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因新冠肺炎引起的工伤?这4点值得注意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村医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如何认定因新冠肺炎引起的工伤?这4点值得注意

如何认定因新冠肺炎引起的工伤?这4点值得注意

2024-07-12 00: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张文利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社会保险中心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国各地根据《通知》精神,迅速响应,主动作为,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疫情防控工伤认定服务。

据广西人社厅通报,广西隆安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马某,在上班过程中接触了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人员后出现发热、干咳等不适症状,2月2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2月5日,隆安县人民医院正式提交申请材料,隆安县人社局开辟绿色快捷办理通道,当天即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这是广西首例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据国家卫健委统计,截至2月11日24时,全国医务人员确诊新冠肺炎1716例,占比3.8%。可见,面对疫情的严峻形势,《通知》的及时出台,切实解除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但随着复工复产的展开,由此带来的有关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问题也接踵而至,这些问题主要出自对《通知》精神的理解或解读不够准确。如复工后“上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应该认定为工伤吗”等。为准确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出现的一些模糊认识甚至在工伤认定中出现的争议谈谈见解和思考。

75131586819041970

因新冠肺炎引起的工伤认定问题

主要包括:(1)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2)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就一定能认定工伤吗?(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若是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4)职工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48小时内死亡的,能认定工伤(工亡)吗?

几点思考

1

客观严格执行《通知》的适用范围

(1)《通知》有明确的适用对象范围。《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通知》的适用对象范围,仅仅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履职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此在工伤认定时,要客观、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全体职工。

(2)坚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感染新冠肺炎并非是“事故伤害”。同样,病毒感染也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条例》虽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不属于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作为兜底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可认定工伤。但三部委的《通知》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3)坚持遵循“三工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是我国工伤认定的一般条款,也被总结为“三工原则”。众所周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时,多数人并无明显反应,且有2-14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待到职工发病确诊时,由于其每天在居住地、工作单位、社会活动场所等接触各种不确定的人员,很难判断职工究竟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为什么原因而被感染的。职工不能举证,单位无法反证,工伤保险行政机关无法查明患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被感染。因果关系难于判断,必将给工伤认定工作造成难以解决的矛盾问题。

(4)坚持工伤保险公平性进行工伤认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从工伤和非工伤的待遇来看,主要包括就医待遇、治病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等。在就医待遇方面,对职工而言,是否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冠肺炎的治疗费用都无需由个人承担。如认定为工伤,就医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认定非工伤,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且国家已明确宣布由财政兜底保障治疗费用。在治病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职工无论是否属工伤,治病期间的工资待遇都正常发放,也不影响劳动关系。在伤残待遇方面,从目前情况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愈后对人体没有大的伤害,不存在评残问题,相应也没有伤残待遇。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大待遇差别主要体现在死亡待遇方面,即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不同。如认定为工伤,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84.718万元(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的20倍计算)。因此,扩大《通知》适用范围,不仅会冲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全,而且破坏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97601586819042032

2

《通知》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条件

对此次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可认定为工伤的,《通知》只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但医护及相关人员就算在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必能认定工伤,还必须满足“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这一条件。预防和救治工作一般包括预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疗等工作。如果医护人员在日常接诊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非在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工伤保险理论的业务遂行性)感染,就不符合《通知》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3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算工伤,即使是医护人员,也无法认定工伤。

80371586819042130

建议

1

建议出台新规,对因新冠肺炎引起的工伤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

《通知》出台后,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文《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其中,第六个法律问题是:“在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这篇文章提供的解答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篇文章发表后,受到了很多读者质疑。另据报道,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对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出现的民事法律纠纷问题进行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前,《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解决因新冠肺炎引起的工伤认定问题,有关部门也对《通知》的理解不一,解读不同,争议不断,给工伤认定工作带来困难,给新冠肺炎患者和广大职工带来困惑。为此,在疫情仍十分严峻的情况下,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有关工伤认定的问题,需要及时出台新规,弥补漏洞,完善规范,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也有利于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2

建议将医护人员作为特殊群体,对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的工伤认定放宽条件

疫情肆虐,医护人员身处抗疫一线,尽管有相关防护措施和严格作业流程,但在工作环境中履行工作职责,随时随地都处在感染新冠肺炎的极大风险中。目前对履职的医护人员来说,感染新冠肺炎是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职业风险。因此,建议放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的严格限制,更有利于保障履行工作职责的医护人员的权益。同时,建议对除医护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也做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以利于促进疫情防治工作更好开展。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决定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这项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事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处于严重疫情的非常时期,人社部门更需与时俱进,特事特办,为疫情防控一线的“战士”撑起职业伤害的“保护伞”,合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原标题:因新冠肺炎引起工伤认定问题的思考

中国医疗保险官方微信  ID:zgylbxzzs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