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某名校原校长张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无所不用其极,19年后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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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1********,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枣庄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枣庄市薛城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枣庄市**南区**号楼**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经省监察委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枣庄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贿罪

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枣庄市**学校长与枣庄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子女上学、工程建设、建筑方案设计、土石方爆破、绿化苗木、塑胶跑道铺设、外墙粉刷、涂料供应、电梯安装等及款项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价值共计260.2168万元。具体是:

1、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创作工作室主任孙某在承接枣庄**西校图书科技楼和文体楼前期策划咨询项目、实验幼儿园新城园效果图设计、新城实验高中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及费用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三次收受孙某贿送现金共计13万元。

2、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揽枣庄**西校操场、东西校篮球场和新城实验高中运动场塑胶跑道铺设、修补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贿送现金共计6万元。

3、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迪诺瓦牌墙漆涂料代理商杨某在承揽枣庄**西校、枣庄**学校、**嘉园和新城**高中外墙粉刷工程、涂料供应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2003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索取、收受杨某某现金共计41万元。2018年4月,因本单位于某某严重违法违纪被调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杨某现金10万元。

4、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在向枣庄市教育局、**中西校、**嘉园小区销售电梯及结算货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基于上述事由,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借春节和中秋节及婚丧喜庆事宜之机先后十五次收受张某贿送现金1.2万元、购物卡1.9万元,价值共计3.1万元。

5、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武汉**美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在向市教育局及市属学校销售苗木等方面谋取利益。基于上述事由,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四次接受邵某出资为其购买和田玉籽料、苗木费用共计54.4万元。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分四次退还邵某50万元。

6、2012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枣庄市农村商业银行**路支行综合部经理宋某某在儿子宋某以借款方式就读枣庄**中及提前退还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宋某某贿送50克足金金条一块,价值1.4万元。

7、2012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枣庄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褚某某在女儿褚某甲以借款方式就读枣庄**中及提前退还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褚某某贿送佳能相机一台,价值2.1735万元。

8、2013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枣庄**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在向新城**高中供应装饰石材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贿送和田玉石两块,价值共计11万元。

9、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浏阳市**种植专业合作社经理欧阳某某在向枣庄市教育局、枣庄**、枣庄**中、枣庄**学校、枣庄**学校销售绿化苗木等方面谋取利益。基于上述事由,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接受欧阳某某出资9万元为其购买全冠紫薇树一棵;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接受欧阳某某支付个人购买4串阿拉善玉石手串费用共计6000元。

10、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枣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在承揽枣庄**中西校图书科技楼、风雨操场,枣庄**中东校图书办公楼、教育局办公楼、**嘉园小区建筑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殷某某贿送购物卡6.5万元,从丰业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47.5256万元为亲属购买文**园小区住房一套,以及通过与殷某某换房居住使用在房屋租金方面获益8.2755万元,价值共计62.3011万元。

11、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开发的江北**小区开设枣庄市**儿园绿城园以及**中东校开东门,进而方便王某某开发的**苑小区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借春节和中秋节及婚丧喜庆事宜之机先后二十四次收受王某某贿送现金、加油卡、购物卡价值共计44.4万元;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接受王某某为其支付个人购买翡翠摆件费用6.5万元。2016年10月市中区区委原副书记刘某被组织调查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王某某现金2万元、购物卡2万元。

1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枣庄市**爆破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某某承揽新城实验高中土石方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外甥孙某某购买武某某开发的**小区**号楼东**单元**住房中接受武某某给予优惠,武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张某某在土石方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免费赠送孙某某车库一个、太阳能一个,价值共计5.3422万元。

挪用公款罪

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枣庄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挪用市教研室和市实验学校公款共计533.3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520万元供被告人张某某及他人经营使用,13.3万元供被告人张某某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是:

1、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枣庄市教研室公款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私募基金,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将20万元归还教研室。

2、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枣庄市教研室公款13.3万元归个人使用,同年8月29日归还,时间超过三个月。

3、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枣庄市实验学校团购房首付款200万元供王某某个人经营使用。同年11月,王某某将200万元归还市实验学校。

4、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枣庄市实验学校团购房首付款300万元供孙某个人经营使用。2014年2月,孙某将300万元归还市实验学校。

滥用职权罪

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在枣庄实验幼儿园南侧由丰业公司垫资建设教工之家,且在未对教工之家进行工程量结算,亦未对丰业公司使用教工之家房间费用及租金收益部分予以扣除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教工之家补偿款1900万元支付给丰业公司,由此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978.591681万元。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枣庄**公司承建枣庄三中西校图书办公楼、文体楼以及东校图书办公楼三项工程。2001年3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审计结算的情况下,安排枣庄**中财务累计支付丰业公司工程款5993.129526万元。后经审计认定,上述三项工程款总金额为4065.212633万元,枣庄**中由此超付工程款1927.916893万元。

贪污罪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枣庄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实际从事教辅材料编写、统稿等工作的情况下,以领取稿酬的方式侵吞公款28.873619万元。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退还稿酬13.3万元,2019年8月上交剩余稿酬15.573619万元。

玩忽职守罪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枣庄市**局局长且直接主管计财科工作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不对财务结算中心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导致财务工作人员张某某套取公款3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于某某、殷某某、魏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侵吞公款;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君辉

张潇丹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十五册。

【附录】近日,由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枣庄市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张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张磊,男,汉族,1961年11月生,山东潍坊人,大学学历,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枣庄三中教导处副主任,枣庄十五中校长、党支部副书记,枣庄三中副校长,枣庄市教育局党委委员、枣庄三中校长、党委副书记,枣庄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枣庄市外事和侨务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2019年1月任枣庄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4月15日,接受枣庄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9月16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枣庄市纪委监委在此前的通报中称,张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消费卡,在婚、丧等事宜中借机敛财;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影响为子女吸收存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违规出借资金,违规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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