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调解案例:儿子车祸死亡,赔偿金分配、赡养问题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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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调解案例:儿子车祸死亡,赔偿金分配、赡养问题怎么解?

2024-07-17 07: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人民调解工作十大典型案例,总结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能力和调解水平。开设“十大调解案例”专栏,为您逐篇呈现!

  今天来看第八则案例:密云区刘某甲夫妇和李某等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回顾

  刘某甲夫妇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刘某乙和次子刘某丙共同赡养刘某甲夫妇。2020年长子刘某乙因车祸去世,其妻子李某获得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5万元,但一直未给付刘某甲夫妇应得的份额。刘某甲夫妇认为他们年事已高,虽然现在李某还能坚持赡养二位老人,但毕竟李某对他们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担心李某日后不赡养他们,所以向李某提出要回自己应得的份额。但李某认为此笔款项是丈夫刘某乙的死亡赔偿,理应属于自己所有,故婉拒了刘某甲夫妇的要求。于是刘某甲夫妇找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普及法律,妥善分配死亡赔偿金

  调解员首先来到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据村委会干部介绍,刘某甲夫妇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每家半年。自其长子刘某乙去世后,大儿媳李某和刘某丙两家,仍在继续坚持对刘某甲夫妇进行赡养。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某目前并没有转给刘某甲夫妇。刘某丙表示,如果李某一家愿意继续和自己轮班赡养刘某甲夫妇最好,如果不愿意,刘某丙会承担起赡养义务。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李某就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做进一步了解。据李某介绍,其丈夫刘某乙遭遇车祸身亡后,获赔的死亡赔偿金由自己保管。当被问及为何不给付刘某甲夫妇相应份额时,李某一脸诧异,表示刘某乙的收入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这笔钱是肇事司机对刘某乙及其家属的赔偿款,理应归自家所有,此外她还要抚育孩子,赡养老人,所以不敢轻易动用这笔钱。而且李某不理解,这笔钱明明是给自家的赔偿款,为何还要分给刘某甲夫妇?

  调解员见李某存在法律认知上的盲区,安抚李某情绪后,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根据这些规定,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部分)给予刘某甲夫妇。李某听完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后恍然大悟,表示原本以为这只是给自己家的补偿,没想到还有这些规定。了解法律规定后,李某表示愿意给付刘某甲夫妇应得的金额。

  找准根源矛盾,有效解决赡养问题

  调解员首先肯定了李某的做法,随后问其今后对刘某甲夫妇赡养问题的想法,并指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丧偶一方对公婆或者岳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将来有权继承被赡养人一定份额的遗产。

  李某表示,自己和丈夫曾经达成过共识,双方父母都是亲人,不管什么时候需要帮助,都要全力支持。虽然丈夫去世了,但李某会替丈夫继续赡养公婆。况且这些年来,公婆对自己一家很好,在李某心里早已将他们当做亲生父母看待。

  眼看调解进展顺利,调解员趁热打铁,征得同意后,将刘某甲夫妇、李某及其儿子刘某丁和刘某丙约到一起。然后由刘某甲夫妇提出诉求,要求李某给付刘某乙死亡赔偿金中属于自己那部分款项,李某当场表示同意给付。然后调解员与各方当事人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商定赔偿金分配方案:155万元中包含被扶养人(死者父母)生活费12万元、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丧葬费6万元(已支出)、死亡赔偿金137万元。而死亡赔偿金部分,刘某乙的父母、配偶和子女4人均有份额,经商定一致同意平均分配。因此刘某甲夫妇应当得到12万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68.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共计80.5万元,剩余68.5万元应归李某和其儿子所有。

  确定好分配份额后,李某表示如果刘某甲夫妇愿意,李某还会替丈夫像以前一样继续对刘某甲夫妇进行赡养。刘某甲夫妇听后十分感动,表示争这笔钱只是担心李某今后不赡养公婆,自己留些钱方便生活。如果李某真能如其所说,像以前一样赡养他们,刘某甲夫妇愿意将所属自己那部分款项中的40.5万元留给孙子刘某丁,由李某先行代为保管。

  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各方当事人自愿签定了调解协议。协议中还规定了刘某甲夫妇百年后的丧葬费由大儿媳李某和次子刘某丙平均负担;如果李某违背承诺,不尽赡养义务,应将刘某甲夫妇留给孙子刘某丁的40.5万元原数退回。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司法确认。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争议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但争议背后是当事人对赡养义务的履行存在分歧。这意味着要根本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不仅要妥善分配死亡赔偿金,而且要有效解决赡养义务的履行问题。

  尽管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但本案的调解员并没有让当事人糊里糊涂地接受纠纷解决的方案,而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各方利益和意愿的调解协议。首先,让各方当事人清楚认识到争议的155万元,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个部分,是形成最终调解方案的前提。其次,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才能推动调解继续。在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中基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达成了一致后,就可以形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调解方法。当本案的主要分歧问题,在调解中得到了解决后,解决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者说“治未病”,就成了本案调解的重心。最终,本案没有将155万一分了之。由于双方真正的争执是将来赡养义务的履行问题,因此本案采用了更为灵活也更具有操作性的分配方法。这并不是纯粹的调解方案,还包含了刘某甲夫妇对自己遗产的分配意愿。这种带有遗嘱性质的约定,可以有效避免将来在履行赡养义务过程中出现新的争议。

  赡养老人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涉及赡养问题的案件中,往往在赡养义务的履行和良好家风的维持间难以取得平衡。本案灵活而巧妙地实现了这种平衡。在本案中,自其长子刘某乙去世后,大儿媳李某仍在继续坚持对刘某甲夫妇进行赡养,在村里口碑也不错。刘某甲夫妇提出诉求,要求李某给付刘某乙死亡赔偿金中属于自己那部分款项后,李某当场表示同意给付。如果将155万一分了之,可能会为将来履行赡养义务留下隐患,采用“调解+遗嘱”的方式,既能实现赡养义务的继续履行,又能继续维持良好的家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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