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四个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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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四个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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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学校,中央驻滇各单位: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原(云政发〔1997〕129号)文中的部分条款与目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省政府责成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该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分别向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原云政发〔1997〕12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鉴于收费管理属动态管理,需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三个职能部门共同对一般性教育收费的审批和调整直接进行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直接由三部门联合下文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二)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三)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四)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

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规定。

第五条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确定收费标准,三部门联合下文,由学校执行。鉴于目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或幅度范围,在不突破省定范围的前提下,由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本省区域内的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办法另行制定。各学校要采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在省级规定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自费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期)预收。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由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住宿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或省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联合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目前,除课本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除此之外,代收费的具体范围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第十三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严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所有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根据《职业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精神,1998年我省大部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将实行招生“并轨”改革,1999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并轨”改革,“并轨”后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不再区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计划两种招生计划形式,招生计划统一为国家计划一种形式。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规定。

第五条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由省级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确定收费标准,三部门联合下文,由学校执行。鉴于目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规定上限,省属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州(市)属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前提下,由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本省区域内的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办法另行制定。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学校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由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住宿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或省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联合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 成人中等学校、中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中等教育收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

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根据国务院《关于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教委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精神,凡我省已经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本科院校、专科院校、电大普通班,从1997年起全部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并轨”后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不再区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委托培养和自费生)计划两种招生计划形式,招生计划统一为国家计划一种形式。

第四条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规定。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第五条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确定收费标准,三部门联合下文,由学校执行。鉴于目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规定上限,各高校可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前提下,根据地域、专业及办学层次的不同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本省区域内的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中央部委在滇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办法另行制定。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由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住宿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或省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联合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严惩。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收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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