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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述评

2024-07-17 17: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封建”与“郡县”的制度之争,自秦至现代,代有展开。其中,既交织着价值理想与制度选择的问题,也有对经济社会发展与制度选择的关系的讨论,还包括有作为制度理念的“公”与个体利益之“私”关系的认识。在众多论说中,柳宗元的《封建论》可谓枢纽性作品。它既充分梳理了前人对此观念的争论线索,也开启了后世对此问题的讨论“视界”。在近代以来的思想政治互动中,围绕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制属性的讨论,以及政治领袖对《封建论》的推崇所体现的政治理念,也引发了更广泛范围的对柳宗元《封建论》的充分关注。

封建制虽不必像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强调是在殷周变革之际所定型,但包括爵制、分封等复杂体系的“分封”由周公所完善则是无可争辩的。受到孔子“吾从周”的支持,该制度在儒家的秩序原理中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但是,作为依赖血缘纽带而形成的政治秩序,当“基于血缘关系的身份秩序与现实中的力量关系”出现背离的时候,分封体的独立和分离倾向便难以维系。到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显现出效能的衰退,而出现了郡县制的萌芽。较早采用郡县制试点的诸侯国如秦国、楚国迅速崛起;秦统一六国后,使郡县制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

汉代秦,秦国所采用的严刑峻法受到儒家学者的批评,但郡县制并没有被动摇,只是为了安抚血缘和军功群体,分封了一些“王”“侯”。从制度的角度看,是在郡县制的基础上,辅之以封建制,以稳固新生的刘氏皇权。有人说,秦汉之间,“从大势上看,它是在封建制解体转变为郡县制的历史潮流下,由(秦始皇)‘郡县单轨’的皇帝制,转变为(汉代)封建郡县双轨一体的皇帝制,始趋于稳定”。这种“封建”“郡县”的双轨制格局,是皇权的统治和民众自治力量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的现实反映,但两者之间既互相对立又互相妥协的“不定型”,造成了唐以前每一次王朝的更迭,都会爆发一次有关“封建”与“郡县”孰优孰劣的争论。从中可以看到,倾向于自治的家族—宗族的力量与主张权力服从的政治世界之间的纠缠,即皇权的绝对性需要依靠血缘的纽带来强化维护力量,而血缘本身却可以成为民间独立势力的凝聚因素。

本文不涉及现代学人对社会发展史中“封建”的讨论,而是集中于古代“封建”“郡县”之争中的价值观之争,并从理想与现实的互动中,分析该制度选择时儒家政治思想的展开可能。

一、封建制的“价值理念”与历史的选择困境

顾炎武说:“秦始皇议封建,实无所本。”对于淳于越与李斯等人之间对秦国要实行什么制度之间发生争论,这点并不重要。关键是李斯对血缘凝聚的“持久性”的怀疑,的确击中了血缘宗法的封建制内在的“结构性”困境,即分封制所依赖的血缘纽带是否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以及当统治区域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如何确保分封诸侯的忠诚。

殷周之际,封建制的确立与完善有其现实的需要。作为二次东征的政治成果,周公需要对新征服的大片土地实施有效的统治,势必通过血缘凝聚力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合理地分散到各地,来维持其庞大的地缘政治统一体。封建制允许诸侯国的政治和财政权力保持相对独立,其与中央权力的关系主要依靠巡狩—供奉的“非强制性”的形式来维系,这种灵活的统治方式是应时而生的。周公强调嫡长子继承制、同姓不婚、庙制等礼制的确立是为了让“王与其同族的亲族关系”得到“政治性的扩大”。在这个体系下,每一个地方封国在自己的领地内实质上是一个“自主的地缘政治实体”。他们兼有民政、司法、军事的独立处置权。周公所建立的则是纳国家于“道德共同体”的宗法制度,即通过道德和伦理关系强化诸侯与中央政权之间的联系。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中央授予诸侯的行政管理自治权逐渐滋生出一种离心力,这种离心力不但打消了诸侯支持中央政权的积极性,甚至激使他们同中央公然对抗”。也就是说,当血缘纽带和军功的合法性随着时间流逝而减弱的时候,封建制所内在的分离力必然会危害其制度本身。

基于“西周国家的功能是由众多的地方代理来执行的。这些地方代理以作为西周王室之分支或婚姻对象的宗族为中心,可以称得上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翻版”。即这种分离、独立倾向是“逐级传递”的,由诸侯向作为卿大夫的管辖区域“家”延伸。而且,随着“别子为宗”体制的延展,不断会有新的独立封地的出现。

这种诸侯国或卿大夫之家的独立性的“固化”必然导致礼制上僭越,如违背礼制等级的“八佾舞于庭”;随着天子权力的空心化,体现天子尊严和控制力的巡狩、封禅、朝觐等制度名存实亡。势力强大的诸侯国,起初(比如,春秋时期的齐桓、晋文)可能还需要借助“周天子”的名号来维护封建秩序的弱平衡,而到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探索跨越血缘共同体的权力垂直运行的新制度:这就是郡县制。

对秦始皇确立封建制,《汉书·地理志》做如此描述:“秦遂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孑遗。”不过,也有不同的提议,如当时的丞相王绾认为对燕、齐、荆等地,可以立诸子为王去治理。对此,李斯认为,血缘纽带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失去凝聚力,要顾及亲缘关系,不如直接采用物质手段来赏赐更为直接。

秦代国祚短暂,在抵御连绵不断的起义过程中,没有屏藩的力量被认为是废封建的后果。汉初,在继承了郡县制的前提下,辅之以封建因素。关东之地分封异姓王,这是对军功集团的褒奖。基于对权力基础的担心,刘邦集团很快剪除了异姓王而改封子弟,建立宗藩。不过,这些措施并没有起到维护中央权力的作用,反而是不断有宗藩势力反叛。所以,如何阻止宗藩不断增长的独立势力已成为重要的政治议题。班固中《诸侯王表序》中描述这个过程时说:

故文帝采贾生之议分齐、赵,景帝用晁错之计削吴、楚。武帝施主父之策,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

从文帝、景帝到武帝,一直在通过析分等手段来削藩。这也说明,汉初所采用的封建与郡县混合政体,无论是军功集团还是血缘团体,都发展为对抗中央权力的力量。但“七国之乱”后,汉景帝收回了一些权力,主要是撤销了王国自置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的权力。至汉武帝,所有官员都不能自置,并强迫诸王分封自己的子弟。这实际上是要将大的诸侯国分拆,让他们没有对抗中央权力的能力。

从汉代封建制的困境可以看出,秦汉之后,血缘组织已难以复刻周初的凝聚力。但面对广土众民的新帝国,皇帝试图依赖血缘团体来强固政权的支持力量,最终封建与郡县的混合体制依然让汉代完成了王朝国家形态的建构。

但是,帝国不断扩大的边疆和对周边民族的征服,也会成为国家统治的巨大负担;同时,由于郡县在权力和文化习惯上的更多自治色彩,当朝廷统治力下降的时候,边缘郡县的独特性会成为王朝解体的重要推动力量。而郡县制内部,由于乡里推荐和察举制的实行,这些获得权力的人基于其道德感召力和学术上的成就,日渐构成一种独特的社会势力,并形成以门阀为特色的贵族阶层,亦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制约力量。这些造成郡县制的制度困境的问题,都促使汉以后的学者,继续在“封建”与“郡县”的理念和实践等问题上展开争论。

二、天下是谁人的天下——“封建”与“郡县”所争者何?

秦始皇在确立帝国的体制时,王绾与李斯之间的分歧,将后世的争论者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阵营,元代马端临概括说:

秦既并天下,丞相绾请分王诸子,廷尉斯请罢封建,置郡县,始皇从之。自是诸儒之论封建、郡县者,历千百年而未有定说。其论之最精者,如陆士衡、曹元首则主绾者也,李百药、柳宗元则主斯者也。二说互相排诋,而其所发明者,不过公与私而已。

马端临比较系统地梳理了唐以前封建、郡县争论的各家之说,认为主要分为王绾派与李斯派,其中魏晋时期的陆机、曹囧支持王绾的观点,唐代的李百药、柳宗元则追随李斯的观念。在他看来,不同主张的差异点在于,对何种体制更能呈现“公”“私”这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他具体综述二者的观点说:

曹与陆之说曰:“唐、虞、三代公天下以封建诸侯,故享祚长。秦私天下以为郡县,故传代促。”柳则反之曰:“秦,公天下者也。”眉山苏氏又从而助之曰:“封建者,争之端,乱之始,篡杀之祸,莫不由之。李斯之论当为万世法。”而世之醇儒力诋之,以为二氏以反理之评、诡道之辨而妄议圣人。

到底封建制与郡县制哪个更能体现“公天下”的儒家理想呢?两派的分歧正在于此。对此,马端临认为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不过在他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制度而在制度中的人:

封建、郡县皆所以分土治人,未容遽曰此公而彼私也。然必有公天下之心,然后能行封建,否则莫如郡县。无公天下之心,而欲行封建,是授之以作乱之具也。

马端临认为,实现封建制对统治者自身的要求很高,即使是三代之初,封建制的弊端就已经有所显现,然而,为什么唐虞之世不闻众多国家有反叛行为?舜的时候,也有王政所不加的蛮夷地区违背统治的时候,但不战而服也,“又安得如柳氏所谓,群之分,其争必大,大而后有兵;如苏氏所谓,争之端,而乱之始乎?所以然者,何也?则尧舜公天下之心,有以服之也”。尧、舜因为没有私心,所以封建制能造就天子“居天下之上,而与天下之贤,且能者分治之”的和谐局面。等他们因为勤政而感觉疲累,他们就会找寻天下的盛德之人来“禅让”。

封建制的弊端或源自“家天下”的夏,尤其是“大封同姓”的周,虽也是圣人因时立制,不能简单地认为他们有私心。但如果与尧、舜相比,其偏失也很明显:

夫惟天子不以天下自私,而后诸侯不敢以其国自私,是以虽有土地之广,人民之众,甲兵之强,其势足以为乱而莫不帖服于其下,如臂指之相使,以为当然。是则唐虞以公天下之心行封建,而当时封建所以无敝也。盖家天下自夏始,大封同姓而命之曰藩屏王室自周始,二者皆圣人随时制变以纲维,斯世未容以私议之也。

在夏与周之后,经常发生天下因为诸侯不服从而征战的现象,而所征伐的“有扈氏”“羲、和”等人的错误诸如“沉湎于酒”之类,有一个廷尉就可以治罪,何必以大兵压境之势去正法。“夫治一人之罪而至于兴师,使无辜之人受用兵之祸,则封建之敝也,故曰已见于三代之初,此之谓也。”由此之后,君主垄断权力,若遇到圣明的君王或可有安定的生活,若逢中衰之际,则诸侯叛乱,民众颠沛。周代实行五等邦国,但封建制越周密,其偏私的特点越明显,所以,若“时不唐虞,君不尧舜,终不可复行封建。谓郡县之法处于秦而必欲易之者,则书生不识变之论也”。他借助孟子所反对的“德衰”说,认为这种历史趋势乃是社会发展之必然,并非个体道德层次的降低(德衰)所引发的后果。

马端临所概括的问题,其实包括“封建”为圣人所创制是否会产生弊端的问题,也包括“封建”“郡县”何者是“公天下”的体现,以及郡县制取代封建制的必然性等问题。而对此的充分讨论最集中且试图展开理论创构的,是柳宗元的《封建论》。

三、唐代围绕封建、郡县的争论与柳宗元的《封建论》

唐高祖李渊在天下未定之际,曾经将堂兄弟及其子侄数十人封为郡王,以加强其统治力量,他。而到唐太宗即位之后,他封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为“国公”,引发了封德彝等人的反对,认为以亲缘关系封爵是以天下为私,而非“至公”之道。于是,太宗削减了郡王的人数。但到贞观二年(628),唐太宗又以周秦故事,相信封建制能使国祚长久,此议得到萧瑀的支持。然礼部侍郎李百药坚决反对,并反驳了“封建”必导致国祚绵长的论断。

李百药指出,帝位的长久由上天决定,与个人的德行无关。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若强以三代之法行于当下,“天下五服之内,尽封诸侯,王畿千里之间,俱为采地”,是刻舟求剑的做法,徒增混乱之扰。他还批驳了持封建论甚力的陆机、曹囧的观点,指出他们肯定封建制的理由是荒谬的:

陆士衡方规规然云:“嗣王委其九鼎,凶族据其大邑,天下晏然,以理待乱。”斯言之谬也!而设官分职,任贤使能,以循良之才,膺共理之寄,刺举分竹,何代无人,至使地或呈祥,天不爱宝,人称父母,政比神明。曹元首方区区然称:“与人共其乐者,人必忧其忧;与人同其安者,人必拯其危。”岂容委以侯伯,则同其安危;任之牧宰,则殊其忧乐。何斯言之妄也!

在李百药看来,这些依靠门资而被封君列侯的人,往往不会念及祖上创业之艰难,以为自己的身份乃上天赐予,往往骄奢淫逸,不守礼法。而朝廷从士庶中选拔的官员,都是以其绩效获得提升,这样也会扩大吸纳贤人的门路。封建制根本不可能造成上下共其忧乐的局面。在春秋至西汉、东汉,灭国杀君、淆乱纲纪之事,不胜枚举。相比之下,郡县制更能体现天下为公的精神。

对于唐太宗欲行封建之举,中书侍郎颜师古作《论封建表》说:

或欲追法殷、周,远遵上古,天下之地,尽为封国,庶姓群官,皆锡茅社。或云雕弊之后,人稀土旷,封建之事,普未可行。此皆不臻至理,两失其衷。臣愚以为,当今之要,莫不量其远近,分置王国;均其户邑,强弱相济;画野分疆,不得过大;间以州县,杂错而居;互相维持,永无倾夺。使各守其境,而不能为非,协力同心,则定扶京室。陛下然后分命诸子,各就封之,为置官僚,皆一省选用,法令之外,不得擅作威刑;朝贡礼仪,具为条式。一定此制,万代永久。

颜师古的主张中包含“寓郡县于封建之中”的意思。他既反对模仿远古,分疆裂土的做法,也不同意完全实行垂直管理。他提出一种“王国”与“州县”杂错的做法,且要平衡各地区的经济、人口力量,以避免强弱之间的互相侵轧,但所封之王国悉要遵循国家法令,并定期朝觐。

与此同时,魏征在奏议中则提出了推行“封建”的五大不良后果:一是突然将百姓固定在一个封邑内,百姓可能会因为惊恐而逃亡;二是建立诸侯就需要建立宫舍和礼仪典章制度,若细修则困难,而粗制则理不安;三是因封建而附带的行政人员的俸禄导致的财政困难;四是贡赋的独立所带来的中央财政的困乏;五是外患未除,封建易导致凝聚力的缺失。

唐太宗时期,可能是中国历史上言论相对自由的时期,尽管他多次试图仿行封建,然围绕封建制与郡县制的优劣,不断有新的争论。在贞观六年(633),中书舍人马周以圣王也不免有骄逸之子而导致王朝覆灭的例子来证明世袭制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劝谏唐太宗废弃世袭刺史之制,得到了太宗的采纳。贞观十一年(637),太宗又封房玄龄、长孙无忌以及子弟等十四人为世袭刺史,继续引发关于“封建”与“郡县”的争论。

武则天事件之后,对于是否应该以封建来制衡其他势力对皇权的觊觎,又有新的争论。据《新唐书·宗室传》记载,刘秩认为,唐代这种“设爵无土,置官不职”的方式,导致统治权力不掌握在宗室手里,而这些人聚集在京师也有不小的隐患,所以,采用郡县制可以“小宁”但不能“久安”。对此,杜佑反驳说:

夫为人置君,欲其蕃息则在郡县,然而主胙常促;为君置人,不病其寡则在建国,然而主胙常永。故曰,建国利一宗,列郡利百姓。且立法未有不敝者,圣人在度其患之长短而为之。建国之制,初若盘石,然敝则鼎峙力争,陵迟而后已,故为患也长。列郡之制,始天下一轨,敝则世崩俱溃,然而戡定者易为功,故其为患也短。

在杜佑看来,封建只是有助于君主权力的延续,而郡县则更有利于百姓。他批评说,三王之际未见郡县之利,是由时势决定的,后世儒生以三王不行郡县而否定,则是不知变。这些观念与柳宗元在《封建论》中的说法,具有逻辑上的连续性。

四、历史大势与文明走向:《封建论》的价值倾向和理论逻辑

柳宗元于何时撰写《封建论》?目前难有定论。有人推测,是参与王叔文“永贞革新”而后被贬至永州司马之际。在安史之乱之后,朝廷分割河北等地与叛将以安抚之,造成新的割据局面。柳宗元的《封建论》既是对历代“封建”论争之总结,也是基于现实局势的考量而发。

《封建论》首先要讨论的,是封建制背后的“圣人立制”问题。在儒学史上,圣人是为万世制法还是“因时立制”是一个被反复讨论的问题。这决定着,人们是依据圣人之意去创造性地制作,还是依据经典所载圣人言辞来作为万世准则。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也体现于“封建”“郡县”之争中。儒家的主流观点认为:“封建”是圣人制作,且所包含的“分权”“自治”特性更能体现“天下为公”的价值诉求,而郡县制则为秦制,将天下据为己有。因此,封建制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

柳宗元写作《封建论》是受“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对中央集权侵耗的刺激,这也是他所参与的王叔文永贞革新的核心关切。在写作此文时,他们的改革已经失败,所作《封建论》,矛头直指“圣人立制”以及封建制更能体现“公意”的观点。这既是对已然失败的变革运动的“理论辩护”,也是对历代肯定封建制观念的一次理论清算。

在《封建论》中,最关键的概念是“势”。在《说文解字》中,“势”的意思是“盛力权也”。从“威权”的意味来理解“势”,尤其为法家所强调。《韩非子·难势》中说,在政治运行中,“势位”要强于“贤知”。然而,“势”也有“趋势”的意思。《道德经》第五十一章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这里“势”,就可以理解为“环境”“势能”“条件”等含义。在《封建论》中,“势”还意味着一种“决定性”意味的“必然性”,即在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下所必然会发生的事件。

如果不考虑法家因素的话,或许可以说,柳宗元对人类社会发展原因的追溯,深受荀子的影响。他从制度的发生论角度指出人们最“初”的生存状态,通过不断的博弈而建立“封建制”。人们最初的生活是构建“群体”生活,人的“群”的结构的完善和由小“群”向大“群”的发展,是圣智之人为人类应付不断扩大和复杂的自然环境而“设计”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这种制度发生论的观念与荀子“名分使群”的观点有着明显的亲缘关系,制度的“理想模型”来源于对“历史事实”的抽象和提炼。

在柳宗元的笔下,“初”即相当于人的原始状态。面对如此荒蛮的世界,人只能借助外物而生存发展。在生存或死亡的选择中,能判断是非曲直的人会获得人们的信任,于是“智而明”之人担任“君长”,制定刑律法令,这样就产生了“群”。依此类推,群与群之间也会产生争夺,甚至比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更为激烈,需要建立军队,由此“德之大”者成为“众群之长”,产生诸侯,以及方伯、连帅,最后产生天子。各个层级的首领,死后必然会让他们的子弟继承其权力,这就是封建制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由此,他得出结论说:“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柳宗元的分析符合制度产生的一些基本规律,但将这样的规律“普遍化”会存在巨大的张力。因为,这种规律不能解释为什么不同的地理区域会产生不同的政治组织(如希腊的城邦制度)。这其中,必有人们“有意识”的“设计”和“建构”,也是人类在不同区域形成多样化的制度形态的原因。

柳宗元认为,尧、舜、禹、汤之事已经久远,难以描述,封建之事至周才有清晰的记载;然而到周宣王时,封建等级秩序已经难以维持;到周幽王、厉王时期,王室已经“自列为诸侯”“徒建功名于公侯之上”,实际的政治重心已经以诸侯为核心,最终落入被秦所吞并的格局。

秦之有天下,毁弃都会而为“郡邑”,扫除公侯之爵等而代之以“守宰”,四海都运摄于掌中,旋即危机产生,走投无路之人集群而反抗。但柳宗元认为,秦末的起义是民众的抗争,而非各地守吏的背叛,因此,“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不能简单将秦朝失败的原因归结为郡县制的失败。

汉代建国,要矫正秦国的失误,采用郡县制和封建制并行的策略。柳宗元看到,后来的发展却是“有叛国而无叛郡”,这反而可证秦国确立郡县制在维护政治秩序时的优势所在。对于自己所处的唐代,柳宗元说:“唐兴,制州邑,立守宰,此其所以为宜者。”虽然时而有叛乱,但亦是有叛将而无叛州。

在讨论完封建郡县更迭的历史线索之后,柳宗元对“封建”与“郡县”的制度“原理”进行了辨析。他试图证明郡县制优于封建制。他说,有人认为在封建制下,人们会长久地关注他所管辖的地方,悉心教化,维护秩序。而守宰因为是外派的,他所关注的是自己官职的提升,会更关心短期政绩。对此,柳宗元反驳说,周代的政治实践已经说明,封建制下,乱国多,秩序焕然之国少。而各国有很强的独立性,天子难以直接对诸侯国内部的政治混乱局面进行矫正,其他侯国也难以干涉。周制的困境说明,这套制度本身有难以克服的缺陷。而秦国的事实是:有理人之制,但并没有在州郡推行;有善于治国之人,则难以得到守宰的职位,任由酷吏横行。这恰好说明,郡县制的制度设计是好的,秦朝的失误是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汉代封建与郡县双轨的政治格局,恰好给封建与郡县的优劣提供了参照。天子之政,只能行于郡而不能行之于国,由此,在所封之侯的区域,只能任由侯王“怙势作威,大刻于民”,最终须出兵才能夷平谋求独立的势力。反观郡邑,则是“理且安矣”。为什么能有如此大的差别,在于郡邑之制。如若发现贤能之人,选擢之即可。如若不能胜任其职位,直接削夺其权力则可。这是一种符合贤者居位的政治设计。在唐代,既然已经尽变郡邑之制,那么,只需加以完善,何来重启封建的必要呢?

围绕着封建与郡县,还有一种看似有历史依据的说法是,夏、商、周、汉因为实行封建制而国祚长久,秦国因推行郡县制而国运短促。对此,柳宗元也进行了批驳。他说,魏晋时期也推行封建制,但这两个朝代都持之不久。国祚长久与是否实行诸侯之制无关。虽然唐代的封建,大多只是收其租食,所封之人并不实际参与管理。这样的制度导致他们与所封之地只有利益关系,而无情感上的联系。他们对地方收取无度,既使国家财政匮乏,也让百姓反受其害。唐中宗景龙三年(709)大封食邑,当时河南巡使监察御史宋务光和兵部尚书韦嗣立都上疏反对王侯大规模侵占税收的行为。对此,马端临说:“愚尝为古之诸侯即后之守令,自汉以来始判而为二。为王侯者,于其受封之地,实无抚字之责,而但利其租食之入,于是反为百姓之患。”

最后,或许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圣人所立之制是否能改变?既然殷周之圣王都推行封建而不加以变革,后世的人为什么要改变圣人所立之制呢?对此,柳宗元认为,殷周之圣王采用封建制,是因为殷周之际有大量的诸侯国“归附”。这些诸侯对夏商、殷周之际的政权更替贡献巨大,是“不得已”之举,“夫不得已,非公之大者也,私其力于己也,私其卫于子孙也。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蓄于我也,然公天下之端自秦始”。将秦所立郡县制视为“公天下”的开端,这显然不符合《礼记·礼运》的“天下为公”的描述,反而掩盖了秦始皇试图将天下成为一己之私有物的客观事实。这个问题要待王夫之的《读通鉴论》中才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其中的曲折留待后文讨论。

柳宗元提出了一个“理安”的秩序观,即贤者居位,不肖者居下。封建制内含的世袭制,并不能保证“上果贤”的贤能秩序,难以“理安”。在这样的社会里,即使是圣人“生于其世,亦无以立于天下”。这肯定不符合“圣人之意”。由此,柳宗元认为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

将郡县取代封建视为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这是柳宗元《封建论》最核心的立场。由此,柳文点明“封建”并不因“圣王制作”而具有永恒的“历史合法性”。但柳宗元的论证亦存在自我消解的倾向,即他同时也否定了封建制形成的“必然性”,认为只是因为殷周时代为了安抚大量归顺的诸侯而“不得已”所推行的制度,而否定了在国家能力相对薄弱的殷商时代,血缘的凝聚力是稳定统治的有效手段的说法。

在秩序原理上,柳宗元特别强调“贤者居位”,并以此作为“公天下”的重要依据。他反对任何形式的“世袭”,即圣人并非是“先赋”的,而是通过建立功业、获得百姓拥护等过程,才能被确立为“圣人”。这实质上也意味着,创立者的功业并不能自动传递到后代上。如此,以世袭为特征的封建制所造成的阻碍功德人士达到社会上升流动的弊端即成为封建制的最大弊端。

从柳宗元的其他文字中,可以看到这是其一贯的立场。例如,在《涂山铭》中,他就是通过对大禹这样的圣人的刻画来叙述自己的“圣人观”的。他说,大禹治水,立大功;在涂山大会诸侯,是立大政。立功和立政,确立了大禹的“圣人”地位:

呜呼!天地之道尚德而右功,帝王之政崇德而赏功。故尧舜至德而位不及嗣,汤武大功而祚延于世。有夏德配于二圣,而唐虞让功焉;功冠于三代,而商周让德焉。宜乎立极垂统,贻于后裔,当位作圣,着为世准,则涂山者,功之所由定,德之所由济,政之所由立,有天下者宜取于此。

文中对大禹与尧舜、汤武的比较暂且不论,他对圣人之所以为圣人的定位则是明确的,即圣人的地位源于他所建立的功业。此外,柳宗元对封建制的批评,还在于他对地位之贵贱、血缘之远近被“固化”的不满。他在评析《左传》中的“六逆”,即“《春秋左氏》言卫州吁之事,因载六逆之说曰: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六者,乱之本也”时说道:“少陵长、小加大、淫破义”这三种固然是乱之本者,但“贱妨贵、远间亲、新间旧”虽然于理不合,但并不一定会导致秩序混乱。如果贱而贤,贵而愚,这事实上是世卿制对贤人居位的“妨碍”,这种妨碍才是乱之本。因此,看重古训是对的,但不能由此认为古圣言都须毫无批判地遵守。

柳宗元的《封建论》运用他独特的社会运行视野,勾勒出中国制度文化的内在趋势,认为大一统的郡县制度更为符合中国文明的方向。

五、柳宗元《封建论》的判断堪“当为万世法”吗?

柳宗元的《封建论》在宋代受到普遍的关注,肯定最力的是苏轼。他说,柳文一出,以前关于封建郡县之争可以歇矣,并用“时”来为柳宗元的“势”做注脚。苏轼说,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时代的需要。圣人并不能创造“时”,圣人之所以为圣人,是其能“不失时”。周代之所以封诸侯,是因为诸侯势力强大,不能夺削其封邑。而到春秋战国,诸侯国之间不断兼并、征战,人们开始担忧诸侯争夺之乱;所以,秦并天下,废封建置郡守,乃时势的要求。

汉以后,有许多人争论封建之存废:“昔之论封建者,曹元首、陆机、刘颂,及唐太宗时魏征、李百药、颜师古,其后有刘秩、杜佑、柳宗元。宗元之论出,而诸子之论废矣,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

苏轼赞成柳宗元对郡县制的肯定,并将之推向极端。他认为,在所有政治组织中,封建制是最注重私利的。因为皇权的至高无上,故而为了获取皇位,父子相残、臣弑其君的局面不可胜数。汉以来,由于废除了官吏的世袭制,再也没有出现互相争夺的祸害,所以,不应让封建制复活。“仁人君子,忍复开之欤?故吾以为李斯、始皇之言,柳宗元之论,当为万世法也。”在他看来,如果实行封建制,便难以避免兄弟残杀的事件发生,故而,废封建立郡县才是万世可行之法。这种论断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宋代的道学群体并不赞成将封建视为因私利而争夺频发的制度。比如,胡宏就认为,封建是尧舜安天下之“大法”。他说:“圣人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封建诸侯,仁政之大者也。秦人专利,削除封建,郡县天下,天运方否。自是而后,圣人之道不行,人君莫不蓄独擅天下之心,故袭用郡县之制而不革也。”

朱熹认可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应实行不同的制度,这能体现“圣人之公心”,但与郡县制相比,封建更能体现圣人“共为民底意思,是乃为正理”。所以,他并不认同柳宗元将封建制视为“不得已”的论断:

子厚说“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亦是。但说到后面有偏处,后人辨之者亦失之太过……且封建自古便有,圣人但因自然之理势而封之,乃见圣人之公心。且如周封康叔之类,亦是古有此制。因其有功、有德、有亲而封之,却不是圣人有不得已处。若如子厚所说,乃是圣人欲吞之而不可得,乃无可奈何而为此!不知所谓势者,乃自然之理势,非不得已之势也。

朱熹在价值上十分肯定封建制,与张载、二程一样,也不反对世官制——有功、有德、有亲的人封邑,这是亲亲、贤贤的体现。在他看来,柳宗元是因为不能理解“自然之理势”而将圣人封建视为“不得已”之“势”,是对“势”的体察不够充分。

但朱熹亦承认,封建一久就会产生弊端,至二代诸侯往往据地自尊,这致使诸侯之间的纷争。

朱熹认为,周末征战,礼乐征伐不自天子出,才会有诸侯兼并之事,所以,他说:“封建,柳子厚说得世变也是,但他不见得后来不好处,不见得古人封建底好意。”柳宗元的偏颇在于,只看到封建制可能带来的弊端,便一味肯定郡县制,立论不够公允。朱熹也借助历史事实来点明柳文之不周全:

周自东迁之后,王室益弱,畿内疆土皆为世臣据袭,莫可谁何。而畿外土地亦皆为诸侯争据,天子虽欲分封而不可得。如封郑桓公都是先用计,指射郐地,罔而取之,亦是无讨土地处。此后,王室子孙岂复有疆土分封?某常以为,郡县之事已萌于此矣。至秦时,是事势穷极去不得了,必须如此做也。

即使是圣人的制度,也会日久生弊。在朱熹看来,封建的衰落是因为王室的羸弱导致封建难以持续,这并非是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诸侯为维护一己之私而阻止再封建的进行。此类与柳宗元针锋相对的说法在《朱子语类》中十分常见。朱熹认为,柳宗元不能看到封建的“好意”,论证也比较粗疏。他梳理了历史上宗室不断被削弱的历史,认为这也是后世自然秩序被破坏的根源:

秦既鉴封建之弊,改为郡县,虽其宗族,一齐削弱。至汉,遂大封同姓,莫不过制。贾谊已虑其害,晁错遂削一番,主父偃遂以谊之说施之武帝诸侯王,只管削弱。自武帝以下,直至魏末,无非铲削宗室,至此可谓极矣。晋武起,尽用宗室,皆是因其事势,不得不然。

在朱熹看来,宋代不仅是宗室的力量被削弱了,州县的势力也一起被削弱,这导致国家能力不振。当有学生说,是王安石变法导致州县财力空虚、天下瓦解时,朱熹却替王安石辩护,认为不能将地方能力削弱的责任归咎到王安石身上,皇帝集权的趋势,其实在范仲淹推行庆历新政之际就已然如此了。现实政治秩序的建构要从当下的社会问题出发,不能只是“讨论典故”,这样既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也难以真正分辨制度之优劣。

与儒家的一贯立场一致,在朱熹看来,制度的成败最关键是“择人”,从而把制度问题归结为“得人”。世界上的制度并无绝对好坏之分,关键是落实这些制度的人。在这方面,朱熹与柳宗元又有了一致的地方。

宋明时代,讨论封建郡县之制者众多,但对“封建”“郡县”之争的理论和史实作出更深入分析的的是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和顾炎武。

王夫之从总体上否定柳宗元的《封建论》的理论逻辑。他讽刺柳文说:

流俗之所谓深入,君子之所谓浅夫也。读柳宗元谪后之书,“匪舌是出”,其愚亦可哀也。

尽管如此,王夫之也必须面对柳宗元从“势”来讨论制度合法性的角度,只是他反对宋儒将“理”与“势”分做两截看。他认为,制度并非只是时势的产物,制度背后需有价值主张作为基础,这就是“理”与“道”。他提出了“理势合一”的主张:“故其始之有理,即于气上见理,迨已得理,则自然成势,又只在势之必然处见理。”

王夫之认为,“势”乃是“顺而不逆”的趋势,不容阻挡,乃是因为作为“势”的基础的“理”在,“势”“安往而非理乎”?王夫之也认识到,若如此来理解“理”,那会产生气不定,势亦不定,理亦无所定的“价值虚无主义”,由此,他又引入“道”,指出“道者,一定之理也”。有了这个前缀,是“理有一定而不尽于一定”,则可以激励人们去反对“无道之理”,如若没有这样的抗争精神,就难以自存。

从他的理势论出发,王夫之指出,政治措施的优劣应体现在现实的可能性上,尤其在评断历史上的“封建”与“郡县”的不同主张时更应如此。王夫之说,汉朝分封王之子弟为列侯的主张出自贾谊,但到主父偃献策汉武帝之时才得以落实,原因是贾谊之时,侯王强,任何削弱他们控制力的措施都会遭到强力的对抗。而汉武帝七国之乱已然平定,各诸侯自顾不暇,这种现实的“条件”,就是王夫之的“势”:

高帝之大封同姓,成周之余波也。武帝之众建王侯而小之,唐、宋之先声也。一主父偃安能为哉!天假之,人习之,浸衰浸微以尽泯。治天下者,以天下之禄位公天下之贤者,何遽非先王之遗意乎?司马氏惩曹魏之孤,欲反古而召五胡之乱,岂其智不如偃哉?不明于时故也。

从制度设置的角度,王夫之认为后世对封建制批评,主要集中在权力分散、以下陵上等问题。但此问题或不能归咎于制度,而是制度失灵之后所产生的秩序原理的难以维系。比如,封建制要强调君臣上下之“职分”,周衰,大夫各拥都邑而自治,臣主分治,便不知其别,因而篡夺和弑君者多有,因此,孔子要著《春秋》,提供一种“治法”。他并不否认世臣的重要性,这可以从他评价孟子的“保国之道”说法证之。

据《孟子·梁惠王下》,当孟子告诉齐宣王,何为“故国”的时候,孟子的回答是并非有乔木,而是有世臣:

孟子见齐宣王曰:“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王无亲臣矣,昔者所进,今日不知其亡也。”

王夫之解释说:“孟子言保国之道,急世臣,重巨室,盖恶游士之徒乱人国也。夫游士者,即不乱人国,而抑不足以系国之轻重,名望所不归也。主其地,习其教,然后人心翕然而附之。”

虽然王夫之肯定世臣,但不能因此推论出他就会肯定封建制。他将为封建制辩护的言论视之为“无益之论”。在他看来,一种持续了两千年而没有变革的制度,若不符合“理”“势”,断不可能。与柳宗元的观点接近,他也认为封建制的最大弊端在于世袭既久,贤人难以获得施展才能的机会,于是在秦之前,就已有郡县制之设。“俾才可长民者皆居民上以尽其才,而治民之纪,亦何为而非天下之公乎?”这种制度打破了权力世袭所带来的私有化倾向。那种说后世郡县制而导致帝王孤立无辅、帝祚不永的为封建制辩护之论,恰好说明郡县制“非天子之利也”,若是以百姓的利益计,国祚不永也无足为憾。在王夫之看来,秦始皇立郡县是“私天下之心”,却无意中,“天借其私以行其大公”,兜兜转转,在封建郡县的公私之争上,却也与柳宗元异曲同工。

顾炎武有《郡县论》九篇,专门论述封建与郡县之争。在首篇,他就强调,封建已不可复,而郡县之弊也已发展到极点。原因是,这两种国家体制都有其内在的缺陷:“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郡县制是让天下来满足一己之私,故而在郡守之外,又设监司、督抚等官职来监视,而这些附加的制度都会给百姓增加负担。所以,要打破所有权力都尽归于上的集权体制。对此,顾炎武提出了“寓封建于郡县”的主张,认为在郡县内部推行封建制,恢复世官、舍弃督抚等冗官,实行更大范围的自治,节省行政成本。

顾炎武认为,郡县制所要求的财政统筹政策,会导致富裕地区亦无余力发展本地经济,最终造成社会的普遍贫困。但顾炎武并没有回答,若是各地财政独立,如何处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问题。

顾炎武还对官员轮转制度提出了批评,即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官员到一定任期需要去其他地区任职,这就会造成吏把持地方利益的后果。故而顾炎武主张,改变官吏选拔机制,用古人乡举里选的方式来举荐,借助唐代“身言书判”之法来测试官员的能力,然后根据不同的能力担任不同的职务。

这样,顾炎武就从地方自治、财政独立、人才选拔等方面,凝聚成他认为的有效社会治理之法,此即“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

顾炎武的设计具有十分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比如,县令、郡守都选择熟悉地方政情的人来担任,经过若干年的考察,合格者许以终身任职。面对任用亲属可能带来的徇私现象,顾炎武肯定“私”的合理性。他说“各怀其家”“各私其子”是人之常情,即使是尧、舜、禹时期亦是如此,所不同者,圣人善于以“用天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天下治”。也就是利用人们的私心来维护公共秩序。按顾炎武的逻辑,若一县能有自治的空间,则县令便会将之视为自己的田地、百姓而倍加珍惜,从而以其私心而成一县之公。而如若每个县令都能在辖地建立良好秩序,客观上就等于为天子分担责任,所以“天下之私,天子之公也。”

与顾炎武相比,王夫之虽然对柳宗元评价不高,但其封建郡县之论与柳宗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意识的关联性,而且在以“私”来成就“公”的结论上,更是与柳宗元的结论接近。当然,王夫之的确对柳宗元《封建论》的主要论据有重要的推进。比如,“理势合一”的讨论是对柳宗元“势”论的完善。他否定了“封建”与“郡县”何者更有利于统治持久的争论,但也认为对天子的尊奉并非基于伦理上的服从,而是基于对权力的屈服。

相比于王夫之认为郡县制已无可改变的结论,顾炎武则提出了混合政体的设想,即“寓封建之意于郡县”的思路。但顾炎武的讨论显然也是要回应历代“封建”“郡县”之争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处理封建、郡县两种制度所产生的“公”“私”之争。顾炎武相信,人是自私的,封建、郡县的混合政体可以兼顾个人之私与天下之公的问题。这比柳宗元只肯定郡县制的做法要更全面。

封建郡县之争,既涉及国家形态的设计,也设计治理原则的讨论,但到明末清初,争论的问题域并没有真正的突破。渠敬东说,从“郡县”与“封建”的论争历程看,“虽然郡县论者似乎把握住了历史的要脉,往往用现实的逻辑来反驳封建的理念,但这种反驳既不构成文明的本题,也无法为历史提供完整的解释。毋宁说,只有封建与郡县之辨,才在观念和经验双重面向上构成了真正的历史。而且,中国历史通过自身的内在否定而产生的创造力,恰恰是通过不断重返封建制之母题而推动的”。这种看法,深得王夫之封建郡县论的要义,即历史的趋势必须结合价值的方向才能真正认识制度发展的内在根据。但就“封建”“郡县”之争的学术史爬梳来看,这样的不断重返却难以释放出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思路,无论是从“理势论”来讨论郡县制的必然性,还是“寓封建之意于郡县”的制度设计,都难以获得新的制度可能性的突破性思路。

从价值的层面看,自柳宗元到明末清初,人们更为坦然地接受了“私”的合理性,但观念依然没有转换到“个人”在政治秩序建立中的作用及其所展开的集权与分权的议题,也不涉及个人权力的肯定和约束等现代基本制度的萌芽及其作为化解皇权过度集中的手段,最终只能是回复到宗法伦理为基础的郡县自治。然而,这样的“理论循环”式的争辩,马上又会重复社会流动和贤者何以获得政治参与机会的困境。历史的“理”与“势”在生产方式的突破之前,难以看到新的突破性的方向,从而使这个问题的实质在柳宗元那里已经被“终结”,制度设置的构想陷入了难以突破的封建、郡县的互斥与互救之中。一直要到近代新的文明力量的冲击和融合,中国的文明才迈入新的阶段,郡县封建之争的内在要素,则被不断融入新的国家和社会建构的实践之中,而对中国文明的发展趋势也有了新的认识。

(本文原刊《南国学术》2023年第1期第67—80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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