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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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6: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期至2024年7月10日24时。

二、申报对象

2024年度申报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各缴存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职职工。2024年1月1日起新入职的在职职工,由系统自动结转,无须申报。

 本提醒发布前,缴存单位已完成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无须再次申报。

三、申报提醒

(一)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以单位申报的职工2023自然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为准,职工2023年工资收入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12个月工资收入总额申报。计算所得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存基数,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存基数。

缴费工资收入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执行

1、2024年7月1日起,园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仍暂按上限33000.00元、下限4494.00元执行。

2、缴存单位应于2024年7月10日24时前,通过单位客户端“缴费基数申报”模块完成2024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申报。

3、缴存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在职职工,系统将根据职工2024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动结转并生成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申报计划,正常生成2024年7月住房公积金应征金额发送银行扣款。

4、缴存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且已连续3个月无住房公积金实缴金额到账的,系统不再自动结转申报计划,暂不生成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缴存单位如需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自行进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待单位有一个月足额缴费到账的次月,系统根据已申报的计划生成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并发送银行扣款。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执行

1、苏州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正式公布后,园区将按苏州市标准同步执行。

2、对2024年7月实际月缴存基数低于新公布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下限的在职职工,系统统一调整为按新公布的月缴存基数下限申报、并从新基数下限生效之月起自动生成对应月份基数应缴差额,正常发送银行扣款。

3、对2024年7月实际缴存基数为33000.00元、且根据缴存单位申报的2023自然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33000.00元的在职职工,请缴存单位最晚于2024年9月30日24时前登录单位客户端,通过“缴存基数超上限人员确认”模块,进行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确认。系统将根据单位确认的缴存基数统一生成2024年7月至确认所属结算月应缴差额,与确认所属结算月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缴存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的,不自动调整单位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自动进行差额补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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