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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5: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表现:①报道主体逐渐平民化、草根化。在网络激活了个人的闲置资源,人人都享有话语权的网络环境下,一些网络媒体或者自媒体、窄众化、小众化为博得眼球编造事实,增加点击量;②报道客体由小圈子生活新闻消息转变为社会瞩目事件。为了迎合受众猎奇心理,很多媒体借势、跟风报道失实新闻,以期获得关注;③报到数据夸大,前景过于前瞻。抢新闻模式下,新闻工作者容易违背客观性报道原则,脱离事实基础捏造数据。

三、策划新闻

1、含义:策划新闻并不一定是虚假新闻,但是虚假新闻的“高发区”,主观故意策划出来的事实。根据真实性判断,策划新闻可分为虚假性策划新闻和真实性策划新闻,前者根据虚假程度可分为假新闻和失实新闻,后者根据新闻价值判断可分为良性策划新闻和恶性策划新闻。良性策划新闻是指事实本身具有足够的关注价值,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经过策划使其得到应有的重视,,比如公益环保新闻,农民工子弟求学新闻。恶性策划新闻是指事实本身不具有太大的关注价值,经媒体策划后炒作成热点新闻,可视为伪新闻,比如商业剪彩、产品推销策划。

2、表现:(以恶性策划新闻为例,或者又称为“传媒假事件”)

① 新闻来源与报道重合,这种重合是传媒角色错位; ② 隐藏传媒自身的公关动机,或者由记者单纯的职业主义动机驱动而来; ③ 形成策划新闻必然要导演时间; ④ 提供的“真实”是暧昧的,它是传媒所掌控的“客观存在”,是一种暧昧的社会真实。

四、伪新闻、失实新闻、策划新闻产生的原因

1、新闻本位观念缺失

(1)改革开放前,新闻业的政治属性占据主导地位,改革开放后,市场化程度加深,商业属性凸显,新闻业过多追求商业利润而忽视本身职责;(2)政治、经济因素对新闻业的不当影响;(3)政府对新闻话语权有着直接的控制,尤其是官媒,而广告主通过资本利益影响新闻业发展。

2、新闻传播主体多元化、新闻内涵化

目前已形成三元类型传播主体结构:职业新闻传播主体、民众个体、非职业非民众个体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闻内涵虚化、泛化,受众产生认知错觉,认为新闻就等于信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定义”被解构,新闻“边界”在消失,呈现出随意化、碎片化特征

五、新闻失范的治理对策(注意关键词,厘清答题逻辑)

国家:转变观念,重视“新闻本位”前提下的新闻观念建设; 媒介组织: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职业行为; 媒介行业:建立约束机制,发挥行业、媒介组织的约束作用; 受众:普及民众素养教育,借鉴一定的评判标准识别伪新闻、失实新闻、策划新闻等,学会成为自己的“编辑和信息聚合者”; 技术(管理):建立以总编辑为核心的多层级稿件审核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强化新闻把关。

历年真题梳理

Daily Question

Q :如何避免媒体案件报道出现媒介审判。

上期问题:如何避免媒体案件报道出现媒介审判。(每日考点 | 传统媒体进行大数据转型的问题与对策)

答:

(一)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

防止媒介“话语权”的滥用,避免“媒介审判”的形成,大众传媒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和担当的角色要有明确的认识。为了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保证对司法的监督卓有成效,媒体应当牢固树立以下几种意识:

1.书记员意识:舆论监督的力量就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媒介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充当的是书记员的角色。

2.调查员意识:调查是舆论监督的硬功夫。要有发言权,先当调查员,一切结论都来自于调查之后。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或提供的新闻线索,媒体不可偏听偏信,轻率报道,同时要注意调查方法、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保证在法律所提供的空间中行事。

3.联络员意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是替上级机关当“特派员”,而是要在社会与司法部门之间发挥联系、沟通、疏导、协调的纽带作用,充当的是联络员的角色。当好联络员,媒体一方面要给司法机关提供舆情民意而不施压;另一方面,要做到不炒作。

4.守门员意识:尽职尽责的大众传播媒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是称职的守门员,把一切干扰、影响、弱化舆论监督积极效果的信息拒之于传播的大门之外。强化守门员意识,关键是处理好“为”与“不为”的关系。

(二)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媒介实行自我保护的主要“安全措施”。新闻的客观性是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的,其核心内容是新闻报道应客观地陈述事实,排除任何意见、议论和情感因素的影响。法制报道坚持客观的原则,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报道与观点分开:事实是客观的,观点是主观的。“两者分开的意义,是为了使受众首先了解客观事实的真相,并获得与传播者同样的独立思考和评价的机会。”

2.报道的平衡性:媒体在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的报道中,应当持相对超脱的态度,给各方当事人都提供说话和答辩的机会,让受众充分了解各方的陈述或意见。对一些难点,媒体的报道除了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外,还可以介绍知情人、见证人、专家学者及有关领导的看法,尽可能帮助受众了解有关事实真相的各种信息。

3.评论的公正性:要给媒体提供一个恰当的“喷发口”,这就是评论。评论不同于纯信息性的报道,它的重点是对事实的意见和看法的表达,带有更多的主观评价、判断、论说的理性色彩。评论作为媒体“话语权”的重要标志和风格化的重要特征,是新闻媒体拥有高度的言论自由的集中显现,因此必须注重它的公正性。

(三)加强媒介自律

有效防范“媒介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是新闻业通过强化行业自律和完善媒体内部的自律规定来规范舆论监督的运作机制,减少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减轻新闻界因为“媒介审判”和新闻侵权所面临的外部压力,改善媒介同公共权力机构及公众的关系,为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赢得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为此,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一些规范,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并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规范,便于行业监管和媒体的自我约束。

第二,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成立类似于美国的“新闻评议会”和英国的“新闻投诉委员会”之类的专家型机构,负责处理媒体与社会机构及公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受理对媒体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委员会应由新闻界和法学界资深专家组成,处理投诉的方式可采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裁决的方式。这种做法可以为公众提供一种代替法律诉讼的低成本的申诉途径,减少“新闻官司”,同时也有助于在行业内部形成自控自律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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