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法律 04 材料的检验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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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律 04 材料的检验试验费

2024-07-16 16: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检测费标准根据工程的类别、结构形式等不同,一般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0.8%计列。如属改造项目等情况特殊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检测费报概算审批部门调整。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应包括检测范围内容、合同价款等条款。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检测费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编制规程》执行。

4.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检验监测费按照工程费用的1%~2%列入设计概算,特殊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检验监测方案另行确定。

(二)建设单位单独支付的检验试验费包括的内容

1.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各省市发文中也有不同规定。例如:

(1)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检验监测费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测所需的费用

检验监测费包括:材料进场检验费、桩基础检验试验费、起重设备检验费、室内空气检验费、结构检验费、幕墙检验费、钢结构无损探伤检测费、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及安全鉴定费、防雷设施检测费、节能检测费、土壤氡检测、沉降监测费

(2)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计算我市材料检验试验费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3〕29号

材料检验试验费与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的费用一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2.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各省市也相继发布相关规定,例如:

1.湖南省

10月10日,湖南省住建厅正式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除了全面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外,还明确提出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单位。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陕西省

10月10日,陕西省住建厅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31日起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山东省

7月3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建设单位不得低于检测成本价格签订委托合同。

建设单位不应跨设区市委托检测机构。

对于“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等7种情形,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东省

广东省住建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明确: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

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5.江苏省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6.山东省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加大对建设单位委托检测项目和数量的抽查力度,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严查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

对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从重处罚。

7.湖北省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委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8.四川省

四川省住建厅再次征求《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若干措施》意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应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因此,建设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将可预见的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费用项目列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单独支付的检验试验费的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在结算结算产生争议。

三、甲供材料检测试验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8.4.1 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供材料的情况下,承包人也要进行检验检测,但关于甲供材料的检测试验费用,通用条款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建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

实践中,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经在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检验试验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其原因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文件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中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

因此如果双方之间已有约定,则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遵守双方合同约定。

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参考书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二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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