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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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所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现就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附件1)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除实施检疫监管外,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 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2。 三、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各局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 四、各局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 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五、企业报检时,除提供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六、各局应统筹考虑,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和检疫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 各局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综合企业类别及产品风险确定检验监管频率和抽检比例。抽检项目及标准按附件2要求进行。 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口岸局查验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局沟通并协调处理。 八、各局应对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企业分类及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供应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成品抽查检测报告、产品召回、通报、退运等情况。 各局应对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日常动态监管项目、常态监管项目和质量安全监控重点情况及时更新、补充,保持可追溯性。 九、加强对进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参照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和《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要求执行。 十、本文附件1所列商品实施检验监管后,暂不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检验检疫机构对本文附件1所列商品实施检验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各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地组织调配力量,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的保证,加强木制家具检测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收集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 各局在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例及时报告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 2. 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
商品编号 商 品 名 称 4413000000 强化木(成块,板,条或异型的) 4414000010 拉敏木制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4414000020 濒危木制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4414000090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4418100010 拉敏木制木窗,落地窗及其框架 4418100020 濒危木制木窗,落地窗及其框架 4418100090 木窗,落地窗及其框架 4418200010 拉敏木制的木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4418200020 濒危木制的木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4418200090 木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4418500000 木瓦及盖屋板 4418600010 濒危木制柱和梁 4418600090 其他木制柱和梁 4418710010 已装拼的拉敏木制马赛克地板 4418710020 已装拼的其他濒危木制马赛克地板 4418710090 已装拼的其他木制马赛克地板 4418720010 已装拼的拉敏木制多层地板 4418720020 已装拼的其他濒危木制多层地板 4418720090 已装拼的其他木制多层地板 4418790010 已装拼的拉敏木制其他地板 4418790020 已装拼的其他濒危木制地板 4418790090 已装拼的木制其他地板 4420101010 拉敏木制的木刻 4420101020 濒危木制的木刻 4420101090 木刻及竹刻 4420102010 拉敏木制的木扇 4420102020 濒危木制的木扇 4420102090 木扇 4420109010 拉敏木制其他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4420109020 濒危木制其他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4420109090 其他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4420901010 拉敏木制的镶嵌木 4420901020 濒危木制的镶嵌木 4420901090 镶嵌木 4420909010 拉敏木盒及类似品,非落地木家俱 4420909020 濒危木盒及类似品,非落地木家俱 4420909090 木盒子及类似品;非落地式木家俱 4421100010 拉敏木制木衣架 4421100020 濒危木制木衣架 4421100090 木衣架 4421909010 拉敏木制的未列名的木制品 4421909020 濒危木制的未列名的木制品 4421909090 未列名的木制品 9401611000 皮革或再生皮革面的装软垫的木框架的其他坐具 9401619000 其他装软垫的木框架的坐具 9401690000 其他木框架的坐具(不包括编号94011000-94015000的坐具) 9403300010 濒危木制办公室用木家具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9403400010 濒危木制厨房用木家具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9403501010 卧室用濒危红木制家具 940350109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 9403509100 卧室用漆木家具 9403509910 卧室用其他濒危木家具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9403601010 濒危红木制家具(非卧室用) 9403601090 其他红木制家具(非卧室用) 9403609100 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 9403609910 濒危木家具(非卧室用)
附件2: 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产品名称 检 测 项 目 与 限 量 要 求 输入国和地区 法规 / 要求 检测方法 木制品 甲醛:E1级、E2级 欧盟 89/106/EEC 2003/02/EC BS 13986 五氯苯酚≤5ppm CEN/TR 14823或BS 5666.6 砷(砒霜):禁用≤5ppm BS 5666.3
软体家具 英国防火阻燃 英国 英国防火法规 BS 5852/ EN 1021 木制品、家具 木制品甲醛≤0.2PPM或≤0.3PPM,家具甲醛≤0.3PPM 美国 40CFR P63、EPA 、CPSC ASTM D 5582 油漆涂层中:总铅≤600ppm 16CFR1303 ASTM F 963 软体家具 防火阻燃 英国 英国防火法规 BS 5852/ EN 1021 木制品、家具 木制品甲醛≤0.2PPM或≤0.3PPM,家具甲醛≤0.3PPM 美国 40CFR P63、EPA 、CPSC
ASTM D 5582 油漆涂层中:总铅≤600p 16CFR1303 ASTM F 963 软体家具 防火阻燃 CAL117 CAL 117 木制品和家具 甲醛:E1级、E2级 澳大利亚 参照89/106/EEC 参照BS 13986 木制品 甲醛(AV /MAX F1: 0.3/ 0.4,F2:0.5/0.7,F3:1.5/2.1)mg/L 台湾省 CNS 11818
CNS 11818
木制品 甲醛E1、E2 中国 GB18580 GB 18580 家具 甲醛E1 GB18584 GB 18584 重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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