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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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2024-07-15 04: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及《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余政发〔2008〕1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不改变其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

二、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2008年9月28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余政发〔1999〕132号文件有关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2008年9月28日(含)后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超出核定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区财政(地税)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收缴工作。

四、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买卖、赠与该住房的,在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五、委托评估

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经区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照最近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计算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 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住房保障办牵头组织实施。个人购买的人才专项用房等其他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一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余政办[2014]38.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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