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看“典”︱村民委员会被赋予特别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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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典”︱村民委员会被赋予特别法人资格

2024-05-20 16: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周看“典”

带您了解民法典中

村民委员会

被赋予特别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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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1999年开始,甲公司开始承租某市乙乡丙村一院落,该院落所在的土地系丙村集体所有。甲公司与丙村经济合作社于2011年3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租赁建筑面积、院落土地面积、租赁期限等事项,但未涉及承租人加建房屋及出租人的补偿事宜。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甲公司继续使用涉案院落并向丙村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后丙村经济合作社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搬离。甲公司不同意丙村经济合作社的要求,并诉至法院,请求丙村村民委员会和丙村经济合作社共同支付甲公司自建房的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甲公司与丙村经济合作社就涉案院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丙村村委会并非合同主体,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相对性”,甲公司无权向丙村村委会主张权利。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甲公司继续使用涉案院落并支付租金,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丙村经济合作社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故现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鉴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权利、义务终止后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加建房屋的损失,甲公司向丙村经济合作社主张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委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经济独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特别法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但是能够以法人的名义独立从事一些社会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故村民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应诉答辩。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无权向丙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但是丙村村民委员会依然可以作为被告应诉,这表明村民委员会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实践中不乏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案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村民委员会特殊的身份定位,其作为特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视频:尚涵霄

原标题:《本周看“典”︱村民委员会被赋予特别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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