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区别? 吴中律师个人主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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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在保障劳动者休息与完成企业生产任务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计算加班费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等等,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详细展开介绍。 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概念 区分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弹性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是否需要审批 不需要审批 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适用 范围 一般劳动者 特定三类人员 特定三类人员 工作 时间 每日不超过8小时, 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周期内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无固定工作时间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每日超过8小时工作时长的,加班工资按150%计算;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调休的,加班工资按200%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算 以一个周期的工作时长为计算标准,一个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计算;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300%计算 一般不存在加班,只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才算加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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