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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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2023-05-30 08: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街道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本考勤制度。

一、签到

第一条 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30分。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街道党政办相应通知执行。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机关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每天签到两次,早晚各一次。早晨签到时间为8点30分之前,下午签到时间为2点至2点30分。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需统一加班时,按照正常上班进行考勤。签到禁止代签,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签到者,必须由分管领导在签到表上注明。迟到者自行到考勤人员处说明,并签字登记。未签到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岗视同旷工,按照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为准时,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五条 街道召开的各项会议实行签到,工作人员未按时到达会场视为迟到,未经允许不到会视为旷工半天。凡公事外出不能参加的,须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考勤备案。

第六条 值班工作人员需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做好记录。

第七条 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不得进行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扎堆聊天。在办公场所和值班期间禁止饮酒、酗酒、赌博,误时误事。

二、请销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岗须提前请假。无故不进行签到登记、未请假无故不上班、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社区、驻街单位或上级机关办事,要告知分管领导,无故不告知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365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经批准离岗后,由分管领导根据AB岗管理规定安排B岗(或A岗)工作人员处理好日常事务,并告知大厅负责人做好具体安排,需保证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在岗。同时,365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着正装,穿戴整洁。街道机关干部工作时间不准穿短裤、拖鞋、跨栏背心。

第十一条 凡因病、因事需请假的:

(一)请假1天以内,可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请假2天(含)以上,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三)凡请假1天以上者,需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和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的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因工伤休假时,要有指定医院诊断书,其公休期间,可按因工伤休假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需电话请假,经批准,到岗后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假条。请假到期后若不能到岗,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到岗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续假条。      

第十三条 年休假须填写年休假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条件的,准许按规定休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交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对待。工作人员正常婚假3天;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双方父母、夫妻、子女)死亡时,给假3天,外加路途往返时间。

第十五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对婴儿进行哺乳(含人工喂养),其劳动时间认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陪产假为15天。小孩一周岁内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

三、奖惩办法

各分管领导要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分管办、所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及时督促教育工作人员遵守纪律,敬业爱岗。街道纪工委和办公室负责总体考勤、不定时查岗,汇总和公布工作。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者,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每次扣发考核奖20元,由分管领导对其予以批评教育。签到严禁代签,一经发现扣发代签者、被签者各50元。工作人员请假半天扣发20元,请假一天扣发4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旷工半天者扣发考核奖50元,旷工一天者扣发考核奖100元(依次类推);值班中脱岗、漏岗的值班人员按旷工处理,一次扣发考核奖50元。全年旷工5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8次(含18次)取消全年考核奖,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对分管领导和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查岗过程中若发现无故脱岗、漏岗,一次扣发考核奖100元,二次扣发工资200元,三次扣发考核奖400元,四次以上取消年底考核奖,年底考核按不称职、不合格对待。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全年旷工10天以内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5次(含25次)取消第13个月工资及全年考核奖,年底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并对教育管理不力的分管领导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旷工1天以上或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给予通报批评,旷工超过3天,由街道纪工委书记谈话诫勉,超过5天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告诫。超过15天按公务员法予以辞退。另外,在重要工作安排、检查中迟到、早退1次,按2次迟到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召集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或活动,没有特殊理由(事先请假),一次不参加的,年底考核按不称职、不合格对待。

第二十一条 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网购、看电影、玩游戏、饮酒、酗酒、赌博等,发现一次扣发考核奖100元,并由分管领导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全街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勤制度落实

第二十二条 街道纪工委负责考勤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勤及处罚情况汇总公布,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签发后,送纪工委、财务室留存。待年底考核时汇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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