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热点问题裁判观点汇总(一)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本周法律热点问题汇总 劳动争议热点问题裁判观点汇总(一)

劳动争议热点问题裁判观点汇总(一)

2024-06-18 11: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2条规定: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上述条文中“用工单位”应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应当与“用人单位”相混淆。

2、员工发生工伤致残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 裁判案例: 廖万生、上栗县杨岐乡杉窝煤矿劳动争议再审案——(2019)赣民申1555号

◎ 判决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裁判要旨: 员工因构成工伤八级伤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已享受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判决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廖万生因构成工伤八级伤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已享受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未支持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如用人单位依法主动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获得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关于劳动法专业团队

江西豫章律所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团队是以高级合伙人徐建章为主导、翟伟律师为核心,以资深律师许艺、简庭等为骨干的一支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本团队律师数十年来一直专注于劳动法理论的研究与实务操作的结合,不仅致力于打造成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品牌专业化团队,更要成为江西省内知名的专业化、规模化劳动法专业团队。本团队不仅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所涉劳动仲裁/诉讼纠纷提供个案代理或调解业务,还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体系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专项防控或提供常年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团队宗旨是向客户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更高效的法律服务!

声明:

本号对所有原创、转载文章的陈述与观点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学习和交流。文章、图片等版权归原作者享有。转载本号原创文章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责编微信:liuyajinuu。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