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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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2024-07-10 20: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06浏览次数:15372

 

一、涉密人员管理的原则、内容和主体 涉密人员管理历来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保密法明确了涉密人员的定义,并制定了涉密人员岗前、在岗、出国(境)、脱密期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意见》对涉密人员管理进行了总体全面的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的主要制度措施,为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提供了具体依据。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提出了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两个概念。一般认为,涉密岗位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根据涉密程度,即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等级、数量、时效等不同,涉密岗位也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类。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涉密岗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岗位的特点,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范围和工作实际,确定涉密岗位,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密人员是个法定概念,其基本特征可简单概括为三要素:一是在涉密岗位工作。涉密人员和涉密岗位应该相对应,实在无法对应的,应对应到最小的内设部门。二是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这是对涉密人员承担涉密工作的资格要求,既包括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国籍、品行、作风、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也包括禁止性条件,如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倾向等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等。三是通过任(聘)用审查。这是程序性要求,即涉密人员按照一定审查程序接受审查后,经批准在涉密岗位工作,涉密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涉密人员依据涉密岗位的不同,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和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是有所区别的。在内涵上,涉密人员须与涉密岗位直接相关;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则属于以事定人。在外延上,涉密人员的范围小于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涉密人员必然是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必确定为涉密人员。在保密管理上,涉密人员在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审查周期、教育措施、脱密期限等方面有更系统严格的管理。当然,机关单位也应重视对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管理原则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保密工作内在的客观规律,以科学确定、严格审查、分类管理、全程监督为管理原则。科学确定,指严格按照确定标准和程序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保证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没有遗漏,同时也要严格控制,确保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最小化”。这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严格审查,指按照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拟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查,严把涉密人员入口关。分类管理,指根据涉密岗位的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这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全程监督,指对涉密人员实施全过程、全方面管理。综合运用教育培训、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手段,严格上岗、在岗、离岗保密管理,确保各环节无缝连接、环环相扣。 管理内容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是一项集综合性、系统性、动态性于一体的工作,包括涉密人员分类确定、上岗审查、在岗管理、出国(境)管理、离岗离职管理等。分类确定,指按以岗定人的原则,确定涉密岗位及涉密人员等级,采取不同管理措施。涉密岗位涉及国家秘密密级、数量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岗位调整时,要及时调整涉密人员涉密等级。上岗审查,指对拟任(聘)用涉密人员应严格审查,已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要定期复审。对拟任(聘)用到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应对其配偶、子女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岗管理,指机关单位通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实施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履行保密职责考核等,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其中,保密教育培训、保密承诺等已有相对完善的机制,是机关单位开展涉密人员管理的经常性工作。特别要指出的是,权益保障是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的重要保障,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考虑到涉密人员权益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通过多种措施,保障涉密人员权益。出国(境)管理,指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机关单位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密人员出国(境)前,所在机关单位要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提醒。离岗离职管理,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最后关口。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机关单位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等具体情况,确定脱密期,进行相应管理。管理主体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遵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因此,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组织、公安、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全国或本地区涉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密人员管理活动,督促机关单位落实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因此,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人员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涉密人员管理职责。按照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需要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各尽其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二、涉密人员的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是涉密人员有效管理的前提。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把握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标准,按照程序,准确确定岗位、人员和涉密等级。确定及审查的原则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遵循“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以岗定人。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因此,机关单位确定涉密人员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根据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涉密时限、岗位性质等,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员。先审后用。上岗审查是任前审查,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审查不通过的,不能到涉密岗位工作。已在涉密岗位工作但尚未进行上岗审查的人员,要集中进行一次审查。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复审期限,定期开展复审;必要时,可随时复审。 涉密岗位的确定涉密岗位分为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特定岗位。指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如机要岗、档案管理岗、定密责任人岗等,其中许多岗位在机关单位普遍存在,相对统一,比较容易确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定岗位作了明确规定。量化岗位。指在工作中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一定数量的岗位。“处理”是指工作中办理、使用国家秘密等的情形。这里的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也包括工作中使用、知悉、下发、上报、交流而来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级别普遍传达至县团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其中,且派生的国家秘密不重复计算。实践中,部分机关单位为方便业务工作开展,并没有严格固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还经常成立专项工作组,抽调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管理、涉密审计、涉密案件查办等活动。对这类人员,应当按照在这些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总数量确定其是否为涉密人员。总之,涉密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且控制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实现涉密人员最小化。按照涉密程度,涉密岗位又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上岗审查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是世界各国保密管理的通行做法之一。许多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都重点关注审查问题,在审查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上岗审查的具体要求。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内容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类。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一般认为,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别条件是涉密人员的最基本条件;二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涉密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三是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这是涉密人员基本的品行条件;四是具备胜任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是涉密人员的能力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涉密岗位具有双重属性,在业务和保密两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业务上的素质和保密知识技能。涉密人员的禁止条件。涉密人员存在不能胜任涉密岗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情形时,不得通过审查。如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等。除涉密人员本人外,《意见》对其配偶、子女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机关单位在任(聘)用时需要重点关注。对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目前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详细完备的审查,但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限制其知悉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确定和审查的程序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应当按照程序规范进行。1.确定岗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权限,按照涉密岗位标准,确定本机关本单位涉密岗位及等级,填写有关登记表格。机关单位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有关权限和程序按照涉密岗位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确定、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情况应当存档。2.拟定人员。机关单位将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同时,按照岗位涉密程度拟定涉密人员的类别。3.审查审核。拟定的涉密人员应填写有关审查表,所在部门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沟通并提出拟任意见;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对部分特定人员,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协助审查。4.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应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未经保密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工作。5.报告备案。机关单位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涉密人员的在岗管理 涉密人员在岗保密管理主要包括教育培训、保密承诺、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管理、执行保密纪律情况考核和权益保障等内容。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是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并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和时间。保密教育培训要把握好3个环节:一是规划制定环节。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研究提出本机关本单位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规划,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保证涉密人员每年接受一定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核心、重要涉密人员学时可相应增加。二是组织实施环节。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针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考核,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教育再离岗,确保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每个环节都能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三是考核记录环节。机关单位要对涉密人员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等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已实施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参训人员名单等资料。同时,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应作为年度述职内容,并纳入涉密人员个人档案。根据开展阶段的不同,保密教育培训主要分为上岗前保密教育、在岗保密教育、离岗离职前保密教育、出国(境)前保密教育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保密形势任务,包括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面临形势和主要任务等。二是保密法律法规,包括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制度等。三是保密知识技能,包括保密业务知识、信息安全保密技术、保密防范技能等。机关单位要注意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涉密岗位的专业要求,加强对承担业务工作的涉密人员的培训,如组织定密责任人定密、解密培训等。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可采用培训班、报告会、讲座、知识竞赛、警示教育展、技术演示、播放录像、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确保教育行之有效。教育培训既可以进行综合培训,提升涉密人员的保密业务整体能力和保密管理综合水平,也可以围绕某一项或几项专题,对承担专项保密工作的人员开展以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培训;既可以进行集中教育,机关单位全体涉密人员参加,也可以采取分别教育、个人自学方式,结合业务实际灵活开展。保密承诺与重大事项报告保密承诺。保密法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保密承诺制度。保密承诺,指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人员对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其表现形式是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在上岗和离岗前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不得上岗或办理离岗手续。保密承诺书应当明确涉密人员负有的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上岗、在岗和离岗离职的保密管理要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必须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等。机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和涉密事项,适当补充相关内容,补充内容或专项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机关单位应在签订保密承诺书之前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确保其了解保密承诺内容,知悉涉密等级和保密要求等。保密承诺书一般分为在岗保密承诺书、离岗保密承诺书和专项保密承诺书等。根据签订人员类型的不同,保密承诺书还可以分为在编人员保密承诺书、借调(聘用)人员保密承诺书、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保密承诺书等。保密承诺书一式4份,机关单位用人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承诺人各1份。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承诺书的管理,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离岗保密承诺书是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重要依据,机关单位要特别加强管理。但是,对补充或专设有关涉密内容的承诺书,按照同等密级的文件管理,不能随意放入个人档案。重大事项报告。该制度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涉密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将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机关单位报告和个人事项报告两种类型。机关单位报告,指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个人事项报告,指涉密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意见》对报告的内容、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考核与复审考核。保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强监督管理,并明确规定要“将其履行保密职责、遵守保密承诺情况纳入本机关单位考核和干部考察重要内容”。一方面,涉密人员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提醒谈话,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和思想状况。另一方面,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过程中,要明确涉密人员在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表时,应对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表述;在考察干部时,要对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考察。涉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机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对涉密人员违反保密纪律的,机关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复审。为确保涉密人员符合涉密岗位的工作要求,除上岗前的审查外,机关单位应当对已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复审。复审分为两种:一是定期复审,即固定期限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确保其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原则上,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复审一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变动复审,即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者涉密等级调整时,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复审。此外,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进行复审。机关单位应当在涉密人员审查的有关表格中填写复审情况。复审中发现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本人或配偶国籍变化等,不适宜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或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存在不得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涉密人员,应当立刻终止其涉密资格,及时调离涉密岗位,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泄密隐患。权益保障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扩大知悉范围;同时,对因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合法权益受到限制的涉密人员,国家应当给予补偿。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要“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意见》十分重视涉密人员的权益保障,作出了必要的规定。机关单位要依法维护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要为涉密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要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定期轮岗交流机制以及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对因保密原因不能发表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或者出国(境)、离职限制择业等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涉密人员,要在进修培训、福利待遇、评奖表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四、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保密管理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主要措施包括清退载体文件、签订保密承诺书、开展保密提醒谈话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等。“离岗”,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离岗离职的前置条件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严格核查、督促涉密人员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清理有关权限,这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的前置条件。清退涉密文件。涉密人员应对本人暂存或持有的涉密文件(含电子文件)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并签字。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不再使用的,请示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照涉密载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清退涉密设备。涉密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各类信息设备进行清点登记,随载体清退记录一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涉密信息设备在本部门继续使用的,部门负责同志需重新指定设备责任人,并及时通知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变更设备责任人。取消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设备移交情况,收回原涉密人员的系统访问权限,封存或禁用其系统账号、关闭原设备接入端口,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审计。收回场所出入权限。机关单位应及时收回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出入涉密场所或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出入权限。如注销门禁账号口令、变更门禁卡权限等。保密承诺和提醒谈话保密承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应组织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不私自持有涉密载体;遵守脱密期管理的各项要求。保密义务不因涉密人员的离岗离职而终止,只要涉密人员知悉的国家秘密没有被解密,涉密人员就负有保守这些国家秘密的义务。机关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承诺书中对涉密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或约定。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应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提醒谈话应在涉密人员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前进行,谈话方一般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形成书面记录。提醒谈话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告知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有关管理措施,如明确涉密人员脱密期起止时间、脱密期管理单位、脱密期管理的具体要求等;二是了解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具体情况,如离岗或离职后的去向、从业情况等。脱密期管理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管理是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就业、出国(境)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机关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脱密期管理制度。确定脱密期期限。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1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脱密期期限。脱密期结束,离岗离职涉密人员在就业、出国(境)等方面不再受有关限制,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同类型人员的管理。轮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即涉密人员调整到本机关本单位非涉密岗位工作的,或在本机关本单位退休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交流调动人员,如涉密人员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调出机关单位应在办理交流或调动手续的同时,出具委托管理书,委托调入机关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调动,不受脱密期的影响。借调、挂职人员,即涉密人员借调、挂职到其他单位的,涉密人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向用人单位出具《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委托用人单位负责脱密期管理。其他性质的离职人员,应当主动向机关单位报告去向,机关单位办理其离职手续的同时,委托社保关系所在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关系未转出或社保关系不明确的,委托涉密人员常住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保密管理要求。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其就业、出国(境)等权益受到一定限制,还要承担重大事项报告、接受回访等义务。一是择业限制。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违反规定从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二是出国(境)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因公、因私出国(境)。现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应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委托属地管理的,由原单位审批。三是重大事项报告。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向负责脱密期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重大事项报告。四是脱密期回访。对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原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委托属地管理的,原单位可以直接回访,也可以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回访。回访可采取实地谈话、电话回访、函访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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