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般纳税人企业安置残疾人有哪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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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般纳税人企业安置残疾人有哪些优惠

2024-07-13 15: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个人所得税: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四、纳税人年度内存在多个所得项目收入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 ”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首次在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办理减征手续的,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纳税人支付给每位残疾人的应发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扣除相关社会保险个人自负部分及其他个人应付部分的实发工资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支付给每位残疾职工个人。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在编在在岗认定表》(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已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企业所得税为同一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并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提交过上述2、3、4款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企业所得税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并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提交过上述2、3、4款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可不再重复提供。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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