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获死刑 法院回应焦点问题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杭州纵火案情况如何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获死刑 法院回应焦点问题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获死刑 法院回应焦点问题

2024-07-13 11: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获死刑 法院回应焦点问题 法治新闻来源:央广网 2018年02月10日 13:38 A-A+ 二维码扫一扫 手机阅读 我要分享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微信

原标题:

  央广网杭州2月10日消息(记者张国亮)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9日)上午,在2017年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的“杭州保姆纵火案”终于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因放火罪、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该户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遇难,保姆莫焕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当时不在家。当天,警方调查明确火灾为放火案,莫焕晶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2月1日,杭州市中院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时隔7天,案件宣判,“判决如下: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午9点30分,一身黑色羽绒服的莫焕晶被法警带到法庭接受宣判。一周前审判时,莫焕晶表示认罪,此刻,她面无表情,全程一言未发。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小贞、林生斌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莫焕晶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小贞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莫焕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2017年6月22日凌晨4点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房屋损失257万余元。

  火灾发生后,莫焕晶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莫焕晶在绍兴、上海做保姆期间,均发生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返还财务。

  宣判后,受害者丈夫林生斌走出法院,并没有显得轻松。面对记者的询问,他只说了一句,尊重法院的判决。

  宣判后一小时,林生斌在的微博上说,恶魔终于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感谢杭州中院的公正判决。接下来,他将提起民事诉讼,追责有关责任方。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围绕莫焕晶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度有很多争议焦点,例如莫焕晶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积极施救”辩解是否成立?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等问题是否能够减轻对莫焕晶的处罚?关于这些争议问题,杭州中院进行了回应。

  焦点一:是故意杀人,还是想先放火再灭火?

  对于这一点,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是想先放火再灭火,从而博取受害者朱小贞的感激以便能再次开口借钱。主要证据是来自莫焕晶的供述,并认为该供述与朱小贞的确曾借钱给莫焕晶、莫焕晶放火前查询火灾怎样燃烧得慢等客观事实相印证。

  法院认为莫焕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放火动机相对稳定,庭审中也对此予以供认,结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够支持,因此采信了莫焕晶本人供述,没有以故意杀人追究其刑责。

  焦点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

  莫焕晶在事发凌晨4点55分许放火,消防部门于5点4分50秒接到首次报警,5点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在实施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从接警至火势熄灭,消防用时1小时40分钟。

  据浙江省、杭州市消防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符合规程;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

  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定的首个罪名。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员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区物业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刑事犯罪责任的理由。而消防救援目的在于阻止、减弱火灾的后果,不能以消防救援未达到理想预期为由减轻被告人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焦点三:为什么判处莫焕晶死刑?

  在案件庭审中,莫焕晶及其代理人提出莫焕晶存在用水桶和榔头敲击玻璃等积极施救的行为,应予以减轻处罚。

  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没有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后也未及时对被害人施以援手。

  根据杭州中院的通报,证据显示,当天凌晨4点55分左右,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10分钟后,即5点04分,消防部门接到了群众的首次报警;而又过了6分钟后,即5点10分左右,莫焕晶才报警。因次,在案证据虽然证明其有报警行为,但是报警时距放火已长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莫焕晶的报警并没有实际价值。而且,莫焕晶所提的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的情况与现场勘查不符,因此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莫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但仅有该一项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远不足以抵消莫焕晶的多项从严量刑情节。

  综上,莫焕晶同时具有的从严、从宽情节反向竞合时,从严情节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一审法院判处莫焕晶死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