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古村落“中微环境”?更新中如何保护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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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古村落“中微环境”?更新中如何保护历史风貌?

2024-07-13 1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研究对象

本文旨在研究古村内部人居环境改善与古村风貌保护之间的矛盾,而关于古村整体空间格局、古村街巷空间格局等方面风貌的研究已较多,如武启祥对婺源古村空间进行剖析,寻找古村自我更新的机制,探寻古村空间延续发展策略[4]、沈一凡以金丘村为例对传统村落街巷空间的保护与更新进行了探索[5],所以本文将研究对象的范围限定为:保护类古村落中观与微观环境要素的风貌;其中的环境要素主要包括道路、场地、河岸与池岸、护坡与挡土墙、绿化、环境小品等,为便于表述,将其统称为“保护类古村落中微环境”。

相关法规中的文物类古村落的“中微环境”历史风貌保护原则

我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着重于文物本体保护,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文物法》公布起,就一直明确规定“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过,《文物法》对文物环境风貌保护的规定,却在2002年以后弱化了。1982年、1991年版的《文物法》中皆明文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2002年以后修订的《文物法》中,却没有了上述“环境风貌”的规定,与其相关的,只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的规定,可见其中的“历史风貌”是明确针对文物本体的。由此可见,由于2002年以后的《文物法》对历史环境及其风貌保护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相关法理原则也不明确。

相关法规中的名村类古村落“中微环境”历史风貌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村镇保护条例》)中的原则较为明确,以原状保护为主,但仍留有改变的余地。如2017年修订版中规定,历史文化名村“……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活动,都需制订保护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国家部委对传统村落的相关意见、规范中,也明确了“整体原状保护为主、留有改变余地”的原则。2014年颁布的《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保护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2012年颁布的《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为:“村落传统建筑评价指标体系”中,“完整性”指标的较优状态之中包括“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建筑”“周边环境原貌保存完好”。

保护类古村落的“中微环境”更新中的历史风貌保护原则

保护类古村落的“中微环境”保护与更新的目的不同。保护,是为了保留文化遗产的原状历史信息。更新,为了人居环境改善,适应现代生产与生活。这就造成更新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改变部分历史环境。保护与更新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定的矛盾,如古村的道路原状为土路,遇雨多会变得泥泞,现代生产生活极为不便,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予更新;而在古建筑密集的核心保护区,土路若全部更新为水泥路则会造成古村历史风貌的较大散失,所以至少是应该部分实施原状保护。因此,此类古村“中微环境”更新中的历史风貌保护基本原则应该是“分类对待,合理把握”。这个原则也是上述法规的基本思想,在实际工作中也在不断被遵循。

保护类古村落的“中

微环境”更新中的历史

风貌保护问题调查

调查样本

由于湖北的“保护类古村落”较多,难以进行全面调查,所以应采用取样法,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文物类村落虽然较少但保护级别最高,传统村落类村落的数量最多、且部分同时是历史文化名村,所以作为本调查的样本类型。由于湖北的文物类村落很少,所以可以尽量多选入样本。由于传统村落类村落的数量较多,所以应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由于靠前批次的相对最著名、且距今纳入名录保护的时间相对较长(更易分辨纳入保护名录后若出现的问题),所以本文选择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第一批、第二批为主(第三批作为补充),并以基于本文的核心目的,排除仅有一处或联排为一处古民居及古建筑已消失殆尽的村落;同时考虑到时间因素,取样的空间范围排除鄂西与鄂西北,鄂西南的恩施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2处样本。最后选取23个古村作为调查样本(表1)。

表1 古村调查样本

调查方法与调查过程

(1)主要调查方法。本研究主要以田野调查法、文献调查法、拍照记录法和抽样调查法等为主,对于疑问之处,对当地村民进行访谈询问。

(2)调查过程。调查前后陆续进行了2个月,共约15天,出行方式主要是2~3人驾车同行。

(3)环境风貌改变程度判断。调查主要针对古村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的环境风貌。调查过程中判断以下区域的原则是:核心保护区是历史建筑成片区域及重要古建筑保护区域,风貌控制区是历史建筑与现代建筑混合区域,风貌协调区是现代建筑区域。

调查记录时,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结合环境要素在环境空间中的“易被感知性”(如高度、位置),将现有环境要素改变状况对其“所在历史环境”风貌改变的影响程度分为5个等级,1分为严重改变(如水岸新建官式石栏、僵直形态水泥材料护坡),2分为较严重改变(如水岸新建简朴石栏、古建筑门前新建水泥广场),3分为一般改变(如水塘中堆砌假山、桥面新建大理石护栏),4分为略有改变(如水岸添加简朴石凳、非核心区水泥路、边缘区水泥水沟),5分为改变不明显(如土路、毛石砌筑护坡)。参照专家评分法,确定上述等级时,同行的2~3人分别对其影响等级进行评定,然后讨论综合,确定其等级。上述方法虽然带有一定主观性,但对本文的研究目标来说,已经足够。

调查结果统计

在对上述所有样本村落的现场调查时,对各项环境要素对其所在历史环境风貌的改变程度进行分别记录,然后,按古村类型、要素类型对“上述5类程度改变”案例的数量进行分类统计,并得出各个要素的“上述5类程度改变”的案例数分别在本类案例总数中的占比。

统计结果可以显示,在文物类古村中,对核心区中的历史环境风貌改变影响最严重和较严重的依次为环境小品、水岸或台地护栏,占比分别为50%、40%;其次为水岸材料、场地及道路,占比分别为34%、30%、22%;控制区中最严重和较严重的是水岸或台地护栏、水岸材料,占比分别为40%、22%。名村类古村中的情况与此类似。这说明当下我国古村中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护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即使是在文物类古村落中,此类环境要素历史风貌严重改变的情况仍然不被重视。另从调查中发现,赵泉河村、前湾村、祝家楼垸、八字沟、项庙村、潘家垸村6个村落对历史环境风貌保护的较好。

保护类古村落的“中

微环境”更新中的历史

风貌保护问题分析

根据现场调查及调查结果统计,可以将保护类古村落“中微环境”更新中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护的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城市公园化

部分村落局部追求城市公园特征,使得村落历史环境局部“似城非村”。如九宫山中港村,在古民居群门前轴线前方建设圆形平面的小广场,古民居门前道路旁种植规整的树木花卉;大冶上冯村在村口池塘中堆砌假山;黄陂大余湾村在接近村前的公园里建设圆形小广场。

新农村化

部分村落整体追求新农村特征,使得村落历史环境较大程度上“似新非古”。如九宫山中港村,在古民居群前道路旁设置石磨及规整花坛等新农村景观要素,沟渠土坡改砌为规整毛石池岸;咸安垅口冯在古村核心空间前处修建较大面积水泥广场,在村口池塘周边建设欧式护栏,在古民居门前建花台池壁;大冶上冯村在古村核心空间前处修建较大面积水泥广场;宣恩彭家寨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古民居门前修筑水泥场地、混凝土护栏,在村前种植规整景观林。

手段简单粗暴

由于设计、审查或施工方面的原因,部分村落的环境景观要素的形制、尺度、材料简单甚至粗暴,完全不顾古村的历史环境特征。如通山宝石村,在河岸加建大理石栏杆、仿古亭子,河岸线修整的较为通直,挡土墙采用异于当地传统的毛石(图1);大冶阚家塘村,在重要古民居门原状前素土场地上铺设黑色片岩步道;麻城丫头山村、赤壁羊楼洞古村、通山宝石村,将水塘或河岸以较规整毛石或混凝土植草砌块砌筑;九宫山中港村的古民居群前建设通直的水泥道路;孝昌小河村,古街满铺与原状青石板相去甚远的规整黑色石板。

图1 宝石村河岸原状与现状对比图

臆造景观

部分村落为了旅游需要,凭空建设与原历史环境毫无关联的景观要素。如赤壁羊楼洞古村,在民居群与河岸之间新建了步道,种植景观树,修整河岸,改变了原有民居群落与河岸的自然关系;麻城丫头山村,在村前水塘间的长堤上建设与历史风貌完全无关的长亭,改变了重要景观空间的风貌特征(图2);大冶阚家塘村,在村中央水塘池岸周边、在一处重要民居门前都建设了官式石栏,严重改变了古村历史环境氛围(图3)。

图2 丫头山村水塘空间原状与现状对比图

图3 阚家塘古民居前设置官式护栏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许多在多年以前就已存在,如冯骥才于2010年对古村城市公园化的批判[6],祁嘉华于2011年对古村整体新农村化的批判[7],胡彬彬于2017年对古村保护相关法律不足问题的讨论[8]。但迄今为止,此类问题仍然没有出现明显遏制的迹象,有些甚至仍然较大地改变了古村的整体历史环境风貌,说明仍需进行深入研究与讨论。

保护类古村落的“中

微环境”更新中的历史

风貌保护对策

此处的保护对策,涉及政策、管理、法规、技术等方面,本文着重于技术层面,相关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也属其列。讨论如下。

明确历史环境本体要素

我国国家级相关法规、标准、指标体系中,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历史环境本体要素,《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中对相关指标分解与释义提及“拥有体现村镇特色、典型特征古迹(城墙、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500年以上古树等)数量”。尚在征求意见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GB/T—2019征求意见稿)》涉及历史环境要素的内容为:传统村落内的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树、古道水渠(道)、排水沟及其附属物。其中内涵不甚全面,且大半属于建筑。在省级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中,少数省份提及历史环境本体的部分要素,如四川规定需对“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溪水河道”进行保护;江苏规定“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的空间关系和形态”,但不甚全面具体,如是否包括土质护坡或挡土墙,如古塘、河道是否包括材料及水岸护栏;部分省份则未涉及或未明确历史环境具体包括哪些要素,如山西只规定对“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要素实施整体保护”。对于历史环境本体要素有哪些,由于国家级相关法规、标准、指标体系中皆未明确规定,只有少数省份有所涉及,所以,在具体工作中,造成不同人对历史环境本体要素的理解不同,如对道路及其材料、土塘土沟池岸形态及其材料,不清楚哪些属于历史环境本体要素,更何谈保护或不保护?因此,应深入研究、讨论、确定保护类古村落中的历史环境本体要素的具体内涵。只有明确了这些要素,才会更加慎重地对待这些要素,才会减少对这些要素历史风貌的随意改变,这更是讨论古村中的哪类空间范围的哪些历史环境要素应该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或不保护)的首要基础。本文建议,在保护类古村落范围内及其临近关系处,历史原状的场地、道路、挡土墙、水塘、水沟、水岸、水井、小桥、室外护栏、室外坐凳、护坡、雕塑、树木、重要环境空间关系等,无论其材质(如土路、土护坡),都应属于历史环境本体(仍需深入研究、讨论与调整,但不属本文研究范畴)。

明确分类保护原则

在国家级相关法规中,《文物法》提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概念;《文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阐述了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内涵与划定原则,但未提出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名村镇保护条例》提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编写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中,明确了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内涵与划定原则,但要求并不是“一切设置都需要原封不动地保护”,而是要“整体的控制和保护”,不得“盲目对历史街巷平整、拓宽”。在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规定中,大多数省份只提出涉及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原则,如山西提出“应当对……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要素实施整体保护。保护……街巷、公共空间、古树名木、遗址遗迹”;少数省份提出了历史环境分类保护原则,如四川提出发展规划中应有“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浙江要求“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关规划内容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1征求意见稿)要求发展保护规划中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划定”“村落格局、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与措施”。由此可见,国家级相关法规及其释义中,并未提出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原则,少数省份则有明确规定。那么,在未提出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原则的省份,对历史环境要素保护的理解则较为模糊,执行起来就会较为随意。因此,在国家级层面或所有省份都应提出针对不同等级的保护类古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的原则。其中,文物类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该尽量进行原状保护(特殊原因的除外);文物类古村落风貌控制区内、名村类古村落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有条件的应进行原状保护,没条件的可进行风貌保护;其他相应区域内的可进行风貌保护或协调发展。

制定相关技术规定规程

如果只明确历史环境本体要素及分类保护原则,但缺乏详细的技术规定或规程,对不同区域的不同要素的保护或更新,都可能出现许多因人而异的结果。比如,许多省份的传统村落中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较为明确,各种讨论也比较充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技术规定规程,又由于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所以时常可以看到拆除历史建筑(或故意促进其垮塌)后新建现代建筑,可以看到擅自改变外墙状况(开窗、改窗、非原材料粉刷等)等现象。因此,应制定相关技术规定或规程,明确不同类型古村落内的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或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的不同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更新的相关要求。如排水沟的可视面积在古村落中的相对较小,对古村落风貌影响也较小,如果在文物类古村的核心保护区内要求原状保护,那么在文物类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在名村类古村落风貌控制区应可要求风貌协调,在名村类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可不做要求。目前,我国此类规范较为缺乏或远未完善,即使是尚在征求意见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GB/T—2019征求意见稿)》,除了对历史环境本体要素内涵的认识不全而缺乏相关内容之外,对部分历史环境要素的规定尚不完善,如规定了对河道、水塘的形态进行保护,但未明确对驳岸的原状平面、剖面坡度、建筑材料等进行规定。

补充或设立相关法规

上述对策属于纯技术层面的,但若无相关法规保障,执行起来仍会难以保障。技术规定规程不具备法律效应,违反之后不能受到法律制裁,约束力不强,在各种现实利益面前会变较为软弱。同样以上述历史建筑拆除(或故意促进其垮塌)后新建现代建筑为例,可见如果缺乏法律保护,即使是传统村落中的部分历史建筑也不一定能够保全,更何况历史环境要素。因此建议:

(1)在《文物法》中补充文物类古村落历史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2)若针对名村类古村落保护进行立法,应充分考虑其中历史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结语

本文通过调查与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保护类古村落更新活动中对中微历史环境的本体或风貌的破坏仍然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较大程度地改变了古村整体历史环境风貌;

(2)明确古村落历史环境本体要素、明确分类保护原则、制定相关技术规定规程、特别是补充或设立相关法规,是根本改变上述状况的必要对策。

本文的意义如下:

(1)提出并讨论了历史环境本体的概念及历史环境本体要素的内涵,有望成为保护类古村落历史环境保护与更新及其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

(2)可为相关法规修订或设立提供部分技术支撑;

(3)传统村落毕竟是供现代人使用的,其中的人居环境改善与历史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本文的研究对保护类古村落的历史环境保护与更新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平衡二者的关系,有利于遏制保护类古村“中微环境”历史风貌被不断破坏的现象。

作者:陈操1,2祝笋1张金海3王晓1,1. 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2.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原题目:《保护类古村落“中微环境”更新中的历史风貌问题研究:以湖北为例》

原文刊于《华中建筑》2023年第05期

本文注释从略,完整版内容请订阅查阅《华中建筑》2023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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