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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23: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伙同贷款中介王某形成“购车贷诈骗”的犯罪团伙,由贷款中介王某招揽无贷款资质的陶某等8人,由丁某某、张某某寻找4S店、帮助贷款申请人虚构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等材料,并通过垫付首付款以及与金融机构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协议的方式获取新车后,在未办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由丁某某将车辆转卖后分赃。上述贷款申请人均无力偿还后续贷款,且经金融机构多次催缴后仍拒不归还,造成金融机构机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各名被告人参与金额不等。

2022年7月至9月,闵行区检察院先后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丁某某等2人和王某等9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至11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部分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组织、有体系的“购车贷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汽车销售门店业务员为追求自身业绩对购车人贷款资质、车辆抵押手续规范性存在把关不细、审核不严等漏洞,形成了贷款中介人、贷款申请人、车款出资人互相勾结的犯罪模式,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实施了一系列“假购车,真套现”诈骗行为,不仅给提供购车贷款的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是通过穿透式、全流程审查,确保介绍、出资、申请、套现的犯罪产业链各环节参与人一起查、一并惩,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二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区分作用大小,做到罚当其罪。最终本案主要策划组织者丁某某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贷款中介人、出资人、申请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起到良好的惩戒警示作用。三是用好认罪认罚助推追赃挽损。督促各被告人主动退赔退赃,在检察环节向金融机构归还部分贷款,有效挽回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示,购车贷款业务的办理应依法合规,相关从业人员需时刻自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以及发放贷款,严格贷前审核工作。贷款申请人充分认识“贷款套现”行为的危害性,通过正规途径申请贷款,按时履行贷款协议,切勿为一时利益身陷囹圄。

案例二:赵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系A保险公司某服务部业务员,负责推销保险产品并维系客户。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为交付保险金、申请“隐形红利”、退保获取利益等事由,骗得老年客户被害人张某、顾某、傅某的信任。三名被害人在赵某的要求或由赵某直接操作下,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退保,采用直接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向赵某支付钱款。经核算,赵某共计骗取张某人民币17万余元,骗取顾某、傅某夫妻人民币15万余元,钱款均被赵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徐汇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赵某犯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保险公司员工利用客户对其信任,通过客户的保单进行贷款或直接退保并获取钱款的诈骗案件。其所谓“隐性红利”“剥离保单”“退保获取利益”等均系虚构的事实,被害人基于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向赵某支付钱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示,第一,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第二,保险公司一方面要不断完善自身建设,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办理贷款、退保等特定业务过程中要加强审核责任,尽量要求其到现场办理,明确告知含义及后果,确保老年客户的理解能力和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廉洁教育,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对交易行为进行及时复核,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作出反应。第三,老年人尽量通过官方途径获取信息,不要轻信“隐形红利”等传言,手机、账号、密码等切勿出借他人,签字确认时应当特别留意文件内容,一旦发生意外,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清理打击不法贷款中介

当下,不法贷款中介以银行名义向消费者进行电话营销或发送短信现象普遍,利用人们希望低息、急需资金的心态,通过“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话术,诱导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

从不法贷款中介的具体手法来看,包括:一是为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客户提供资质包装,如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套取个人经营性贷款,二是提供贸易背景包装,提供信贷资金受托支付通道及资金回流服务。三是帮助借款人“还旧借新”,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

对申请贷款的消费者而言,通过不法贷款中介包装信贷资质、“还旧借新”等违规行为,会造成消费者自身风险上升。一是中介违规操作会给消费者带来违约违法隐患,通过中介机构包装后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申请贷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甚至贷款诈骗,触犯刑法。二是中介垫付“过桥资金”,息费可能隐藏诸多猫腻,大概率会落入高额收费陷阱,综合成本高企。三是“以贷还贷”“转贷”操作有资金链断裂风险,对于违规违约使用的贷款,银行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若消费者未能及时筹措资金导致贷款逾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四是“转贷”等违规操作可能导致个人信息安全被侵害,后续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风险隐患。

对于此类不法贷款中介,上海银保监局将会同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共同研判,持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法中介行为开展刑事打击。针对机构暴露的管理漏洞,将督促其认清自身存在问题,要求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员工管理、及时落实整改,在后续专项工作中加大自查力度,防范外部不法贷款中介风险向银行保险体系传导。

案例二:整治“代理退保”黑产乱象

近年来,以“代理退保”为主要形式的恶意代理投诉举报问题在保险行业呈快速增长态势。一些不法组织或个人冒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等,以“内部资源”等名义,通过电话、网络向短期内急需资金或有购买理财意愿的人群宣传可办理全额退保。在骗取消费者信任委托后,打着“代理维权”的幌子,用编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恶意投诉,达到退保索取手续费的目的后,又蛊惑消费者“退旧买新”,再次套取保险销售的佣金提成等。

2019—2020年,辖内某保险中介机构部分业务员经过组织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并无真实投保意愿及需求的情况下,提供资金,指使亲戚、朋友等作为虚假投保人,通过该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实施虚假投保行为骗取该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首年保险佣金等费用。后又指使投保人以销售误导等理由进行举报投诉,实施群体性恶意退保。2020年4月,该保险中介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等罪名对该案涉及的保险中介业务员依法予以判决。

该案件暴露出保险中介内部存在对业务人员管理不严、对业务品质缺乏管控、经营风险防控缺失等问题。对此,上海银保监局开展专项溯源治理,下发监管意见督促机构落实整改,指导机构开展内部问责,针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提示消费者正确认识人身保险产品,警惕“不良代理投诉举报”风险,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原标题:《发布 | 涉银行保险领域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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