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权力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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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力的法理基础

2024-05-31 18: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埃德加•博登海默. (2017).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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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赖恩•克里滕登. (2009). 父母、国家与教育权(秦惠民, 张东辉, 张卫国译).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本文引用: 1]

陈聪聪, 陈林, 曹辉

教育惩戒的实践困境与新路径探索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2 32 24 26

陈聪聪, 陈林, 曹辉. (2012). 教育惩戒的实践困境与新路径探索. 教育理论与实践,(32),24—26.

[本文引用: 1]

陈鹏

个体人格、国家目标与公共人格——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的自洽性之破立

浙江社会科学 2018 9 56 64

陈鹏. (2018). 个体人格、国家目标与公共人格—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的自洽性之破立. 浙江社会科学,(9),56—64.

[本文引用: 1]

多米尼克•迈尔, 克里斯蒂安•布鲁姆. (2020). 权力及其逻辑(李希瑞译).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文引用: 2]

费孝通. (2014). 生育制度. 北京: 三联书店.

[本文引用: 1]

高德胜

表现的学校与教育的危机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9 6 16 26

高德胜. (2019). 表现的学校与教育的危机.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6),16—26.

[本文引用: 1]

姜峰

宪法公民义务条款的理论基础问题: 一个反思的视角

中外法学 2013 2 284 299

姜峰. (2013). 宪法公民义务条款的理论基础问题:一个反思的视角. 中外法学,(2),284—299.

[本文引用: 1]

金生鈜

论教育权力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05 2 46 51

金生鈜. (2005). 论教育权力.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46—51.

DOI:10.3969/j.issn.1671-9468.2005.02.010      [本文引用: 1]

刘晓巍

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及其实现

中国教育学刊 2019 3 22 27

刘晓巍. (2019). 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及其实现. 中国教育学刊,(3),22—27.

[本文引用: 1]

刘作翔

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 理论与制度结构

中国社会科学 2019 7 85 108

刘作翔. (2019). 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 理论与制度结构. 中国社会科学,(7),85—108.

[本文引用: 1]

卢梭. (2011). 爱弥尔(彭正梅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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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爽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1 182 188

罗爽. (2018).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82—188.

DOI:10.3969/j.issn.1004-9142.2018.01.025      [本文引用: 1]

强世功

从 “知识/权力”的角度看政治学的重建

国际政治研究 2013 1 15 19

强世功. (2013). 从 “知识/权力”的角度看政治学的重建. 国际政治研究,(1),15—19.

[本文引用: 1]

翟楠

论教育权力的扭曲与重建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5 90 95

翟楠. (2015). 论教育权力的扭曲与重建.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5),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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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相霏

《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残疾人权利保障

法学 2013 8 105 112

曲相霏. (2013). 《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残疾人权利保障. 法学,(8),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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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志定

“教育权力”作用的双重性及其消解

教育科学 2008 2 1 4

舒志定. (2008). “教育权力”作用的双重性及其消解. 教育科学,(2),1—4.

DOI:10.3969/j.issn.1002-8064.2008.02.001      [本文引用: 1]

申素平, 陈梓健

权利还是义务: 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性质的再解读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18 2 151 163

申素平, 陈梓健. (2018). 权利还是义务: 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性质的再解读.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15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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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蒂里奥斯•巴伯, 詹姆斯•弗莱明. (2016). 宪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徐爽, 宦盛奎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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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中国实践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构想

法律科学 2019 4 3 19

童之伟. (2019). 中国实践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构想. 法律科学,(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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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峰

我国教育发展的条件变化与改革节点选择——基于教育权力结构的调整

学术论坛 2013 11 196 202

王培峰. (2013). 我国教育发展的条件变化与改革节点选择—基于教育权力结构的调整. 学术论坛,(11),196—202.

DOI:10.3969/j.issn.1004-4434.2013.11.039      [本文引用: 1]

卫娟娟

“差生”称谓与教育公平

教育科学研究 2007 8 10 13

卫娟娟. (2007). “差生”称谓与教育公平. 教育科学研究,(8),10—13.

[本文引用: 1]

肖索未

“严母慈祖”: 儿童抚育中的代际合作与权力关系

社会学研究 2014 6 148 171

肖索未. (2014). “严母慈祖”: 儿童抚育中的代际合作与权力关系. 社会学研究,(6),148—171.

[本文引用: 1]

杨成铭

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法学研究 2005 5 125 132

杨成铭. (2005). 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法学研究,(5),1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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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澜. (2006). 教育概论.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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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凌云. (2020). 行政法讲义(第三版).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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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雅风

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4 11 18

余雅风. (2008). 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11—18.

DOI:10.3969/j.issn.1002-0209.2008.04.002      [本文引用: 1]

于浩, 郑晓军

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法理反思

全球教育展望 2020 4 3 14

于浩, 郑晓军. (2020). 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法理反思. 全球教育展望,(4),3—14.

DOI:10.3969/j.issn.1009-9670.2020.04.001      [本文引用: 2]

袁文峰

《宪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的教育阶段辨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 5 77 87

袁文峰. (2018). 《宪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的教育阶段辨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5),77—87.

DOI:10.3969/j.issn.1008-4622.2018.05.007      [本文引用: 1]

曾大千, 林信志

中小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法制分析

教育科学期刊(台湾) 2013 2 65 81

曾大千, 林信志. (2013). 中小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法制分析. 教育科学期刊(台湾),(2),65—81.

[本文引用: 1]

张恒山

论权利本体

中国法学 2018 6 65 88

张恒山. (2018). 论权利本体. 中国法学,(6),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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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 于浩.(2018). 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 北京: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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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 (2012). 性教育课程案.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张翔编). 北京: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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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华

证成性与正当性: 教育权力的道德基础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 31 36

周丽华. (2019). 证成性与正当性: 教育权力的道德基础.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31—36.

[本文引用: 1]

Woodhouse, B. B

Speaking truth to power: Challenging the power of parents to control the education of their own

Cornell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2002 11 3 481 502

Woodhouse, B. B. (2002). Speaking truth to power: Challenging the power of parents to control the education of their own. Cornell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11(3), 4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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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r, S

Dignity, liberty, equality: A fundamental rights triangle of constitutionalism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2009 59 4 417 468

Baer, S. (2009). Dignity, liberty, equality: A fundamental rights triangle of constitutionalism.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59(4), 417—468.

DOI:10.3138/utlj.59.4.417      [本文引用: 1]

Weishart, J. E

Reconstitut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labama Law Review 2016 67 4 915 978

Weishart, J. E. (2016). Reconstitut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labama Law Review, 67(4), 915—978.

URL     [本文引用: 1]

1 ... 作为教育权力基础的价值秩序,需要从教育权力的证成性走向正当性,从而形成具有道德基础的教育权力(周丽华,2019).“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埃德加•博登海默,2017,第373页)所谓教育权力的规范立场,是在认识到存在不同类型教育权力的基础上,配置与侵害风险相称的保障与控制机制,从而妥当回应不同时代下受教育权利应具有的规范内涵. ... 1 ... 其次,儿童、少年对教育事务自主决定的权利,需要单独加以讨论.在个人自主能力充分发展之前,儿童、少年对教育内容、形式的选择权将暂时交由父母代为行使.父母在行使此种权力的时候,“必须尊重儿童作为完全的人所具备的道德地位,同时必须根据其发展中的能力变化而加以调整”(布赖恩•克里滕登,2009,第43—44、82页).此种权力体现在民事法律中主要为亲权与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需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让未成年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让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 ... 教育惩戒的实践困境与新路径探索 1 2012 ... 以教育惩戒权为例,有论者对教育惩戒权之“权”进行辨析,认为惩戒权更接近于权力范畴(刘晓巍,2019).教育惩戒具有损害或剥夺受教育者权益的法律后果,这符合本文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对立的论证.但有观点认为,教育惩戒基于行政法律关系产生,教育惩戒的上位概念是行政惩戒.这一看法有待商榷,将教育惩戒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忽略了教育惩戒兼有的民事属性.如果仅承认规范在整体上的行政管理属性,会造成法规范对社会自治和社会个体自主的封闭(张志铭,于浩,2018,第63页);对于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教育惩戒,如果一味地适用规范公权力的严格标准,可能导致放弃惩戒、不当惩戒等实践层面上的困境与乱象(陈聪聪,陈林,曹辉,2012). ... 个体人格、国家目标与公共人格——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的自洽性之破立 1 2018 ... 支持复合结构的论者从教育目标切入,认为受教育权利对应的是个体人格形成,受教育义务对应的是社会控制与国家建设目标,两者统一于同一主体,为的是培养公共意义上的人格,确保公民能够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陈鹏,2018).还有论者划分了受教育权与义务的不同阶段,认为受教育权对应入学机会的获得与在学阶段条件的保障,受教育义务对应受教育目标的达成(申素平、陈梓健,2018).反对此复合结构的论者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不附带任何义务的基本人权,所以应适时删除宪法条文中的受教育义务表述(杨成铭,2005).相对于较为激进的删除做法,有论者指出,可以限定受教育义务的外延,只有义务教育阶段才具有强制入学的义务(袁文峰,2018). ... 2 ... 教育活动何以成为一种权力?这完全可以追溯到“教育”的概念.“教育”的概念具有多样性,但从《说文解字》中所注“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中可以发现,在知识或其他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例如国家、父母、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例如公民、子女、学生)施加影响,所以教育是一种可以改变对方处境的社会活动(叶澜,2006,第2—8页).但权力本身是道德中立的,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力,并不必然导致“恶”的结果,权力的道德地位取决于“何人在何事上对他人具有何种程度的权力”,因此需要置于特定的情境中加以讨论(多米尼克•迈尔,克里斯蒂安•布鲁姆,2020,第32页).教育权力行使得当可以“集中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率”(舒志定,2008),但也有可能因“失能而造成教育暴力”(金生鈜,2005). ...

...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家庭中的教育权力并不具有侵害性,“当孩子们想玩电脑游戏而不是学习代数时,父母进行阻止;到了上床睡觉的时候,他们发出命令”(多米尼克•迈尔,克里斯蒂安•布鲁姆,2020,第33页).俗语“虎毒不食子”说的正是这个道理.由此,父母具有子女教育事务上的首要权威,在《家庭教育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应承认法律在此领域的局限性,家庭自治仍应优位于法律的外力干预,家庭教育立法只能柔性、适度地调节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罗爽,2018). ... 1 ... 权力无处不在.除了学校教育之外,还存在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种私人领域的教育形式.家庭是孩子成长为人的第一场所,“我们要把一个生物的人转变成一个社会的分子,这个转变的初步工作就在家庭里”(费孝通,2014,第130—137页).父母基于亲权衍生的教育权,实为“参与子女教育历程之权”(曾大千,林信志,2013).在现代城市家庭当中,代际育儿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教育权力更具亲密性.在反复的代际协商与博弈之后,祖辈可能为了维护和谐的代际关系,放弃在科学性、专业性更强领域的规划与决策权力,仅承担生理性抚育职责;年轻母亲则位于家庭教育权力的中心,掌握着教育事务的主导权,承担社会性抚育职责(肖索未,2014).此外,被滥用的家庭教育权力也可能成为一种“施加社会隔离的权力”(the power to impose social isolation).这是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无法逃避家庭暴力,而学校教育则给长期遭受暴力的儿童提供了与社会建立牢固关系的机会,从而避免让他们过度屈服于父母的教育权威(Woodhouse,2002). ... 表现的学校与教育的危机 1 2019 ... 由此,理解受教育行为、受教育权利以及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内涵,需要统筹考虑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内的教育活动以及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教师、父母等各类教育主体,以扩张观察的视野,这是关系思维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实践展开.“‘权利’表现的是社会群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联系,而不是——至少首先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联系.凡是用‘权利人’与‘义务人’为关系背景去解释‘权利’的,也都注定要落进迷惘、困惑的陷阱.”(张恒山,2018)受教育权利同样如此.在学校教育中,学校如同舞台,学生则是其中的演员,他们需要配合剧本的设定,主动或被动地表现各自“最好的一面”,包括老师、学校在内的观众会借助各式方法评定表演的优劣,从而最终形成了福柯所说的“全景敞视”效果(高德胜,2019). ... 宪法公民义务条款的理论基础问题: 一个反思的视角 1 2013 ... 这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受教育义务存在的必要性,只是说我们应对义务进行限定.基于现代宪法理念,宪法列举的、有限的义务同样应发挥保障公民权利、控制公权力的功能,以防止普通立法对公民课以过重的负担(姜峰,2013).除了设定某些必须做的应为义务,还可以通过被允许做某事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调整.较前者而言,后者对权利的调整方式更加柔性,包括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的资格.例如,硕士、博士学位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个人有是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选择自由,但希望获得更高的学位,就必须达到相应的学术或专业水平.这意味着,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发放学位证书,同时也具有撤销学位的权力,而此种权力将直接影响社会对公民受教育水平的评价.就此而言,教育权力的持有者具有改变受教育者处境的功能,此种改变可能是对受教育行为的积极认可,也可能是消极限制. ... 论教育权力 1 2005 ... 教育活动何以成为一种权力?这完全可以追溯到“教育”的概念.“教育”的概念具有多样性,但从《说文解字》中所注“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中可以发现,在知识或其他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例如国家、父母、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例如公民、子女、学生)施加影响,所以教育是一种可以改变对方处境的社会活动(叶澜,2006,第2—8页).但权力本身是道德中立的,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力,并不必然导致“恶”的结果,权力的道德地位取决于“何人在何事上对他人具有何种程度的权力”,因此需要置于特定的情境中加以讨论(多米尼克•迈尔,克里斯蒂安•布鲁姆,2020,第32页).教育权力行使得当可以“集中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率”(舒志定,2008),但也有可能因“失能而造成教育暴力”(金生鈜,2005). ... 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及其实现 1 2019 ... 以教育惩戒权为例,有论者对教育惩戒权之“权”进行辨析,认为惩戒权更接近于权力范畴(刘晓巍,2019).教育惩戒具有损害或剥夺受教育者权益的法律后果,这符合本文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对立的论证.但有观点认为,教育惩戒基于行政法律关系产生,教育惩戒的上位概念是行政惩戒.这一看法有待商榷,将教育惩戒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忽略了教育惩戒兼有的民事属性.如果仅承认规范在整体上的行政管理属性,会造成法规范对社会自治和社会个体自主的封闭(张志铭,于浩,2018,第63页);对于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教育惩戒,如果一味地适用规范公权力的严格标准,可能导致放弃惩戒、不当惩戒等实践层面上的困境与乱象(陈聪聪,陈林,曹辉,2012). ... 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 理论与制度结构 1 2019 ... 首先,人们有权排除他人对自身教育事务的干预,“原则上自己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限度内、为了何种目的而接受第三人的影响”(赵宏,2012,第219页),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在内的国家权力不可越权干预应由个体自主决定的教育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必然排斥其他类型规范对教育事务的调整权能,教育法规、国家教育政策、社会自治规范(例如大学章程、校园文明公约、教育服务合同)皆有其相应的调整对象与边界.当国家教育政策、社会自治规范于法无涉时,在特定的空间、关系中就有它们适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刘作翔,2019). ... 1 ... 欲解释宪法受教育权利的规范内涵,可将其分解成“受教育行为”和“作为权利的受教育”两个部分,分别进行事实与价值判断.“受教育行为”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标准与条件等要素,这些内容具有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卢梭在《爱弥尔》中指出,教育的最高目标是培养自由人,但不同年龄阶段的教育形式应有所区分,故有必要将教育分为婴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四个阶段.在卢梭看来,理性建立于感性理解的基础之上,所以儿童期的教育应是一种遵循本性的自然教育,仅进行身体与感官训练,摆脱外界道德与知识教育的束缚,避免心灵沾染罪恶、思想产生谬见(卢梭,2011,第47—74页). ...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 1 2018 ...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家庭中的教育权力并不具有侵害性,“当孩子们想玩电脑游戏而不是学习代数时,父母进行阻止;到了上床睡觉的时候,他们发出命令”(多米尼克•迈尔,克里斯蒂安•布鲁姆,2020,第33页).俗语“虎毒不食子”说的正是这个道理.由此,父母具有子女教育事务上的首要权威,在《家庭教育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应承认法律在此领域的局限性,家庭自治仍应优位于法律的外力干预,家庭教育立法只能柔性、适度地调节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罗爽,2018). ... 从 “知识/权力”的角度看政治学的重建 1 2013 ...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是与学生最直接相关的社会职业.在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内,教师不仅指导学生的学习,还有权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每一种知识的产生同时也生产了维持这些知识的人,他们构成了一个专业知识群体,需要在这些专业知识的运用中谋求相应的利益,进而追求相应的权力.”(强世功,2013)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具有决策、审议、评定学术事务的权力,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而教师作为掌握专业知识的个体,是学位评定权的最终归属主体,可直接影响学生能否获得相应的学位.由此,专业知识也就与教育权力产生了勾连. ... 论教育权力的扭曲与重建 1 2015 ... 实践中教育权力的不当行使,将造成正当教育权力同样被怀疑,导致教育权威的阙如与教育权力的虚无(翟楠,2015).个别的教师体罚案例、歧视“差生”事件被媒体揭露后,教育惩戒被贴上了“恶”的标签,以至于适当适度的惩戒也被认为不具合理性.此种“倒洗澡水连孩子也倒掉了”的荒诞景象,引发了我们对教育权力进行类型区分的思考.权力的划分方式并不唯一,本文主要结合权力作用范围、来源形式、主体等多个要素,将教育权力区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两种形态. ... 《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残疾人权利保障 1 2013 ... 其一,尊严价值,即受教育者的人格得到平等的尊重,尊严不会变成隐藏偏见或刻板印象的“黑箱”.在学校教育中,学习成绩落后或行为纪律较差的学生,往往容易被教师贴上“差生”标签,学生人格被贬低;同时还有可能被剥夺受到优质教育的机会,诸如课堂提问次数远低于“优等生”、座位边缘化、被其他同学排挤、非重点班带来的教育资源不平等(卫娟娟,2007).再如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落实尊严价值的问题,《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应在各个教育阶段实行包容性教育,残疾人有权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所谓包容性教育,指的是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所以仅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的特殊学校,并不完全符合公约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具体要求(曲相霏,2013). ... “教育权力”作用的双重性及其消解 1 2008 ... 教育活动何以成为一种权力?这完全可以追溯到“教育”的概念.“教育”的概念具有多样性,但从《说文解字》中所注“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中可以发现,在知识或其他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例如国家、父母、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例如公民、子女、学生)施加影响,所以教育是一种可以改变对方处境的社会活动(叶澜,2006,第2—8页).但权力本身是道德中立的,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力,并不必然导致“恶”的结果,权力的道德地位取决于“何人在何事上对他人具有何种程度的权力”,因此需要置于特定的情境中加以讨论(多米尼克•迈尔,克里斯蒂安•布鲁姆,2020,第32页).教育权力行使得当可以“集中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率”(舒志定,2008),但也有可能因“失能而造成教育暴力”(金生鈜,2005). ... 权利还是义务: 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性质的再解读 1 2018 ... 支持复合结构的论者从教育目标切入,认为受教育权利对应的是个体人格形成,受教育义务对应的是社会控制与国家建设目标,两者统一于同一主体,为的是培养公共意义上的人格,确保公民能够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陈鹏,2018).还有论者划分了受教育权与义务的不同阶段,认为受教育权对应入学机会的获得与在学阶段条件的保障,受教育义务对应受教育目标的达成(申素平、陈梓健,2018).反对此复合结构的论者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不附带任何义务的基本人权,所以应适时删除宪法条文中的受教育义务表述(杨成铭,2005).相对于较为激进的删除做法,有论者指出,可以限定受教育义务的外延,只有义务教育阶段才具有强制入学的义务(袁文峰,2018). ... 1 ... 在宪法权利问题的研究中,常用的文本主义、共识主义、原旨主义方法,都无法离开强调“词语指向事物本质”的哲学进路(索蒂里奥斯•巴伯、詹姆斯•弗莱明,2016,第4页).同时,受休谟命题影响,法律具有相互不能逾越的“实然”与“应然”两个维度,因此“权利与义务通常同时出现”(程度判断)与“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关性”(性质判断)并不相同.这一判断活动需要置于“行为+权利”的分析框架中进行.它也是任意权利形态的分析框架.此种分析框架源自“权利”与“行为”这两种属性不同但现实中相互继起的形态.简单来说,行为是权利本体得以可能的基础,或者说,行为是证立权利或赋予权利以规范性的过程,而权利本体则是社会对行为的赞同性评价(张恒山,2018). ... 中国实践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构想 1 2019 ... 那么,导致受教育权利蒙受风险的原因是什么?在本文看来,受教育权利真正的侵害风险源,恰是极易被忽视的教育权力.如果不从一种紧张、对立的视角去理解受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造成“‘权利’的体量虚增,‘权力’真实巨大的体量被掩盖,从而很不利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童之伟,2019).对于“受教育义务来自于何处”、“受教育义务背后的负担性是否侵害了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对受教育权可能遭遇的侵害风险,是否有必要呼唤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予以调整”等问题的回答,需要注意到与之相联系或对立的教育权力. ... 我国教育发展的条件变化与改革节点选择——基于教育权力结构的调整 1 2013 ... 最后,要实现教育权力在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的分散,避免权力的单向压制.“单向度的‘自上而下’式的教育权力结构可能会产生专制的教育权力,公众广泛参与的教育分权结构可能会形成民主的教育权力,受多方监督制约的教育权力结构可能会形成有限教育权力.”(王培峰,2013)纵向层面的分散要求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适度释放地方在教育事务上的治理效能.就横向维度的权力分散而言,我们应允许合法合规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例如鼓励专业协会学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参与到教育决策咨询、绩效评价活动,形成公平竞争、活力创新的教育秩序,以保障公民能够在获取对称信息的基础上,自主、理性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育内容与形式.当然,不同于政府办教育的公益目的,实践中不少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垄断市场、虚假宣传、收费畸高、预付费难退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教育、市场监督等部门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公法、私法混合的规范体系,充分识别社会力量办学中的复杂权益,妥当平衡举办者、受教育者、教育秩序之间的合法权利,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的权力要素进行约束与限制. ... “差生”称谓与教育公平 1 2007 ... 其一,尊严价值,即受教育者的人格得到平等的尊重,尊严不会变成隐藏偏见或刻板印象的“黑箱”.在学校教育中,学习成绩落后或行为纪律较差的学生,往往容易被教师贴上“差生”标签,学生人格被贬低;同时还有可能被剥夺受到优质教育的机会,诸如课堂提问次数远低于“优等生”、座位边缘化、被其他同学排挤、非重点班带来的教育资源不平等(卫娟娟,2007).再如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落实尊严价值的问题,《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应在各个教育阶段实行包容性教育,残疾人有权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所谓包容性教育,指的是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所以仅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的特殊学校,并不完全符合公约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具体要求(曲相霏,2013). ... “严母慈祖”: 儿童抚育中的代际合作与权力关系 1 2014 ... 权力无处不在.除了学校教育之外,还存在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种私人领域的教育形式.家庭是孩子成长为人的第一场所,“我们要把一个生物的人转变成一个社会的分子,这个转变的初步工作就在家庭里”(费孝通,2014,第130—137页).父母基于亲权衍生的教育权,实为“参与子女教育历程之权”(曾大千,林信志,2013).在现代城市家庭当中,代际育儿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教育权力更具亲密性.在反复的代际协商与博弈之后,祖辈可能为了维护和谐的代际关系,放弃在科学性、专业性更强领域的规划与决策权力,仅承担生理性抚育职责;年轻母亲则位于家庭教育权力的中心,掌握着教育事务的主导权,承担社会性抚育职责(肖索未,2014).此外,被滥用的家庭教育权力也可能成为一种“施加社会隔离的权力”(the power to impose social isolation).这是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无法逃避家庭暴力,而学校教育则给长期遭受暴力的儿童提供了与社会建立牢固关系的机会,从而避免让他们过度屈服于父母的教育权威(Woodhouse,2002). ... 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1 2005 ... 支持复合结构的论者从教育目标切入,认为受教育权利对应的是个体人格形成,受教育义务对应的是社会控制与国家建设目标,两者统一于同一主体,为的是培养公共意义上的人格,确保公民能够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陈鹏,2018).还有论者划分了受教育权与义务的不同阶段,认为受教育权对应入学机会的获得与在学阶段条件的保障,受教育义务对应受教育目标的达成(申素平、陈梓健,2018).反对此复合结构的论者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不附带任何义务的基本人权,所以应适时删除宪法条文中的受教育义务表述(杨成铭,2005).相对于较为激进的删除做法,有论者指出,可以限定受教育义务的外延,只有义务教育阶段才具有强制入学的义务(袁文峰,2018). ... 1 ... 教育活动何以成为一种权力?这完全可以追溯到“教育”的概念.“教育”的概念具有多样性,但从《说文解字》中所注“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中可以发现,在知识或其他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例如国家、父母、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例如公民、子女、学生)施加影响,所以教育是一种可以改变对方处境的社会活动(叶澜,2006,第2—8页).但权力本身是道德中立的,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力,并不必然导致“恶”的结果,权力的道德地位取决于“何人在何事上对他人具有何种程度的权力”,因此需要置于特定的情境中加以讨论(多米尼克•迈尔,克里斯蒂安•布鲁姆,2020,第32页).教育权力行使得当可以“集中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率”(舒志定,2008),但也有可能因“失能而造成教育暴力”(金生鈜,2005). ... 2 ... 日常教育管理中存在裁量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高校有权进行教育、惩戒或处分,这是办学自主管理权的体现.该规定第52条列举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8种情形,其中第6款、第8款的“违反学校规定”以及第7款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相当于给开除学籍处分开了一个较大的口子.但不确定法律概念过多、授权裁量的范围和幅度过大,被授权主体在裁量时就缺乏必要的节制,就会像“打开潘多拉的盒子一样,滥用裁量、侵害权利的问题也随之发生”,所以有必要“在规则与裁量之间找到一个‘黄金分割点’”(余凌云,2020,第179页). ...

... 由此,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严重程度,对初次违纪、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仅进行批评教育;而当批评教育无法实现目标时,才有必要适用相较于批评教育更具制裁性的处分决定,同时也需要合理地确定处分的幅度、时间、程序与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直接关涉受教育资格的有无,实际上是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权,故而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更为谨慎、公正地行使裁量权.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授权的同时,对学校学籍处分裁量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问题为导向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或许是一种妥当的裁量控制技术(余凌云,2020,第230—233页),例如在学生处分实践的经验基础上,梳理出开除学籍决定法定和酌定的考量因素,合理解释规定第52条中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解答学校日常教学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 ... 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 1 2008 ... 其三,平等价值,强调消除歧视性分类,实现受教育机会分配上的平等,避免盲目追求结果平等.在分配受教育机会的时候,分类的目的与手段必须合理,政府、公立学校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政治或其他不合理的分类标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区别、排除或限制.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与无差别对待,都可能会造成教育资源与机会的分配不平等(余雅风,2008).根据《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1条的规定,以下措施因可能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而皆属于教育歧视:禁止特定对象接受任何种类或级别的教育;限制特定对象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对特定对象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不过,不能脱离自由、尊严价值而过分强调结果上的平等,平等价值主要关注个体专业和职业学习的机会、领受奖助学金的机会是否平等,反对基于不合理类别的教育歧视.由此,初级教育免费、中等教育普遍设立是合理的,至于高等教育,则应根据成绩等因素,对一切人平等开放.这也符合《世界人权宣言》保障公民受教育人权的精神. ... 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法理反思 2 2020 ... 其二,自由价值,强调平等条件下的选择自由,即受教育者拥有理性选择与自主决定教育方式与内容的权利,而不是根据权威来定义“最好的教育”.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所应接受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在现行《义务教育法》强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框架下,若要主张学前教育或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便需要进一步识别与平衡其中存在的紧张关系(于浩,郑晓军,2020).再如,对于真理认识的推进,需要适当容忍科学研究可能出现的缺陷,避免非专业人士干涉科学研究.这也是《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高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正当性来源之一. ...

... 此外,如果受教育行为更多体现为受教育者自我形成、自我决定的属性,其义务性应当减弱;如果受教育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关联性,则可以加强其义务性.所以,权利与义务存在对应性的命题,不能在所有教育阶段获得证立.初级教育往往具有义务性质,会受到国家更大范围与程度的干预,此时受教育权的放弃通道就被阻塞了,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国家统一实施的教育.但在学前教育阶段,应为父母留下广泛的选择空间,学前儿童受教育的地点、内容与形式应更加多元(于浩,郑晓军,2020). ... 《宪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的教育阶段辨析 1 2018 ... 支持复合结构的论者从教育目标切入,认为受教育权利对应的是个体人格形成,受教育义务对应的是社会控制与国家建设目标,两者统一于同一主体,为的是培养公共意义上的人格,确保公民能够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陈鹏,2018).还有论者划分了受教育权与义务的不同阶段,认为受教育权对应入学机会的获得与在学阶段条件的保障,受教育义务对应受教育目标的达成(申素平、陈梓健,2018).反对此复合结构的论者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不附带任何义务的基本人权,所以应适时删除宪法条文中的受教育义务表述(杨成铭,2005).相对于较为激进的删除做法,有论者指出,可以限定受教育义务的外延,只有义务教育阶段才具有强制入学的义务(袁文峰,2018). ... 中小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法制分析 1 2013 ... 权力无处不在.除了学校教育之外,还存在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种私人领域的教育形式.家庭是孩子成长为人的第一场所,“我们要把一个生物的人转变成一个社会的分子,这个转变的初步工作就在家庭里”(费孝通,2014,第130—137页).父母基于亲权衍生的教育权,实为“参与子女教育历程之权”(曾大千,林信志,2013).在现代城市家庭当中,代际育儿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教育权力更具亲密性.在反复的代际协商与博弈之后,祖辈可能为了维护和谐的代际关系,放弃在科学性、专业性更强领域的规划与决策权力,仅承担生理性抚育职责;年轻母亲则位于家庭教育权力的中心,掌握着教育事务的主导权,承担社会性抚育职责(肖索未,2014).此外,被滥用的家庭教育权力也可能成为一种“施加社会隔离的权力”(the power to impose social isolation).这是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无法逃避家庭暴力,而学校教育则给长期遭受暴力的儿童提供了与社会建立牢固关系的机会,从而避免让他们过度屈服于父母的教育权威(Woodhouse,2002). ... 论权利本体 2 2018 ... 在宪法权利问题的研究中,常用的文本主义、共识主义、原旨主义方法,都无法离开强调“词语指向事物本质”的哲学进路(索蒂里奥斯•巴伯、詹姆斯•弗莱明,2016,第4页).同时,受休谟命题影响,法律具有相互不能逾越的“实然”与“应然”两个维度,因此“权利与义务通常同时出现”(程度判断)与“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关性”(性质判断)并不相同.这一判断活动需要置于“行为+权利”的分析框架中进行.它也是任意权利形态的分析框架.此种分析框架源自“权利”与“行为”这两种属性不同但现实中相互继起的形态.简单来说,行为是权利本体得以可能的基础,或者说,行为是证立权利或赋予权利以规范性的过程,而权利本体则是社会对行为的赞同性评价(张恒山,2018). ...

... 由此,理解受教育行为、受教育权利以及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内涵,需要统筹考虑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内的教育活动以及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教师、父母等各类教育主体,以扩张观察的视野,这是关系思维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实践展开.“‘权利’表现的是社会群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联系,而不是——至少首先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联系.凡是用‘权利人’与‘义务人’为关系背景去解释‘权利’的,也都注定要落进迷惘、困惑的陷阱.”(张恒山,2018)受教育权利同样如此.在学校教育中,学校如同舞台,学生则是其中的演员,他们需要配合剧本的设定,主动或被动地表现各自“最好的一面”,包括老师、学校在内的观众会借助各式方法评定表演的优劣,从而最终形成了福柯所说的“全景敞视”效果(高德胜,2019). ... 1 ... 以教育惩戒权为例,有论者对教育惩戒权之“权”进行辨析,认为惩戒权更接近于权力范畴(刘晓巍,2019).教育惩戒具有损害或剥夺受教育者权益的法律后果,这符合本文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对立的论证.但有观点认为,教育惩戒基于行政法律关系产生,教育惩戒的上位概念是行政惩戒.这一看法有待商榷,将教育惩戒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忽略了教育惩戒兼有的民事属性.如果仅承认规范在整体上的行政管理属性,会造成法规范对社会自治和社会个体自主的封闭(张志铭,于浩,2018,第63页);对于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教育惩戒,如果一味地适用规范公权力的严格标准,可能导致放弃惩戒、不当惩戒等实践层面上的困境与乱象(陈聪聪,陈林,曹辉,2012). ... 2 ... 首先,人们有权排除他人对自身教育事务的干预,“原则上自己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限度内、为了何种目的而接受第三人的影响”(赵宏,2012,第219页),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在内的国家权力不可越权干预应由个体自主决定的教育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必然排斥其他类型规范对教育事务的调整权能,教育法规、国家教育政策、社会自治规范(例如大学章程、校园文明公约、教育服务合同)皆有其相应的调整对象与边界.当国家教育政策、社会自治规范于法无涉时,在特定的空间、关系中就有它们适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刘作翔,2019). ...

... 根据《德国基本法》中确定的相关原则,“越持久地涉及或威胁公民基本权利,且在公众中问题争议越大的事项,法律就应当越精准”(赵宏,2012,第233页).也即,涉及宪法权利的重要性问题,属于立法机关的保留范围,其他主体无权触及,立法机关需自行立法,不能授权给行政机关.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要求.由此,如果公立学校的教学管理事项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必须有上位法的明确依据,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为准则.而判断事项的重要与否,取决于事项对基本权利实现的影响强度,并非所有事项都应由立法机关确定.具体到性教育课程的实施问题,法院认为,立法者有义务明确诸如性教育的总体目标、课程设置的总体形式(覆盖所有专业课程/可供选择的特定课程)、内容(与伦理无涉的纯粹客观信息/关联特定价值)等事项,不能将这些内容的立法权限授权给行政机关,但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自行裁量细节性的课程教学目标、方式和内容,从而保证课程能够与时俱进. ... 证成性与正当性: 教育权力的道德基础 1 2019 ... 作为教育权力基础的价值秩序,需要从教育权力的证成性走向正当性,从而形成具有道德基础的教育权力(周丽华,2019).“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埃德加•博登海默,2017,第373页)所谓教育权力的规范立场,是在认识到存在不同类型教育权力的基础上,配置与侵害风险相称的保障与控制机制,从而妥当回应不同时代下受教育权利应具有的规范内涵. ... Speaking truth to power: Challenging the power of parents to control the education of their own 1 2002 ... 权力无处不在.除了学校教育之外,还存在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种私人领域的教育形式.家庭是孩子成长为人的第一场所,“我们要把一个生物的人转变成一个社会的分子,这个转变的初步工作就在家庭里”(费孝通,2014,第130—137页).父母基于亲权衍生的教育权,实为“参与子女教育历程之权”(曾大千,林信志,2013).在现代城市家庭当中,代际育儿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教育权力更具亲密性.在反复的代际协商与博弈之后,祖辈可能为了维护和谐的代际关系,放弃在科学性、专业性更强领域的规划与决策权力,仅承担生理性抚育职责;年轻母亲则位于家庭教育权力的中心,掌握着教育事务的主导权,承担社会性抚育职责(肖索未,2014).此外,被滥用的家庭教育权力也可能成为一种“施加社会隔离的权力”(the power to impose social isolation).这是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无法逃避家庭暴力,而学校教育则给长期遭受暴力的儿童提供了与社会建立牢固关系的机会,从而避免让他们过度屈服于父母的教育权威(Woodhouse,2002). ... Dignity, liberty, equality: A fundamental rights triangle of constitutionalism 1 2009 ... 受教育权利是一个情境化的权利,不同教育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教育阶段、对象各异,“作为权利的受教育”的内涵也会随之改变,故应区分具体的场景,结合权利所在的法规范予以具体分析.以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为例,这是一项包含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在内的综合性权利,不同价值之间并非相互对立与竞争的关系,而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互关系.孤立地看待其中任一价值,都有可能导致权利不当扩张或限缩(Baer,2009).对这些价值的分析,如下所示: ... Reconstitut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1 2016 ... 阐释宪法受教育权利的内涵绝非易事,正如论者所言,“这一新生的权利,似乎有点像宪法权利中的丑小鸭……受教育权利成长为白天鹅的前景是暗淡的,然而,对许多人而言,这仍是一个不可抗拒的愿景”(Weishart,2016).若继续从传统权利与义务的复合结构来解释受教育权利的规范内涵,将无法认识与受教育权利产生冲突的根源.因此,不妨另起炉灶,在教育实践中观察,并认真对待与之对立的教育权力.确立受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对立的分析框架,旨在说明教育权力的不恰当设定与行使,具有侵害受教育权利的可能性.受教育权利独立于教育权力的有关讨论,总会遭遇两者之间相互牵引力的制约.如果缺乏对教育权力的必要警惕,那么权力就有异化为压制性暴力的可能性.简单而言,我们应给教育私权力留出足够的自我决定空间,而由于教育公权力的不可逃避性与制裁性,设定或行使教育公权力应更加小心谨慎.不可否认的是,受教育权的侵害风险不仅来源于教育权力,还有可能受到其他主体不同程度的妨害,对于诸如顶替他人入学资格、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等问题,仍待更深入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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