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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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7-12 06: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我局拟订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设专人对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施工单位作业期间,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每年应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在可能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应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进行重新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附件3),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施工单位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并由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八条  在有限空间检测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理,并对后续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理。

第十九条  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估依据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90)。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有关要求,对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根据有限空间环境条件,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和符合环境条件的电动工具。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四章  安全作业防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施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1),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审核。未经审批和审核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中相关内容审核无误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下发《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令》(附件2),并做好过程安全管理工作,无《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本装备。

第二十九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三十一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形成记录(附件3),并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2.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令

3.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

台建〔2022〕146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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