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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2: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部分 概 述

为了帮助机动车企业正确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期组织税控、车购税等方面业务骨干,相关软件开发技术人员,以及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机动车行业管理专家,针对不同用户,编写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操作指引》,供广大机动车企业参考,方便企业解决2021年6月30日升级前出现的开票问题,辅导企业2021年7月1日升级后正确开票。

本指引涉及政策和系统相关功能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日,之后政策和系统功能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内容为准。

一、机动车企业分类

机动车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机动车企业可以通过开票软件中【税控设备信息】相关模块查看本企业的机动车企业分类标识。

 

序号

机动车企业标识

统称

1

国内生产商

生产企业

2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进口企业

3

授权经销商

经销企业

4

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企业

进口企业

5

其他经销商

经销企业

二、机动车合格证台账流转

(一)国产机动车

场景一:生产企业将自产车辆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操作

7.1升级前台账流转说明

7.1升级后台账流转说明

生产企业上传合格证

税控系统依据合格证信息建立《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车辆信息属于生产企业。

税控系统依据合格证信息建立《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车辆信息属于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系统依据发票信息生成《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车辆信息流转至最终消费者名下。

税控系统依据发票信息生成《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车辆信息流转至最终消费者名下

场景二:生产企业将自产车辆销售给其他机动车企业(非最终消费者)

操作

7.1升级前台账流转说明

7.1升级后台账流转说明

生产企业上传合格证

税控系统依据合格证信息建立《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车辆信息初始属于生产企业。

税控系统依据合格证信息建立《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车辆信息属于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向下游机动车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时如果填写VIN,发票上传后,税控系统依据发票信息生成《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车辆信息流转至下游机动车企业名下;如果没填VIN,未关联前车辆信息不流转。

无论开具时是否填写VIN,未关联前车辆信息均不流转,仍属于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做票据关联

《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车辆信息已在下游机动车企业名下的,车辆信息保持在下游机动车企业名下;未建立《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的,税控系统依据关联信息生成《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车辆信息流转至下游机动车企业名下。

税控系统依据关联信息生成《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车辆信息流转至下游机动车企业名下。

下游机动车企业向其下游开具填写VIN的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中车辆信息依据发票信息,流转至机动车发票受票方名下.。

《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中车辆信息依据发票信息,流转至机动车发票受票方名下. 

(二)进口机动车

操作

7.1升级前台账流转说明

7.1升级后台账流转说明

源头报关进口企业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单

税控系统依据车辆电子信息单建立《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车辆信息属于源头报关进口企业,

税控系统依据车辆电子信息单建立《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车辆信息属于源头报关进口企业,

源头报关进口企业向下游填写VIN开具机动车发票

发票上传后,税控系统依据发票信息生成《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车辆信息流转至机动车发票受票方名下。

发票上传后,税控系统依据发票信息生成《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车辆信息流转至机动车发票受票方名下。

说明:对于车辆电子信息中存在两个报关进口企业(即双抬头)的情形,两个报关进口企业都可以使用该车辆电子信息开具发票。如报关进口企业A已作为源头企业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单开票后,报关进口企业B不允许作为源头企业使用此合格证重复开票。

如报关进口企业A作为源头企业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单向下游销售开票后,经流转,《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中车辆信息至报关进口企业B名下时,报关进口企业B可做为流通环节中的一个经销公司正常向下游开票。

 

第二部分 国内生产企业

国内生产企业,按有无生产基地(子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生产基地(子公司),由本企业直接生产并对外销售车辆;一种是有一个或多个生产基地(子公司),生产基地(子公司)与生产企业(母公司)组成一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团体(以下简称“集团”)。对于本集团内机动车企业生产的车辆,既可以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可以销售给集团内或集团外的机动车企业等非最终消费者,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集团自产车辆销售给集团内或集团外机动车企业后,应按要求对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票据关联,关联后,下游机动车企业才可以继续对外销售并开机动车发票;本集团自产车辆销售给集团外最终消费者直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根据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形分别描述:

一、无生产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自己生产车辆

(一)场景描述

1.无生产基地(子公司)的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车辆,直接销售给其它机动车企业或者最终消费者。

2.有生产基地(子公司)的母公司将自己生产(非生产基地生产)的车辆,直接销售给其它机动车企业(含本集团的销售总公司)或者最终消费者。

(二)操作流程

场景一: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开票

第一步:生产企业A上传合格证

第二步:生产企业A在线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最终消费者

说明:生产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联网校验车辆是否属于本企业,所以必须先确保合格证已上传。

场景二:向下游机动车企业开票

第一步:生产企业A上传合格证

第二步:生产企业A向下游机动车企业B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步:生产企业A做票据关联

第四步:下游机动车企业B继续向其下游开票

说明:在本步骤中,下游机动车企业B如果是生产企业,再向其下游开票时必须填写VIN。因为此时下游机动车企业销售的是其购进的车辆,而非自产车辆,因此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填写VIN,否则车辆信息将无法在台账中流转。

注意事项:

2021年7月1日升级前

2021年7月1日升级后

①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生产企业A开票时如果填写VIN,上传发票后,税控系统核验该VIN是否已存在,如果不存在或非本企业的VIN,则此发票将产生异常记录,影响该车其他企业开票。如车辆属于本企业生产的车辆时,待上传合格证、关联发票信息后,下游企业可以正常开票。

③如果下游机动车企业B也是生产企业,且在生产企业A关联前,B已向其下游企业开具了未填写VIN的发票,那么生产企业A正常关联后,车辆信息还属于下游机动车企业B,下游机动车企业B开具给其下游C的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发票,下游C将无法继续向下开票;此时须确保生产企业A正常开票并关联,车辆信息流转至企业B名下后,由企业B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发票,下游C可正常开票,或者需要将企业B开给下游C的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红冲时选择涉及销售折让)

④如果票据关联前,该车辆信息被通过手工维护到了别的企业D名下,关联后,关联信息不生效,车辆信息在D名下,企业B将无法开票。

①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生产企业A开票时如果填写VIN,上传发票后,税控系统核验该VIN是否已存在,如果不存在或非本企业的VIN,则此发票将产生异常记录,影响该车其他企业开票。如果车辆属于本企业生产的车辆时,待上传合格证、关联发票信息后,下游企业可以正常开票。

③如果下游机动车企业B也是生产企业,且在生产企业A关联前,B已向其下游企业开具了未填写VIN的发票,那么生产企业A正常关联后,车辆信息还属于下游机动车企业B,下游机动车企业B开具给其下游C的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发票,下游C将无法继续向下开票;此时须确保生产企业A正常开票并关联,车辆信息流转至下游机动车企业B名下后,由企业B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发票,下游C可正常开票,或者需要将企业B开给下游C的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红冲时选择涉及销售折让)

④如果票据关联前,该车辆信息被通过手工维护到了别的企业D名下,关联后,关联信息不生效,车辆信息在D名下,企业B将无法开票。

二、集团内不同生产基地(子公司)生产车辆

(一)概述

此种情形分以下4种场景分别描述,未包含的场景开票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反馈。

序号 场景类型

1 生产基地(子公司)—母公司—下游

2 生产基地(子公司)—销售公司—母公司—下游

3 母公司—销售公司—生产基地(子公司)—下游

4 生产基地(子公司)—下游

(二)分场景操作流程

场景一:生产基地(子公司)—母公司—下游

生产基地(子公司)负责生产机动车,母公司负责(或者生产基地以母公司名义)上传合格证,生产基地(子公司)将机动车销售给母公司,并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母公司,母公司向下游机动车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对外销售。

操作流程

第一步:母公司上传合格证

第二步:生产基地(子公司)给母公司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步:母公司向下游销售企业B开票

第四步:母公司用母公司开给下游销售企业B的票做票据关联

第五步:机动车企业B继续向其下游开票

注意事项:

2021年7月1日升级前

2021年7月1日升级后

①流程2和3不分先后,互不影响,其他流程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该场景中生产基地(子公司)无法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有需求,需要生产基地(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台账后开具。

③母公司可以用生产基地(子公司)给母公司开具的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也可以用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

④如果以生产基地(子公司)开给母公司的票关联,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必须填写VIN,否则车辆信息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销售企业B无法开票

⑤《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企业识别号与生产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不符时,生产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开具填写VIN的发票将列为异常发票,且车辆信息不流转。

⑥如果《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中识别号为生产基地(子公司),生产基地(子公司)先填写VIN开票给母公司,车辆信息属于母公司,之后母公司未填写VIN开票给销售企业B,不管关联哪张票,关联信息不接收,车辆信息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销售企业B均无法开票。需要税务机关查询是否属于此情况,如果属于此情况则:手工维护或者母公司红冲其开具的发票重新开具(填写VIN)

①流程②和③不分先后,互不影响,其他流程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母公司可以用生产基地(子公司)给母公司开具的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也可以用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发票关联

③如果用生产基地(子公司)开给母公司的票关联,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必须填写VIN,否则车辆信息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销售企业B无法开票

④如果生产基地(子公司)先给最终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具后车辆合格证已使用,车辆信息属于最终消费者名下,之后,以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关联,车辆信息仍保持在最终消费者名下,销售企业B无法开票

⑤如果已用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做关联, 车辆已属于销售企业B,生产基地(子公司)将无法再向最终消费者再销售开票

场景二:生产基地(子公司)—销售公司—母公司—下游

生产基地(子公司)生产的车辆,母公司上传合格证,生产基地(子公司)将机动车销售给本企业的销售公司,并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基地(子公司)的销售公司再将机动车销售给母公司,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母公司向下游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操作流程

第一步:母公司上传合格证

第二步:生产基地(子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步:母公司用生产基地(子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的票做票据关联

第四步:销售公司A给母公司开票,必须填写VIN

第五步:母公司销售给下游销售企业B,母公司必须填写VIN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六步:销售企业B向下游C填写VIN开具机动车发票

注意事项:

2021年7月1日升级前

2021年7月1日升级后

①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该场景中生产基地(子公司)无法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有需求,需要生产基地(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台账后开具。

③母公司必须用生产基地(子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如果先对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做关联,车辆信息属于销售企业B名下,之后生产基地(子公司)给销售公司A的发票将列入异常发票,车辆信息不流转票给销售公司A,销售公司A将无法开票。

④该场景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必须填写VIN,否则车辆信息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销售企业B无法开票

⑤生产基地(子公司)开票时,《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企业识别号与生产基地(子公司)不符时,基地填写VIN开具的发票将列为异常发票,且车辆信息不流转。销售公司A无法开票。

⑥如果在关联前,母公司先填写VIN开票给销售企业B,车辆信息已流转到销售企业B名下,之后的关联信息不再接收,销售企业A将无法开具发票

①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母公司必须以生产基地(子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具的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关联,否则销售公司A将无法开具发票

③如果先用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关联,车辆信息属于销售企业B名下,之后生产基地(子公司)给销售公司A的发票将列入异常发票,车辆信息不流转给销售公司A,销售公司A将无法开票。

④母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必须填写VIN,否则车辆信息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销售企业B无法开票

⑤如果在关联前,母公司先填写VIN开票给销售企业B,车辆信息已流转到销售企业B名下,之后的关联信息不再接收,销售企业A将无法开具发票

场景三:母公司—销售公司—生产基地(子公司)—下游

生产基地(子公司)生产的车辆,母公司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生产基地(子公司),然后生产基地(子公司)向下游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操作流程

第一步:母公司上传合格证

第二步:母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步:母公司用母公司给销售公司A的发票做票据关联

第四步:销售公司A给生产基地(子公司)开票

第五步:生产基地(子公司)销售给下游销售企业B,开具机动车发票时必须填写VIN

第六步:销售企业B向下游C填写VIN开具机动车发票

注意事项:

2021年7月1日升级前

2021年7月1日升级后

①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母公司必须用母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具的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 

③如果在按顺序关联前生产基地(子公司)先填写VIN开票给销售企业B,或者先用生产基地(子公司)开票销售企业B的票做关联,车辆信息已流转到销售企业B名下,之后母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具的发票将列入异常发票信息,车辆信息不流转,销售公司A将无法开具发票

④在按顺序关联后生产基地(子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必须填写VIN,否则车辆信息一直在生产基地(子公司)名下,销售企业B无法开票

⑤《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企业识别号与生产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不符时,生产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开具填写VIN的发票将列为异常发票,且车辆信息不流转。

⑥该场景中生产基地(子公司)无法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有需求,需要生产基地(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台账后开具。

①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母公司必须用母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否则销售公司A将无法开具发票

③如果在按顺序关联前,生产基地(子公司)先开票给销售企业B,车辆信息不流转,仍在母公司名下,之后母公司关联,销售公司A依顺序开票给生产基地(子公司),车辆信息流转到生产基地(子公司)名下,生产基地(子公司)需要红冲,按顺序关联后再重新开具,否则销售企业B无法开票。

④在按顺序关联后,销售公司A已开票给基地,生产基地(子公司)开给销售企业B的票必须填写VIN,否则车辆信息一直在生产基地(子公司)名下,销售企业B无法开票

⑤如果用生产基地(子公司)开票销售企业B的票做关联,车辆信息已流转到销售企业B名下,之后母公司给销售公司A开具的发票将列入异常发票信息,车辆信息不流转,销售公司A将无法开具发票

场景四:生产基地(子公司)—下游

生产基地(子公司)生产的车辆,母公司上传合格证,生产基地(子公司)直接向下游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操作流程:

第一步:母公司上传合格证

第二步:生产基地(子公司)向下游销售企业A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步:母公司用生产基地(子公司)向下游销售企业A开的票做票据关联

第四步:销售企业A向下游B填写VIN开具机动车发票

注意事项:

2021年7月1日升级前

2021年7月1日升级后

①《机动车进销期初台账》企业识别号与生产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不符时,生产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开具填写VIN的发票将列为异常发票,且车辆信息不流转。

②该场景中生产基地(子公司)无法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有需求,需要生产基地(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台账后开具。

①严格按序号顺序开具发票和关联信息

②母公司必须以生产基地(子公司)开具给销售企业的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否则销售企业A将无法开具发票

(三)常见问题

问题:生产基地(子公司)生产车辆但不上传合格证(母公司上传合格证),将生产的车辆销售给母公司,应当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非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销售方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时只能开具机动车发票,机动车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因此分公司销售机动车应当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票,不能开具非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集团购进车辆

(一)概述

集团购进车辆,是指集团内的生产企业,购进集团外生产的车辆(该车已由源头生产企业开具发票并进行了票据关联)后,再向下游开具填写VIN的机动车发票的情形。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生产企业购进已由该车源头生产企业开具发票并进行了票据关联的车辆。

第二步:上游机动车企业已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并上传发票。

第三步:生产企业向下游开具填写VIN的机动车发票。

(三)注意事项

1.集团内的企业作为生产企业,此种情况开票时不在线联网校验该车辆是否属于本企业,销售前必须先由该车辆的源头生产企业开具发票并进行了票据关联,确保购进该车辆信息已流转至本企业名下,否则开具的发票上传后会校验出车辆不属于开票企业,将列入异常,下游企业无法开票。(可以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模块验证车辆是否属于本企业名下)。

2.购进车辆对外销售,本企业实质身份已经转变为机动车经销企业,因此开具机动车发票时,必须填写VIN,车辆信息才可以随开具的机动车发票流转,否则车辆信息无法流转至下游企业,并且仅允许购方企业向外销售,不允许集团内的其他企业对外销售。

(四)常见问题

由于上游企业未开票或者开票未上传或者未进行票据关联等原因,车辆信息未流转至本企业名下,此时企业(集团内企业生产企业)开具的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入异常,下游企业无法开票。可联系上游企业完成开票、上传发票、票据关联等该做的操作后,车辆信息流转至本企业名下。此时再联系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异常发票处理,处理后,车辆信息流转至下游企业名下。

四、改装车辆

(一)概述

改装厂作为生产企业,利用整车或者底盘改装生产车辆并上传合格证的情况,具体场景如下:

序号

场景类型

1

购进整车进行改装

2

受托进行整车改装

3

购进底盘进行改装

4

受托进行底盘改装

(二)操作流程

场景一:购进整车进行改装

改装厂购进整车,原车辆信息已流转至本企业名下,改装后改装厂重新上传合格证,对外销售的情况。

第一步:确保原整车信息已流转至本企业名下

第二步:上传新的整车合格证(原合格证也是整车合格证,相当于生产企业购进车辆,上传合格证仅更新合格证信息)

第三步:使用新的合格证继续向下游开具机动车发票,开票时必须填写VIN,本企业无需进行票据关联

场景二:受托进行整车改装

改装厂受托改装整车,原车辆信息已流转至委托方名下,改装后改装厂重新上传合格证,由委托方对外销售的情况,或者委托方为生产企业时,改装后仍由委托方(委托方为生产企业)或者改装厂上传合格证,对外销售的情况。

第一步:上传改装后整车合格证(原合格证也是整车合格证,上传新合格证仅更新合格证信息,车辆信息会保持在委托方企业名下不变)

第二步:开具改装费发票,无需进行票据关联

第三步:委托方销售改装后整车并开票

场景三:购进底盘进行改装

改装厂购进底盘改装成整车,改装后本企业上传整车合格证,对外销售的情况。

第一步:上传整车合格证(初次上传整车合格证,改装厂即为该车辆源头生产企业)

第二步:向下游机动车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票据关联或向最终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场景四:受托进行底盘改装

改装厂受托将底盘改装成整车,改装后改装厂上传整车合格证,由委托方对外销售的情况,或者委托方为生产企业时,改装后由委托方或者改装厂上传合格证,对外销售的情况。

1.如果由改装厂上传整车合格证:

第一步:改装厂上传整车合格证(初次上传整车合格证,改装厂即为该车辆源头生产企业,合格证期初台账中车辆信息属于改装厂)

第二步:改装厂向委托方开具改装费发票。

第三步:关联、开票(在优化系统前,改装厂向委托方开具的改装费发票无法用于票据关联,车辆无法流转到委托方名下,暂时由委托方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将该车辆信息转移至委托方企业名下。系统优化后,按要求操作关联和开票)

2.如果委托方为生产企业且由生产企业自己上传整车合格证:

第一步:委托方上传整车合格证(初次上传整车合格证,委托方即为该车辆源头生产企业,合格证期初台账中车辆信息属于委托方)

第二步:改装厂向委托方开具改装费发票

第三步:委托方生产企业向下游企业销售整车开具发票并进行票据关联

(三)注意事项

购进整车需确保原整车信息已流转至改装厂名下,委托整车改装需确保原整车信息已流转至委托方名下。

(四)常见问题

对受托底盘改装,而且由改装厂上传整车合格证的,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改装费发票(非机动车发票),该发票无法用于票据关联,车辆不会流转至委托方,委托方对外销售无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解决方法:在优化系统前,暂时由委托方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和流程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将该车辆信息转移至委托方企业名下。系统优化后,按要求操作开票。

五、整车合格证撤销重传

(一)概述

因合格证参数填写有误、合格证公告过期等原因,需对原合格证撤销并重新上传新合格证。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撤销已过期的合格证

第二步:重新上传新的合格证

第三步:保持原合格证的《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中当前车辆所属企业不变

第四步:原合格证所属企业继续对外销售,并按新合格证信息依据《机动车进销流转台账》开具发票

(三)注意事项

不论撤销前该车辆信息已流转至哪一个机动车企业名下,重传后车辆信息台账保持原合格证所属企业不变,原合格证当前所属机动车企业可继续使用新的合格证开具机动车发票向下游流转。

(四)常见问题

问题:撤销合格证后,开票时提示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

解决方案:企业确认新的合格证是否已重新上传,对已重新上传的,主管税务机关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模块获取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然后开票,仍无法开票的,按运维程序提交运维单至省局处理。

 

第三部分 经销企业

一、概述

经销企业购进国产车或者进口车后,将该车辆向下游经销商或最终消费者销售并开票。

二、操作流程

开具机动车发票(将联网校验该车辆是否属于本企业)

三、注意事项

1上游企业必须按先后顺序规范开票和关联发票。

2.购买方如果是销售企业(非最终消费者),购进车辆后用于继续对外销售的,不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否则购买方继续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后将无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常见问题

1.如果提示未查询到对应合格证信息无法开票,确认输入的车辆识别号和合格证编号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联系车辆生产企业(母公司)确认该车辆是否按要求上传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已成功向税务交换。如果已提交且状态为交换完成,则可由实际车辆当前所属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处理。

2.如果提示对应合格证已撤销无法开票,确认输入的车辆识别号和合格证编号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联系车辆生产企业(母公司)确认该合格证编号、车辆识别号的车辆合格证是否已撤销,如果撤销,是否重传新的合格证信息,未上传,督促企业按要求上传新的合格证信息,后开票(确保撤销前该车辆信息已流转至本企业名下方可开票)。如果仍无法开票的,则可由实际车辆当前所属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处理。

3.如果提示合格证已使用或者对应合格证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开票,说明该合格证编号和车辆识别号对应的合格证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确认输入的车辆识别号和合格证编号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该车辆销售与开票情况,属于其他企业误用的,可以联系其他企业红冲已开具发票。如果无法联系其他企业红冲,则可由实际车辆当前所属于企业主管理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手工维护台账(适用2021年5月1日后生产车辆)或者重置合格证使用状态(适用2021年5月1日前生产车辆)。重置合格证使用状态后原开具的发票将列入异常发票信息(一车多票)。

4.如果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无法开票,说明该合格证编号和车辆识别号对应的合格证信息未流转到本企业名下,确认输入的车辆识别号和合格证编号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确认上游企业的开票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上游企业尚未向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或者开具发票不符合规范的,督促上游企业按要求开具发票,如果开票了但未上传税局端,督促上游企业按要求上传发票;上游企业是生产企业的,还应确认生产企业开票后是否按要求完成合格证(车辆)电子信息和机动车发票信息票据关联,尚未关联的,督促上游企业完成票据关联。如果已开票、已上传、已关联,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异常发票,如果因异常发票原因导致台账未流转,则联系上游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解除异常发票。无法解除异常发票的,或者解除异常发票仍无法开具发票的,由实际车辆当前所属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手工维护合格证台账至本企业名下开票。

5.如果提示合格证红字信息表已审核通过且未开具红字发票,说明该合格证编号和车辆识别号对应的合格证已因为“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的,申请了红字信息表且审核通过,对应车辆合格证属于“红冲中”的锁定状态,下游企业无法开票。确认输入的车辆识别号和合格证编号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督促上游企业按要求开具发票,确保车辆信息已流转到本企业名下。

6.如果提示合格证使用状态错误或者查询合格证台账失败无法开票,确认输入的车辆识别号和合格证编号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则可由实际车辆当前所属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处理。

说明:重置合格证使用状态、解除异常发票、手工维护台账后开具的机动车发票将被列入重点监控。

 

第四部分 进口企业

一、本企业报关进口车辆

(一)概述

本企业报关进口车辆需先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单后向下游机动车企业或最终消费者在线开具机动车发票,该类车辆无需进行票据关联。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报关进口企业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单

第二步:报关进口企业向下游开具机动车发票(车辆随发票流转至下游名下)

(三)注意事项

1.车辆电子信息单中的报关进口企业信息应正确填写。如果报关进口企业信息中纳税人识别号与开票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符,本企业将无法使用该车辆电子信息开票。

2.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有两个报关进口企业信息的,其中一个报关进口企业开票后,车辆将流转至发票的受票方名下,另一个报关进口企业不允许重复开票。

(四)常见问题

同第二部分经销企业

二、本企业购进车辆

(一)概述

当报关进口企业购进国产车或进口车再对外销售时,报关进口企业对于该车辆类似于经销企业,直接给下游机动车企业或最终消费者在线开具机动车发票即可。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上游机动车企业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二步:向下游开具机动车发票(车辆随发票流转至下游名下)

(三)注意事项

同第二部分经销企业

(四)常见问题

同第二部分经销企业

 

第五部分 机动车发票红冲

一、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一)概述

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VIN);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VIN)。

对于申请原因为“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的,红字信息表审核通过后,对应车辆合格证变为“红冲中”的锁定状态,避免下游企业继续开票,当红字发票销单后,车辆信息退回至上游企业;对于申请原因为“涉及销售折让”的,合格证的归属及使用状态不做改变。

(二)操作流程

场景一: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

第一步:确认蓝字专票中车辆是否需要部分或全部退回

第二步:申请红字信息表。对于需部分退回的,应由受票方认证抵扣后按照已抵扣选择“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针对需退回的部分车辆申请红字信息表或者按照全部退回处理方式处理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对于需全部退回的,根据蓝字发票使用情况确定申请方,按照“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申请红字信息表(税局系统将校验涉及车辆是否在受票方名下)。

第三步:销售方导入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红字专票中涉及的车辆将依据红字发票退回至销售方名下)

场景二:涉及销售折让

第一步:由受票方按照购方已抵扣选择“涉及销售折让”原因申请红字信息表(不用填写VIN)

第二步:销售方导入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不涉及到车辆流转)

(三)注意事项

1.对于需全部退回的,应正确选择申请方。电子专票:已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申请,未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申请;非电子专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可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申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选择未抵扣申请;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选择已抵扣申请,按照“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申请红字信息表(税局系统将校验涉及车辆是否在受票方名下)

2.切勿由销售方发起部分红冲的红字信息表(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否则将导致受票方无法认证抵扣蓝字发票剩余进销税额。

(四)常见问题

问题:机动车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车辆退回已销售方名下,现在受票方无法对该蓝字发票下剩余的车辆进行勾选抵扣。

原因:当需要部分车辆退回至销售方名下,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销售方针对蓝票部分车辆申请了红字信息表并开具了红字专票,受票方无法继续认证抵扣原蓝字专票剩余进销增值税税额。

解决方法:1.继续将原蓝字发票全部红冲,然后重新开具新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蓝字时,选择红冲理由为销售退回的,如果下游已经将部分车辆对外销售的,还需逐级红冲,将车辆信息回退至下游企业,否则红冲时,系统将提示车辆不属于购方,不能红冲。2.当月的可以作废部分红冲的红字发票,撤销红字通知单,下游企业先抵扣,然后再部分红冲。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冲

(一)概述

面向最终消费者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时,可开具对应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退回至销售方名下,销售方可再次针对该车辆重新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填写蓝字发票代码、号码及开票日期

第二步:如果带出原票信息,则直接开具即可;如果未带出原票信息,则联网校验比对原蓝字发票填写与蓝票一致(仅允许全额红冲)进行开具。

(三)注意事项

1.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及开票日期,否则将会因为查找不到对应蓝字发票,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2.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3.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常见问题

1.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冲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再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提示合格证已使用。

解决方案:2021年6月底税务局端税控系统升级优化解决。临时可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在开票系统中选择旧版发票版式)红冲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重置合格证使用状态。

2. 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示未查询到对应蓝字发票无法开票,请确认输入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确认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范或者状态是否正常。

附件:企业端机动车发票开具操作流程(金税盘)

企业端机动车发票开具操作流程(税控盘)

企业端机动车发票开具操作流程(税务U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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