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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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024-07-02 20: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5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等21个部门》(皖卫疾控〔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提高我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预防与干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工作本着“教育为主,重在预防,尽早干预,及时转介,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统筹决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团委、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指导心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专家组由4-5人组成,其中包括心理中心负责人、心理中心专兼职教师、精神科医生、相关领域专家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小组,并指派专人担任学院心理健康辅导员,具体落实和实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三章  预防体系

第六条 建立个人、宿舍、班级、学院、学校五级预防体系,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一)个人

学生个体必须加强心理健康和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知识的学习、了解与掌握,提高自身承受挫折与情绪调控的能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做好心理准备,并能在需要时,主动寻求心理求助和社会支持。

(二)宿舍

宿舍中应营造温馨、和谐的宿舍氛围,宿舍中的成员应相互关心和帮助,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寝室人员应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后勤保障处作为宿舍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学生在宿舍的心理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学生所在学院、心理中心通报。

(三)班级

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应主动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广泛深入地了解学生、帮助学生,发现学生有心理危机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时,立即上报辅导员班主任或所在学院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小组。班级心理委员应坚持开展班级学生心理危机走访排查工作,对心理危机学生提供关爱和支持。班级心理危机走访排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周上报”制度,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及时向学院心理健康辅导员和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特殊的,应随时上报。

(四)学院

二级学院是危机事件处理的主体,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心理中心的指导下实施危机学生的监护或转介工作。各二级学院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小组要指导和督促班级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危机走访排查和信息上报工作。督促班级落实“零报告、周上报”制度。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向心理中心实行“零报告,月上报”制,情况特殊时,应随时上报。

(五)学校

心理中心通过心理健康普测、二级学院上报和心理咨询及辅导等形式发现危机情况后,对危机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发现当事人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倾向,或存在自伤、自杀、以及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潜在可能时,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危机干预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遇有紧急危机事件,心理中心必须立即向校分管领导汇报,由学校统一部署处理。

第四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高危个体应予以特别关注。下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要作为重点干预对象。

(一)因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校园极端危机事件、情感受挫、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等;

(二)有自杀未遂史、自伤倾向或家族中有自伤、自杀者的学生;

(三)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抑郁症、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学生;

(四)患有严重心理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五)环境适应严重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因学习生活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七)家庭经济贫困、负担重、深感自卑或有敏感特质的学生;

(八)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九)因人际关系失调,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有过寄养经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一)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二)毕业生中由于就业困难、考研失败及各种原因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

(十三)考试不及格或多门功课不及格的学生;

(十四)过度迷恋网络和长期旷课的学生;

(十五)因违纪受处分的同学;

(十六)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八条  发生下列警示讯号者,要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流露出无助、无望的心情或无价值感,直接或间接表达过轻生或厌世的想法和念头;

(二)谈论与自杀有关的事或开自杀方面的玩笑,谈论自杀计划,包括自杀方法、日期和地点、易获得的自杀工具等;

(三)突然把个人有价值、有纪念性的物品送人,或与亲朋告别;

(四)出现突然的、明显的行为改变,如曾经情绪一直不好,突然变得很平静 ,甚至比较高兴;

(五)睡眠、饮食或体重明显增加或减少、过度疲劳,体质或个人卫生状况下降;

(六)易激惹,过分依赖,持续不断地悲伤或焦虑,常常流泪;

(七)注意力不集中、成绩下降、经常缺勤,孤僻、人际交往明显减少;

(八)无缘无故地生气或与人敌对;

(九)频繁出现意外事故;

(十)出现道歉、归还物品,反常提供帮助;

(十一)其他在认知、情感、行为存在严重偏差的同学。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工作程序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一)发现

心理中心、二级学院、班级要积极开展学生心理素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积极求助意识。心理中心要扎实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和回访工作;各二级学院要做好相关学生的谈心谈话工作,积极构建“个人—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学生心理危机五级网络,坚持开展日常尤其是春秋两季心理危机排查工作。

(二)及时报告

宿舍成员、班级学生发现处于心理危机学生应当及时报告给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学院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小组,也可直接上报心理中心;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和辅导活动过程中发现来访者可能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具有自伤、自杀和危害他人安全风险的情形,应立即向心理中心报告;保障信息反馈渠道畅通,落实班级“零报告、周上报”、学院“零报告、月上报”制度。

 

(三)干预

通过早期预防、心理咨询和跟踪随访,形成心理问题和危机的筛查、评估、干预、转介、随访工作机制,提高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及时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初步评估。心理中心要在发现和二级学院心理危机信息上报后,对有心理问题和危机的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如有需要,心理中心亦可组织专家对当事人的心理危机状况进行会商评估。

2.做好监护。需重点干预的危机学生,二级学院应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之前,对学生实行24小时监护。

(1)安排学生在一楼的房间,同时要拿走可被用作自伤、自杀和危及他人安全的工具物品(如带电插排、管制刀具、玻璃制品、有毒药品、绳索类物品等),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2)监护学生时要至少有2人同时在场,负责监护的人最好是该生熟悉并信任的人员;负责监护的人员要接受简短的培训,了解监护注意事项。

(3)若出现心理障碍急性发作,应立即送往精神专科医院。治疗期间,家长来校前,二级学院应负责安排相关人员24小时陪护。

3.通知家长

(1)心理中心初步评估后,认为学生有精神障碍可能或有自伤、自杀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风险,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在家长知情并同意陪送的情况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相关人员把学生转介到精神专科医院。

(2)若短时间内难以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或者家长不同意转介,而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精神障碍、自伤、自杀和危害他人安全危险行为和潜在可能的情形,二级学院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求助,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心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将其转介到精神专科医院。

(3)在与家长的沟通中,要让家长感受到学校对学生的关心和关爱,不要让家长产生学校推脱责任的误解。要理解与接纳家长担心孩子的情绪,告知家长要承担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转介

有严重心理和精神障碍的学生应转介到精神专科医院,以便及时采取心理和精神治疗等干预措施。学生到医院诊断,须由家长陪同。因特殊情况家长不能陪同,可暂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相关人员负责陪同。学生接受诊断和治疗期间,辅导员或班主任要主动了解学生病情和家长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心理中心报告。

(五)后期工作

1.学生在因心理问题请假和休学期间,学生所在学院需原辅导员、班主任或相关人员采取电话、家访和其他形式对相关学生进行随访,同时做好工作记录,并按期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心理中心。

2.因心理健康问题请假或休学的学生在办理销假或复学前,需到学校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参加复诊。在办理销假或复学手续时,需持有二级甲等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的病例、医生诊断证明和复诊相关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和心理中心同意后,方可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销假或复学手续。

3.学生销假或复学后,学生家长需签订《淮南师范学院销假、复学学生返校协议》。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其密切关注,提供关心和关爱,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或班主任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等形式的跟踪随访工作,通知并要求学生参加心理中心开展的每周一次随访工作。学生干部、寝室成员等相关学生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和动态。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要坚持“零上报,周上报”学院制。学院每月汇总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因心理问题请假、休学,销假、复学学生统计表》和《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因心理问题请假、休学,销假、复学学生跟踪随访登记表》,并按期报送心理中心。

4.心理中心要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咨询、随访或会商会诊的形式,对销假、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并将跟踪随访结果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

5.心理中心及二级学院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发放心理健康材料、主题活动、主题班会等方式,协助经历危机干预过程的学生和相关人员处理危机事件遗留的心理问题,使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并进行跟踪调查,尽量减少由于危机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6.对于因精神障碍,有自伤、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和危害他人安全等原因请假、休学而销假、复学时,学生在校期间需家长陪读,陪读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二级学院要制定相关学生的帮扶方案,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辅导员、学生骨干、寝室人员等对其密切监护,安排辅导员或班主任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防止学生心理或精神卫生状况的恶化。心理中心要对其进行定期跟踪随访及风险评估。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十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作。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建立并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教育制度。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要在学生中大力开展生命价值、自我意识和危机应对等内容的教育,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二)培训制度。心理中心应有计划地对心理咨询教师、学生工作人员、班级心理委员及学生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进行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能力。新进教师、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上岗前需接受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训。

(三)排查和报告制度。各二级学院应在心理中心的指导下,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危机的排查工作。全校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相关部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心理中心报告心理危机学生。班级心理委员定期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四)备案制度。下列资料须及时报送心理中心备案:班级和二级学院定期排查的重点人群名单;因心理问题退学、请假、休学、销假、复学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各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相关学生实施监控、干预和帮扶工作的详细记录等材料。

(五)保密制度。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都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心理中心对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心理中心负责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相关部门在专业学习与研讨中要使用案例,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作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案例,必须征得案主本人同意。

(六)保障制度。学校对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参与心理危机干预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案例和事故报案后,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拖延时间不工作,或在现场不配合而延误时机的;

(二)二级学院对有心理危机或心理疾病的学生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建议或要求执行不力,造成学生伤害或其他极端危机事件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自伤和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危机干预工作,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试行)》(淮师院〔2006〕1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心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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