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警大队持续开展未佩戴头盔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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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持续开展未佩戴头盔整治行动

2024-07-07 02: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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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增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我县交警大队持续加大力度开展针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

“我是县交警大队的民警,因为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现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您进行处罚……”整治中,交警在县人民医院附近的公园路十字路口路段设点检查,对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查处。检查过程中,记者看到不少驾乘人员因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被民警拦下进行处罚。

“我的头盔被雨淋湿了,就嫌麻烦不想戴,没想到马上就被处罚了。我以后一定吸取教训,认真佩戴头盔!”不少驾驶人员在交警“教育+劝导+处罚”的处理方式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此外,交警还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搭雨棚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宣传劝导及普法教育,让广大驾乘人员认识到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据悉,电动车、摩托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大部分为颅脑损伤致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是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遇到危险时的最后防线。然而,近年来,我县因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而导致驾乘人员伤亡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2022年10月26日,谢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妻子叶某沿遂昌县峡北线自东北向西南方向行驶,当日6时47分许途经遂昌峡北线某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由王某驾驶的栏板低速货车发生碰撞,由于谢某未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严重、当场死亡,叶某受伤,车辆损坏。 此类血淋淋的安全事故,为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

“驾乘电动车自行车时正确佩戴头盔,能够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亡风险,对保护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今年以来,我们不断加强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严查、严管、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超过1.3万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镇中队副中队长刘朝旺表示,下步,他们还将持续加大对以未佩戴安全头盔为代表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宣传提示,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市民的安全意识,保障道路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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