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于*贻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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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贻(身份证号码3501231995****1515): 你于2023年04月12日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29873编号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04月12日17时50分在行至温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六虹桥路口附近处驾驶牌号为LC782865的电动自行车实施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过境路298号车管所西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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