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校友会聘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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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校友会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等规定和《郑州大学校友会章程》,参照郑州大学人事管理、《郑州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校友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校友会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专职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本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非郑州大学编制),实行劳务派遣制,校友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工作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派到校友会工作。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聘用人员应当具备如下基础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执业资格、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第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确定岗位及人数,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具体招聘工作方案经由校友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应聘人员提交材料,由校友会工作人员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三)组成招聘工作考核组,制定考核办法,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校友会秘书长审批后,确定拟聘用人员; (四)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聘用合同,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聘用人员信息备案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校友会秘书处负责校友会的人事计划,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校友会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聘任,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由秘书处负责,内容包括校友会基本知识、校友会性质及工作流程、校友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聘用人员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维护校友会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校友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校友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校友会的机密,不得假借校友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校友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校友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应在解聘日期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校友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擅自离职给本校友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校友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校友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校友会对被辞退及未获续聘用的工作人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校友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四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校友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福利可参照郑州大学或《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友会实际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应当结合实际工作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 校友会工作人员在聘期间享有以下福利待遇: (一)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执行; (三)按规定享受每年组织的工作人员体检待遇。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政策发生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协商协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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