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吃自助餐偷拿走400元食材 被行拘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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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吃自助餐偷拿走400元食材 被行拘过分吗?

2023-05-03 14: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金华永康,两名女子带着四个孩子在自助餐厅就餐时觉得餐厅定价太高了,为了能够回本,就偷偷将餐厅内价值4百多元的牛蛙、毛肚、鸭肠等统统打包带回家。一位和老板相熟的客人看到此事后告诉了餐厅工作人员,老板在得知后,查看了餐厅的监控,确认情况属实后立即报了警。民警经过调查后很快锁定了两名嫌疑人,并将两名女子予以行政拘留。

涉事餐厅工作人员表示,自助餐厅严禁浪费,之前对浪费太多食物的客人进行过罚款处理。“有些客人吃不完,会将小饮料、小甜品带走,这些我们都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两名女子的行为太恶劣了,几乎是‘进货’一样将食材打包,而且还是当着孩子的面。”

对此,有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两名女子确实不应该偷拿餐厅的食材,但是话又说回来,两人仅仅只是拿走了400元的食材就被处以行政拘留,这个处罚是否过严?

1、两名女子花了钱吃自助餐,就可以偷拿走餐厅的食物吗?

我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顾客支付一定金额的自助餐费用,到自助餐厅就餐,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约定具体是指在自助餐厅里面,根据约定的时间,在不浪费的情况下由顾客随意取用食物。但是,这个合同约定里面并不包括顾客将大量食物打包带走。而且,顾客用餐完毕离开餐厅时,就代表着双方的消费合同关系结束。

本案中,两名女子作为消费者,在自助餐厅内就餐,只要不浪费,不管取用多少食物都是没有限制的。但是,两名女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偷偷将食物打包带走,非法占有餐厅财物,违反了双方的消费合同约定,侵犯了自助餐厅的合法权益。

2、两名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合适吗?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盗窃行为分为两种,如果盗窃金额达到当地所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标准,即构成盗窃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盗窃犯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则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两名女子明知自助餐不能打包,却提前准备好了打包袋,趁餐厅工作人员不注意,悄悄将餐厅内的大量食材打包带走。两名女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餐厅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秘密的方式窃取餐厅财物的行为,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

不过两名女子盗窃的数额不大,打包带走的食材价值约为四百元左右,盗窃金额没有达到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并且事后两名女子承认违法事实,并且积极赔偿、消除餐厅的损失。因此,两人的治安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大致会被处以五日左右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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