多数国家将其所辖空域划成若干飞行情报区。公海上空的飞行情报区,则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地区航行协议划分的,并委托《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提供空中交通业务 。飞行情报区的范围除了该国的领空外,通常还包括了临近的公海。飞航情报区主要是以航管及飞航情报服务为主,有时因为特别的原因会切入邻国领空。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章规定,用于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其所提供信息内容主要是该区域内(1)航空交通的现时状况(2)特别状况(3)天气尤其是恶劣极端天气状况。飞行情报区的服务范围除了该国的领空外,通常还包括了临近的公海以及根据该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确立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 。

飞行情报区的划分与命名

飞行情报区的命名,并不以国家名称命名,而以该区的飞行情报区管制中心(区管中心)所在地为命名。例如中国的“武汉飞行情报区”、日本的“东京飞行情报区”等等。香港管制香港及澳门的“香港飞行情报区”、中国大陆管制两广(广东省及广西省)的“广州飞行情报区”、台湾的“台北飞行情报区”等等。这个模式仍有例外的。比如厦门管制区的管制中心设于厦门市。然而,厦门管制区亦属上海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自从1974年自恢复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多次向国际民航组织提出重新调整南中国海空域结构,划设三亚情报区的要求。2000年12月7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柯台特(Assad Kotaite)博士发表了有关南中国海地区空域结构及调整的主席声明,明确三亚责任区于2001年11月1日起启用。2006年5月12日,国际民航组织批准建立三亚飞行情报区,6月8日三亚飞行情报区正式建立。而在此之前,南海的大部区域都是被胡志明飞行情报区和马尼拉飞行情报区所瓜分。就算是三亚飞行情报区成立后,也只能管理从海南岛到西沙群岛的部分空域,绝大部分中沙和南沙群岛的空域还是在胡志明飞行情报区和马尼拉飞行情报区管辖下。

与防空识别区的区别

“飞 行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FIR)是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所划定的,区分各国家在该区的航管及航空情报服务的责任区。根据2000年1月5日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根据实施空中交通业务的需要,大多数国家将其所管辖的空域划分成若干个飞行情报区。比如,我国共划分出11个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的范围一般是在该国的领空范围内,除此之外,通常还包括了临近的公海。公海上空的飞行情报区,则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地区航行协议划分的,并委托《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提供空中交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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