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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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2024-07-11 17: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附件1、2,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https://szjj.sz.gov.cn/ZWGK/TZGG/GGBF/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我局已提前通过公告告知,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

  2.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4月10日

相关附件: 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xlsx 2.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xlsx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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