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中标候选人涉嫌造假,采购人可否自行改变评审结果?答案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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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中标候选人涉嫌造假,采购人可否自行改变评审结果?答案是:不能!

2024-07-14 10: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位来自某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出问题:

某公开招标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在网上查询时无意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问题——涉嫌造假。对此,上述采购人表示非常困惑,欲到中标候选人单位进行考察,请问是否可以这么做?

回答是:不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实践中,确实有这种情况。某些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后,通过含有主观意向的检测和考察,将投标供应商分出优劣,企图改变中标结果,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正是对这类情形的约束。

另外,即使发现了问题,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执法权。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问题中的情形,采购人指控中标人涉嫌造假是其具有倾向性的表达。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不是法定动作,也不是习惯动作。采购人具有“找茬儿”的嫌疑。

那么,类似于问题中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实施条例》关于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章节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系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主体,并具有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职权。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才是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主体,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采购人可以将具体情况告知财政部门,具体事项交由财政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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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发现中标候选人涉嫌造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评审结束后,提请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单位。

第二种:采购人可以在能力范围内自行查询一些线索,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

如采购人在能力范围内已经自行查询一些线索,可以将相关情况及证据报告至本级财政部门。如果经财政部门证实,此供应商确实造假,则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该中标供应商相应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该项目中标无效。

第三种:如果中标结果合法有效,项目继续进行。若在合同执行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中标文件)相背离,按合同违约处理。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有第三方提出质疑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的程序处理。

基于此,无论采购人是否怀有“找茬”心态,只要经财政部门证实投标供应商存在造假行为,该供应商都要承担中标无效的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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