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网络奇文《秦国军功爵制的幻觉:披着平等外衣的不平等游戏》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朱孙诒 评网络奇文《秦国军功爵制的幻觉:披着平等外衣的不平等游戏》

评网络奇文《秦国军功爵制的幻觉:披着平等外衣的不平等游戏》

2023-03-12 06: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下简称《幻觉》。

只能说网友们在锐评秦国军功爵制之前,能不能先找本注疏多一点的《商君书》啊……《境内篇》特么才几页啊你就已经读不明白了……

全文链接:秦国军爵制的幻觉:披着平等外衣的不平等游戏

《商君书·境内》之所以无言“故爵不更,升为五大夫”,历代学者中有以为存在脱文的,也有如图中所示,引《二年律令·捕律》证“战士的爵位升到不更时,国家会将爵位奖励替换为物质奖励”的。然而,由于《二年律令》实际上是惠帝二年时汉王朝所颁布的律令,后一说法从根本上就站不住脚。我们只要稍微翻阅一下《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就可以看到:

隆虑侯(周灶):以卒从起碭,以连敖入汉,以长铍都尉击项羽,有功,侯。河阳侯(陈涓):以卒前元年起碭从,以二队将入汉,击项羽,身得郎将[1]处,功侯。以丞相定齐地。淮阴侯(韩信):兵初起,以卒从项梁,梁死属项羽为郎中,至咸阳,亡从入汉,为连敖典客,萧何言为大将军,别定魏、齐,为王,徙楚,坐擅发兵,废为淮阴侯。宣曲侯(丁义):以卒从起留,以骑将入汉,定三秦,破籍军荥阳,为郎骑将,破钟离昧军固陵,侯,六百七十户。高胡侯(陈夫乞):以卒从起扛里,入汉,以都尉击籍,以都尉定燕,侯,千户。复阳侯(陈胥):以卒从起薛,以将军入汉,以右司马击项籍,侯,千户。棘阳侯(杜得臣):以卒从起胡陵,入汉,以郎将迎左丞相军以击项籍,侯,千户。彭侯(秦同):以卒从起薛,以弩将入汉,以都尉击项羽、代,侯,千户。龙侯(陈署):以卒从,汉王元年起霸上,以谒者击籍,斩曹咎,侯,千户。禾成侯(公孙耳):以卒汉五年初从,以郎中击代,斩陈豨,侯,千九百户。博阳侯(周聚):以卒从起丰,以队卒入汉,击籍成皋,有功,为将,布反,定吴郡,侯,千四百户。谷陵侯(冯溪):以卒从,前二年起柘,击籍,定代,为将军,功侯。鄢陵(朱濞):以卒从起丰,入汉,以都尉击籍、荼,侯,七百户

参考《表》文中有关曲城侯蛊逢的记载:

“以曲城户将卒三十七人初从起。”

可知《功臣侯表》中“卒”字意为“普通士卒”。

众所周知,《二年律令》是汉王朝时期的法律。如果我们选择将出现在汉王朝法律中的“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规定解读为“限制不更及以下级爵者的上升空间”,那我们又要如何解释上述一长串在汉王朝的军功爵制度下,从小卒做到列侯的人员名单?以“汉法”论“秦法”,结果连汉朝到底是个什么情况都没搞懂,有这样的道理吗?

就现有文献而言,《二年律令·捕律》中“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的规定及见于其他汉简的类似规定,实际上只能证明汉代存在“以物质赏赐替代爵位赏赐”的法律,而不能证明汉代存在“‘若爵过大夫[2]’者不得以军功升爵”的规定,更不能证明秦代存在类似的规定。《商君书·境内》之所以无“故爵为不更,就为大夫”之语,其实有可能是因为存在脱文。

只能说,孙诒让一次妄猜,谣言流毒百年……

《商君书·境内》原文:

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张觉《商君书校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页231

人家孙诒让都说是“‘羽’疑当为‘死’”,不敢直接下定论了(可以看到,其后孙氏在言“‘轻’当为‘刭’”时就没有用“疑”字),偏偏网友就是不肯放过人家,非要说人家孙诒让关于“羽”字的观点就是“绝对正确”的。然而仅此而已甚至还无法满足网民们在“秦制”话题上的猎奇心理,本文现引截图中《幻觉》文段如下:

《商君书·境内》规定,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被杀者不要求有爵位,普通士兵就可以。而且“五人为伍,一人逃而斩其四人”,只要有一人当了逃兵,其余四人就会被斩首。

可以看到,《幻觉》一文在解释“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时,除了孙氏“‘羽’疑当为‘死’,‘轻’当为‘刭’”之说以外,还引用了高亨“‘羽’疑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的法律”的说法,认为《商君书》中的“羽”字同时包含了孙说“死”和高说“逃”的含义。我不知道该公众号作者是否还要借此证明:我国古代先秦时期确实存在过丧尸病毒,以至于秦国士兵的尸体甚至有机会能当逃兵。关于“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的具体含义,上引截图中张觉的说法是“羽”字表“作战勇敢”,如《后汉书·贾复传》:“于是被羽先登,所向披靡,贼乃败走”等。因此《商君书》中的这句话,意思其实是:“假如五人队中只有一个人能够在作战时勇敢,那么,剩下的四个人都要受到惩罚。”

此外,上引《幻觉》文段中所谓“只要有一人当了逃兵,其余四人就会被斩首”的说法,实际上也是对“轻”字含义的错解(该公众号的这一说法本身沿袭自高说)。问题还是出在“则复”二字身上:假如“轻”乃“刭”之误,那么,“一人羽而刭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所指的就是“四人皆受刑死,然死后犹可与敌战,若能斩敌首级者即可复活”了。历史上显然不可能存在这种大秦丧尸兵团。

我们且不论高说、张说对“羽”字解读的各自正误与否,而单论所谓“以斩首抵连坐”的规定在秦国中是否存在。在《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秦法关于“连坐免罪”的规定如下: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3],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按《史记》记载,秦法中避免“连坐”的主要方式实际上是“告奸”。

从“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中的“则复”一词来看,“轻其四人”之刑的实际执行,显在所谓的“人得一首”之前。也就是说,你只能在刑罚正式执行完毕之后,才能以所获敌军“首级”来抵先前所犯之罪。而在刑罚所正式执行之前,你想用敌人的首级来抵罪避免连坐是没有用的。避免连坐的唯一办法实际上只有“告奸”,商鞅可还没有仁慈到在这件事上给你留钻法律的空子的机会。

在了解了孙诒让老前辈曾将“羽”字妄解为“死”的学术史之后,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以下有关秦国法律的说法实际上来源于何处:

所以秦国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前提条件是斩杀敌人的数量大于己方死亡人数。

这一说法的错误性实际上相当地显而易见:秦军基层士兵的升爵条件是“得爵首一(级)”,这根本就与“能人得一首则复”这一“刑后抵罪”环节不属于同一系统。考其观点出处,除上文所述对孙氏旧说的沿袭以外,还有就是对下引《商君书·境内》文段的错误解读(尽管这一错误在《幻觉》一文中并未真正出现):

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幻觉》一文所谓的“前提条件是斩杀敌人的数量大于己方死亡人数”这一观点,其立足基点很大程度上正是网友们习惯将《商君书》所谓的“盈论”释为“减去己方死人数后‘盈’余的斩首数”。

本文现引《商君书·境内》原文如下:

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

盖“盈论”一词为实乃对统计结果的评价,如果达不到“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野战斩首二千”的标准是无法被称为“盈”的。可见此处之“盈”当释为“满”。“盈论”即“达到国家制定的赏赐标准”。

完全扯淡的解读。本文现引《商君书·境内》原文如下:

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

《商君书》的这段记载被许多人误以为是“只有二级以上至不更级爵者才能在军中担任作战士兵”。然而关于所谓“校”和“操”的身份,《商君书·境内》中有如下叙述: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尉缭子·伍制令》有:

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

可见在战国时期,只有“什长”及以上级别军官才能被称为“吏”,“校”、“操”乃什长级军官。“徒”当指一般步兵,伍长级军官仍为“徒”,而非“吏”。

那么,“卒”字又该作何解呢?我们可以参考《周礼·夏官司马·叙官》:

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

由此可以推断,《商君书·境内》中“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所实指的可能是“担任百人队队长一级的军官”。而在“不更”级爵之上的“大夫”爵,其作为军官时可能如《周礼》所言,在军中担任“五百人队队长一级的军官”。由于《商君书》并未将“校、徒、操”与“屯长”并称,指挥五十人的“屯长”或亦为“‘卒’级军官”。

(这里再说个题外话,《商君书》原文中:“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一段应存在脱文,“五人一屯长”实为“五十人一屯长”。毕竟,如果“百将”只能够跟“伍长”并称,那“什长”们又都上哪去了???)

总结:无爵者及公士爵(一级爵)在秦军中担任基层士兵及“什、伍”一级军官(校、徒、操)。上造、簪袅、不更(二级爵至四级爵)在秦军中担任“卒”一级军官。根本不存在“公士爵为屯长、百将”,或者“簪袅必为屯长,百将必为不更”这两种情况。“簪袅必为屯长,百将必为不更”的说法问题在于,没有考虑到“降爵不降官(犯罪后用爵位抵罪)”、“升爵不升官(主动拒绝升迁,或上级认为其能力不足,要求其再锻炼一段时间)”、“升官不升爵(主官死后副官顶替)”这三种情况的存在。

前文已述,秦法中并不存在“战友战死,士兵要用敌人首级抵罪”的规定。所谓“一人羽而轻其四人”,孙说释“羽”为“死”实无据。

“百将、屯长不得”一句,所指的很明显就是“指挥部队时,手下没有斩获敌人首级”,怎么就成“百将、屯长一定要亲手杀一个敌人,不然百将、屯长就要被斩首示众”了??????????商鞅何等聪明之人,会想出这样脑残的军法,不逼死秦军的基层军官不罢休???????????

实际上,《商君书》应存在错简,“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4],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一句当在“故爵五大夫”之后。也就是说,“五大夫”级爵仍是可以往上升的。

(完)

参考^《汉表》作“梁郎将”^该公众号作“爵不过大夫”^疑当有夸张^此处“大”字为衍文。秦爵制,大庶长尊于左更,没有立了功反而要降爵的道理。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